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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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2024-07-16 03: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

 

浙江省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类职称改革,根据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爆破行业发展实际,就我省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爆破行业职业特点,坚持以用为本、业绩导向,建立以行业标准和行业评价为主体的高级工程师评价体系,探索实现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促进行业规范管理,推动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评审对象

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评审对象是指我省从事爆破技术(爆破工程、爆破器材)开发与应用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

(一)分设专业。在工程系列中将爆破行业分设出来,独立设置爆破行业(爆破工程、爆破器材)高级工程师职务。

授权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组建浙江省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爆破高评委),承接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其他工程高评委不再受理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申报。爆破高评委下设办公室(协会秘书处)。

(二)制定评价标准。在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指导下,爆破高评委办公室要遵循爆破行业人才成长规律,组织爆破行业和企业专家,研究制定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体系。以评价标准为基础,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在评价内容上要打破学历、资历、论文门槛,突出爆破行业标志性业绩和成果,真正实现“干什么、评什么”,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在评价方式上要建立科学、精准的量化赋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审办法,采用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四、实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指导高评委办公室,向社会公开评价标准和量化赋分体系,在省政务服务网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

(二)组建专家库

爆破高评委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高级技术专家、高校或科研机构的行业知名学者等组成,专家库人数应不少于30人。召开评审会议前,高评委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3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9人。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下设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的若干专业审议组。

(三)申报评审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审标准,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并将所有申报材料向单位全体人员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

3.主管部门审核。由各设区市或省级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高评委。

4.评前准备。高评委办公室承接高评委评审组织工作,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网站进行)情况、评审执行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省人力社保厅核准同意后开展高评委评审工作。

5.评委会评审。专业审议组根据量化赋分标准,综合运用材料审查、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6.公示发文。评审结束后,高评委办公室对评审结果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爆破高评委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爆破高评委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备案。评审结果由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发文公布。

(四)其他要求

1.爆破高评委要研究提出行业继续教育方案,着眼于行业人才队伍专业水平提升,加快爆破人才知识更新,增强继续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把参加行业继续教育作为重要评审依据,推进人才评价与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形成“评价+培养”的人才队伍建设模式。

2.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由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监制、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用印的电子证书。证书可在浙江政务网电子证书栏目查询打印,全省范围内有效。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履行程序。省人力社保厅要督促高评委办公室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高评委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

(二)加强指导监管。省经信委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指导完善行业评价标准和量化评价体系,对专家库组建、执行评委会抽取以及高评委评审工作进行监管。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信委建立健全复审机制,形成改革制度闭环。在复审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有失公平公正、群众举报反映问题强烈的,将责令纠正,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收回评审权。

(三)认真总结完善。高评委办公室要针对改革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强化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对行业规范和队伍建设发挥引领作用。

各地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爆破行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方案,报上级人力社保和经信部门备案。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7月25日起施行。

 

浙江省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爆破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爆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爆破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爆破技术(爆破工程、爆破器材)的开发与应用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爆破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诚信执业,积极为我省爆破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申报人员近5年的年度考核均应为合格以上,且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第五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爆破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规定的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学历资历条件的。

(二)按本评价条件所附评价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

(三)申报人员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的,经高评委评审,可直接晋升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爆破领域相关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三等奖以上获奖人员;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当规格奖项)二等奖以上获奖人员。

2.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爆破领域相关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人员。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按从事爆破工程、爆破器材分类,达到相应评审条件。

第八条  从事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爆破工程领域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爆破行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爆破工程领域技术开发、工程设计施工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完成过对爆破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复杂工程的设计、施工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具有丰富的爆破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包括设计施工及评估、监理)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现负责本单位的设计施工或评估、监理的管理工作。

4.具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作业证书。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省级行业技术奖项二等奖以上奖项。

2.获得过爆破工程相关方面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

3.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专业论文。

4.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5.作为起草人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或主要起草人制定地方标准,或编写过国家级二级及以上或部级施工工法,并颁布实施。

6.作为主持者应完成过一级项目1项或二级项目3项、三级项目5项的技术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7.作为主要完成者应完成过一级项目2项或二级项目5项、三级项目8项的技术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8.负责编制完成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项目爆破设计文件,项目总结报告等成果3份以上。

第九条  从事爆破器材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理论水平

深入系统地掌握爆破器材领域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爆破行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爆破器材领域开发、试制、技术改造或生产现场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完成过本单位主要产品的研制、工艺、生产、服务,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等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具有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产品或系列产品的开发、试制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4.具有丰富的爆破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包括试制及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现负责本单位某一生产、技术部门的管理工作。

5.为省级(含)以上研究机构或科研工作站主要成员,具有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省(部)级科研(技改)项目或企业重要科研(技改)项目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省级行业技术奖项二等奖以上奖项。

2.获得过爆破器材相关方面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

3.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专业论文。

4.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5.作为起草人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或主要起草人制定地方标准,并颁布实施。

6.完成过本企业主要产品的研制、工艺、生产、服务,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通过实际生产检验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达到技术要求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完成爆破器材企业的省(部)级科研(技改)项目1项(项目前三名完成人)。

8.主持完成2项以上县、市级科研(技改)或企业重要科研(技改)项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建立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担任工程师职务以来或近5年取得的,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有关述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专业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力学、物理、化学、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矿业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环境科学工程、兵器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等属于理学、工学学科(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范围内的专业。

(二)专业分类

1.从事爆破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利用爆破技术开展各项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管理等相关工作人员。

2.从事爆破器材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爆破器材研制、生产、管理、检测等相关工作人员。

(三)主持者是指排名第1的完成者。

(四)主要完成者是指排名前3的完成者。

(五)主要参加者是指佐证材料记载的前5的完成者,获奖项目主要参加者指有个人获奖证书的人员。

(六)省、部级以上期刊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

(七)专著或译著的字数是指:申报者本人在专著或译著撰写或翻译的字数。

(八)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九)“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十)“年”均为周年。

第十三条  申报参加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或者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受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四条  爆破行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参照本办法实施,具体评价标准和程序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中评委研究制定。

第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7月25日起施行。

 

附件:1.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2.与爆破行业相关注册资格证书清单

           3.与爆破行业相关项目等级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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