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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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
发文机关:
外汇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19〕38号
来 源:
外汇局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标 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
发文机关:外汇局
发文字号:汇发〔2019〕38号
来 源:外汇局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3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 汇发〔2019〕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取消11项证明事项(见附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此11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认真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外汇管理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 汇发〔2019〕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取消11项证明事项(见附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此11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认真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外汇管理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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