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红探店打卡,这句“踩雷”是真心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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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红探店打卡,这句“踩雷”是真心的吗?

2024-07-10 18: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随着众多网络评价平台的兴起,

很多消费者根据网红大V的推荐选择餐厅。

一些以“探店”为职业的博主也应运而生,

他们推荐或者排雷各类网红餐厅,

是否存在夹带着“私心”的不实评价呢?

案情简介

去年5月,抖音平台一名网红探店博主张火火到一家小吃店探店。因等餐时间过长,张火火心生不满,也没吃到小吃就拂袖而去。

随后,张火火在账号上发布了该小吃店的相关食品视频并配有“这黑乎乎的难吃玩意,谁吃谁脑残#踩雷#难吃#千万别买”瞪内容的文案,该视频获赞165个、转发23次、播放量近千次、12人进行了评论。

之后,张火火又在抖音平台的探店微信群里发布:

小吃店获知后与张火火沟通未果,遂以张火火发布的视频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张火火在抖音账号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支付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张火火辩称,视频已删除。因为小吃店制作的丸子为烧焦、烤糊的颜色,“黑乎乎”是客观描述,“难吃”则是对“黑乎乎”丸子口感的经验判断,“脑残”并未指向小吃店。小吃店的工作人员对其服务态度不好且不提供拍摄道具,致其长时间等待且无法完成拍摄,故他在言辞上不太友好。

法官说法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该小吃店系个体工商户,作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本案中,认定涉案视频内容是否侵犯小吃店的名誉权,应结合行为人的社会角色、言论自由的行使边界或注意义务程度、视频内容的相关措辞及其影响力、传播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普通消费者有对相关经营主体的产品、服务进行评论的权利。张火火作为探店达人,到小吃店拍摄视频并发布的行为属于商业行为,对其“善意并无过失”注意程度的要求可适当高于普通消费者。张火火并未试吃便对小吃店的小吃作出贬损性评价,不具有客观性及真实性,也超出了善意评论的合理限度。

在数字经济时代,头部互联网平台具有较强的传播力、影响力,结合张火火的粉丝量、播放量、转载量、留言评论,综上,法院认定张火火的视频及对应的文字描述导致小吃店品牌信誉和社会评价的降低,张火火的相关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张火火在其抖音号的用户置顶位置公开发布声明向原告小吃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且时间不得少于15日,道歉内容由法院进行核定;并赔偿原告小吃店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被告已履行了全部义务。

法官提醒

诚实守信是法治社会最基本底线,既是为人处世之本,也是经商兴业之道。博主探店将消费者和实体商家连接起来,做到客观真实就可以让食客借助视频推介来正确选择消费和有效“避坑”。一方面,通过探店对商家的经营与服务进行现场监督,既替商家作口碑宣传,也可倒逼商家自律精进;另一方面,对博主本身亦有扩大粉丝、收获流量、提升知名度的“变现”效应。

但“探店”行业不是法外之地,“种草”有边界,流量有底线。探店博主就其真实感受发表客观、真实的言论,无可厚非。然而本案中,探店博主却因商家的无过错行为而恶意差评,在网络平台肆意抹黑、贬低商家。其发表的内容严重失实,并具有侮辱、严重贬损的性质,给商家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由侵权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案件审理团队:

审判员:陈 瑾

法官助理:闫高阳

书记员:张 岩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苏州姑苏法院

作者:张花锋 沈 艳 闫高阳

声明 | 转载自“江苏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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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网红探店打卡,这句“踩雷”是真心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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