法尚公平:中国古代的法治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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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尚公平:中国古代的法治追求

2024-07-15 00: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 张晋藩 人民法治

在中国,法字的古体是“灋”。据东汉许慎《说文解字》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字从“水”,象征法的公平,所谓法平如水,这是对法的期望和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古代官吏司法自律的标准。西汉桓谭便提出“治狱如水”,以示公平执法。法字从“廌”,从“去”,则又显示了法的正直与正义。可见从中国的古字源上已经表现出了法所具有的公平与正义的内涵。

在古文献中常以刑罚得中、中罚来表示执法的公平、公正。《中庸》对“中”的解释即“不偏谓之中”。《尚书·立政》中,周公提出司寇苏公,作为刑罚得中的榜样:“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汉时,董仲舒还运用阴阳五行之说阐明刑罚不中带来的后果:“刑罚不中,则生邪气,邪气积于下,怨恶蓄于上,上下不和,则阴阳缪盭而妖孽生矣,此灾异所缘而起也。”由此凸显公平执法的重要意义。

春秋战国时期,在社会大变动的潮流冲击下,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作为新兴地主阶级代言人的法家学派,为了论证以法治取代礼治的必然性和优越性,对于法的概念、特性、任务、作用等,都进行了探讨,从而掀起了中国法制史上少有的法理学研究的高潮。在他们的学说中,以公平作为评价法律的第一位标准和法律得以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慎子说:“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我喜可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离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韩非也认为只有“去私曲,就公法”,才可以收到“民安而国治”之效。

先秦诸子在解释法的作用时,常以度量衡为比喻,借以昭示法的公平。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慎子说:“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韩非说:“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作为度量衡器是法定的计量重轻、长短的标准。《尚书·舜典》载有“同律度量衡”,按郑玄注:“度,丈尺也;量,斗、斛也;衡,称也。”

《周礼·夏官》也有“同其数器,壹其度量”的内容。由于度量衡器具有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因此以之比喻法律,意在说明法律也如度量衡器之计量长短轻重一样公平地、客观地、准确地衡量某种行为,检验其是否违法、犯罪,使任何诈伪都不得以相欺。这种法观念与重等级差别的礼治观念,显然有着原则的区别。由于法是国家制定的,是治国的重要手段,因此商鞅视法为“国之权衡”,以法来判断国人行为的是非、曲直。法所具有的“治国之具”的作用就在于此。

中国古代度量衡的发展与应用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联系着的,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因此,以度量衡器比喻法律也只有在战国地主经济兴起的时代才是可能的。自春秋末叶以来,新兴地主阶级的力量不断壮大,为了争取政治上的权力和发展新的经济关系,他们反对奴隶制时代“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定特权传统,要求公布成文法和公平地执法,以保障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适应这种要求,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大造法律公平的舆论,极力鼓吹公平是法律的本质属性和价值所在。然而,在他们的法律公平观的背后,依然不可避免的是狭窄的少数人的公平。

在中国封建时代,为了维护专制主义国家的长治久安,保持地主阶级的总体利益,不仅强迫农民服从法律的规定,接受少数人的支配,同时也适当地约束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的行为不得逾越法定权力的限度,以获取社会与国家的某种稳定性。如同董仲舒所说:“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圣者则于众人之情,见乱之所从生,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是以财不匮而上下相安,故易治也。”中国古代思想家所宣扬的“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公平原则,实质上就是把一种新时代的上下差等的权利制度法律化、固定化,以使上下相安,各守其分。

因此,开明的政治家和有政治见识的皇帝,也往往以天下之法相标榜,而不敢以一家之法、一人之法自称。西汉张释之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唐太宗李世民说:“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又说:“法者,人君所受于天,不可以私而失信。”在他治国期间,值得大书一笔的就是“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一于法”。在历史上,汉文帝、隋文帝、金世宗都曾依法惩戒自己的亲属,以维护法律的公道。宋朝真德秀在《谕州县官僚》文中也明确指出:“公事在官,是非有理,轻重有法,不可以己私而拂公理,亦不可骫公法以徇人情。诸葛公有言:吾心有秤,不能为人作轻重。此有位之士所当视以为法也。”明末清初,顾炎武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强调说:“法者,公天下而为之者也。”

公平的法律不仅体现在规范的内容上,也体现在执法的实践中,是以法与吏的结合作为保障的。只有公平法律化和执法公平化,法律才具有权威,才可以激励人们从外在强制的被动守法,到内心自觉地奉法尊法。汉唐明清诸朝,在立国后一段时间里之所以缔造和维持了相对稳定的法治秩序,就是和社会大多数人的权利得到公平保护分不开的。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

责任编辑:焦建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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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尚公平:中国古代的法治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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