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关于废品回收再利用的看法 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2024-07-12 23: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村(居)、有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泰安委办〔2021〕9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两个不放松”“务必整出成效”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切实把安全稳定作为重中之重的政治任务、政治责任,坚决遏制事故发生,推动全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公安局备案。

(二)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三)再生资源经营者开设再生资源回收站(以下简称回收站),可以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等活动,回收站生产经营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经营场所内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应急疏散、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安全设备、设施等;

2.依法取得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3.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军事重地等区域200米内,铁路路线安全保护区内,一、二级街路两侧,河道管理范围内、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米以内以及高压走廊(包括22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内)内不得开设回收站。

(四)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当日内运离回收站(点)。

(五)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在回收站(点)不得从事再生资源的拆解、清洗等加工业务。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

(六)再生资源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外墙、顶棚等必要的遮挡和防扩散、防渗漏设施,围墙不得用竹、木篱笆、废旧铁皮搭建,有色金属储存应设置库房;

2.运输道路畅通;

3.再生资源应当按类别划定区域,分类存放,各区域应有比较醒目的标志牌,并在储存设施、设备和场地的可视位置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4.消防安全、职业卫生设备、设施齐全;

5.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七)为防止拆解(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热量、火花对其他易燃品种废弃产品造成火灾隐患,要求拆解处理场地不同拆解区之间应有明显的界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标志,有潜在危险的拆解处理区应设警示标志。

(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在再生资源的回收、储存、运输、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相应措施,防止飞溅、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和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的情况发生。

(九)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1.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医疗废物等各种危险物品及未经去功能化处理的气瓶、压力容器、锅炉、叉车等作报废处理的特种设备;

2.禁止收购、买卖《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的危险废物;

3.其它有毒、有害物品;

4.来源不明的废旧物品和境外的生活性废旧物品;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废品回收站(点)和废品回收加工再生利用企业经营者发现上述物品时,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五)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电气焊、电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十条的规定,确保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使用的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八)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严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占用安全通道、防火间距、安全出口堆放杂物。

(九)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焊接、切割等动火危险作业,必须持证上岗,且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动火作业的其他相关规定,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十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十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及时处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十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十五)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十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十八)回收的易燃易爆物品要设立专门的安全区域,并且要符合远离明火、严禁暴晒等各项安全要求,不得在回收储存易燃物品的场所内使用明火。严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将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容器进行切割、分装。

四、责任分工

经济发展局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安全管理工作,调整全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派出所负责对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违规收购、收赃销赃等行为。

市场监管局宣堡分局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经济发展局移送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项目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各村(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须确保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和管理符合相关规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措施。配合各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检查督查和查处,督促企业及时完成隐患整改。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居)、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宣堡镇成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孔飞,副组长:李留贯,成员:耿龙建、张余明、黄健。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调度,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优化站点布局,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要求。

(二)健全工作机制。经济发展局要牵头负责,要加强政企联动、条块联动、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上下贯通、分工明确、共同负责的管控制度;健全定期巡查制度、警示提示制度、督查督办制度、通报约谈制度;要强化日常监管,落实网格员责任,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三)加大舆论宣传。各村(居)、有关部门,单位要要广泛宣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全面开展警示教育,要通过宣传优秀企业和曝光问题企业相结合,倒逼企业对标找差、自觉规范。同时,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融媒体开展宣传,形成社会普遍关注和重视的浓厚舆论氛围。

2021年5月28日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