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规及审批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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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规及审批办法
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是我国监管化妆品的主要法规, 由国务院批准, 卫生部发布, 于 199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在 1991 年卫生部还发布了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 。其主要内容如 下:
l 、化妆品的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 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 ,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 化学工业产品。
2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3 、对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直接生产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
4 、原料、辅料、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5 、新原料必须经卫生部批准。
6 、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 9 类,即育发、美乳、健美、防晒、除臭、祛斑、染发、烫发、脱毛。
7 、首次进口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 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二、化妆品卫生规范概述
1987 年发布 4 项有关化妆品卫生的标准,即 " 化妆品卫生标准 ""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 法 "" 化妆品微生物学标准检验方法 ""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 。十几年来,这些技术法规 在控制化妆品质量和确保化妆品安全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为了能把最新科技发展引入技术法规,卫生部于 1999 年发 布了 "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2001 年对其进行了修订。新版 " 化妆品卫生规范 " 共包括五部分: ( 1 )总 则; ( 2 )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 3 )卫生化学检验方法; ( 4 )微生物学检验方法; ( 5 )人体安 全性和功效性评价方法。
三、化妆品卫生规范总则内容简述
(一)对终产品的要求
l 、一般要求:
( 1 )
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
( 2 )
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
2 、微生物学质量
( 1 )细菌总数
眼部、口唇等粘膜用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
≤ 500CFU / ml ( g ) ;
其他化妆品:≤ 1000CFU / ml ( g )
( 2 )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0 / ml ( g )
( 3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100CFU / ml ( g )
3 、有毒物质限量: (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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