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艾滋病歧视:“我是病人,不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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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艾滋病歧视:“我是病人,不是罪人”

2024-07-15 20: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电影《最爱》里,感染艾滋病的“郭富城”帮路人捡起掉在地上的烟,把对方吓得落荒而逃。电影源自现实。谈“艾”色变、唯恐避之不及,这是现实中多数人面对艾滋病人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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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艾滋病歧视的例子有很多。两年前,“河北艾滋第一案”的原告女孩婷婷(化名)由于身患艾滋病,被高中拒之门外;今年六月份,江西临汾为艾滋病感染者设立独立的高考考场;广州某食品检验所一合同制员工因体检时查出HIV(艾滋病毒)抗体阳性而被“离岗休息”……这些无不折射出“歧视有时比死亡还可怕”的残酷现实。

  “我是病人,不是罪人”,一句话道出了艾滋病患者这一群体的辛酸。艾滋病歧视,早已经成为一堵无形的“墙”,将我国数十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这一特殊群体阻隔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之外。

  艾滋病迅速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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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我国发现第一例艾滋病感染者,对于当时的大多数老百姓来说,“艾滋病”还只是一个陌生的名词,没有人会想到,它会如此快地敲开我国的国门。1989年,在云南中缅边境地区,146名吸毒者因共用注射器静脉吸毒而被感染艾滋病。从此,艾滋病结束了它在我国的传入期,开始进入扩散期。

  20世纪90年代,一些“地下血站”打着脱贫致富的旗号,招徕了许多无知的卖血者。由于缺乏严格的检测和消毒手段,艾滋病病毒卖血者中迅速传播。

  从1985年到2005年的二十年间,国内艾滋病感染者主要以河南及其周边省份的非法采供血者和云南的静脉吸毒者为主,性传播只占10%多。

  从2005年起,因吸毒或卖血而感染的人群数量逐年降低。性传播逐渐成为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来自我国疾控中心的数据显示,2016年1—9月新报告经性传播的感染者比例达到94.2%,艾滋病威胁到社会中每一个人。截至2016年9月,我国报告现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4万例,累计死亡20.1万例。而在可预见的未来,艾滋病感染还将持续增加。

  艾滋病歧视日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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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滋病歧视的问题随着艾滋病感染者数量的逐年攀升也日益严重。据2009年中央党校社会发展研究所公布的《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在其咨询的2096名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受访者中,41.7%的受访者表示曾经历过至少一种艾滋病相关歧视,超过76%的受访者及其家人曾遭受到其他社会群体在医疗服务、就业等方面的多种歧视和言语暴力。

  因受限的认知而造成风险恐惧是导致艾滋病歧视的只要原因。尽管医学理论与实践早已证实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只有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及性接触这三种,不用担忧其他日常接触,但在谨慎为上的心理作用下,人们依然用生理上的疏远将艾滋病感染者排除在自己的交际圈之外。艾滋病的较长潜伏期以及不可治愈性也催生了人们普遍的恐惧心理,希望远离传播源以免于被传染。

  不仅如此,受传统的我国文化和道德评价的影响,对艾滋病本身的恐惧心理使得社会公众将艾滋病与“不道德性”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了人们对艾滋病最初的强烈感情和认知。传统文化习惯和社会心理不仅让社会公众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艾滋病感染者,也给艾滋病感染者自身带来沉重的心理负担。

  根据《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在感染艾滋病毒后,不少患者自尊心降低,觉得“丢脸”,60.8%的受访者决定不要孩子,超过55%的受访者拒绝参加社会活动,超过58.1%的受访者选择疏远亲友。

  艾滋病感染者在种种歧视下已经与社会公众分离开来,不仅是作为特殊群体与大众产生了隔阂,其自身也因为羞耻心理而拒绝进行社会交往。他们逐渐成为一个社会边缘群体。

  反歧视声音不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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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反对艾滋病歧视的声音不断增强。然而,当反歧视工作从口头转向落实时,社会对于艾滋病既定的思维仍发挥着巨大的力量,排斥着艾滋病患者融入正常社会活动。不仅如此,艾滋病防治所需的社会资源浩大,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得有限的社会资源已然十分紧张,导致相关部门在艾滋病防治的投入并不充足,进而引发公众的冷漠情绪及不信任感明显加剧。

  此外,艾滋病防治立法也存在不少问题,即便是代表艾滋病防治立法最高水平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对于“反歧视”也缺乏明确的规定。政策的空洞,监督的无力,都使得艾滋病歧视状况更加严峻。

  随着艾滋病歧视问题的日益加剧,单纯利用口头上的反歧视已经远远不能消除对于艾滋病感染者的冷漠与隔阂。

  如何从根本上消除艾滋病歧视

  艾滋病患者并非道德的“罪人”。消除艾滋病歧视,首先要改变人们对于艾滋病毒的传统认知。

  在经历过非典、H7N9等致命性的流行疾病后,人们对于病毒也应具有新的认识:感染艾滋病病毒与感染感冒病毒的人一样,都是“病人”,需要人文关怀,而非谴责羞辱。即使将艾滋病同其他高传染率或高致死率的疾病做类比,如“乙肝”、“H7N9”,单就传播途径而言,艾滋病传染的可能性要远低于其他疾病。因此,建立病毒正传,树立公众对于艾滋病的客观立场,对于推动反对艾滋病歧视起着抽丝剥茧、潜移默化的作用。

  政府的积极倡导在反艾滋病歧视中具有示范和导向的作用,领导者和决策者应积极地参与到反艾滋病歧视这项工作中来,发挥先锋表率作用。

  然而,要从根本上消除艾滋病歧视,不仅需要政府倡导以及社会各界的协同配合,更需要相应的法律保障。以目前我国国情而言,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并不现实,反而,细化现有法律政策,明确规范更具有可行性。改变原来艾滋病立法的管控价值取向,更加注重保护艾滋病感染者的权益,尊重他们的基本权利,才能让他们能够真正的“活得有尊严”。

  2017年12月1日是第30个“世界艾滋病日”。而新的一个世界艾滋病日到来,让我们一起反对”艾滋病歧视“,撕掉艾滋病身上的“艾滋病”标签。

编辑: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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