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对兰州兰石集团智能化超合金生产线建设项目等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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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对兰州兰石集团智能化超合金生产线建设项目等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4-07-16 05: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施工期: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音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等,厂界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废气:项目主要有施工扬尘、机械和汽车尾气等,设置围挡,防尘布苫盖,定期喷洒抑尘等措施。废水:主要有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废水经临时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冲洗建筑材料,少量用于混凝土拌和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洗涤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泼洒抑尘,其他废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固废:主要是施工弃土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弃土堆存时应采用篷布覆盖,最终用于平整场地;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往兰州新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运营期:噪声:采取有效的隔声、防震、减振措施控制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的要求。废气:破碎、筛分和磨粉工序:主要污染物为粉尘,废气经1套“集气罩+布袋除尘器”系统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排放限值;断硫塑化和轧炼成型工序:主要污染物为粉尘、甲苯、二甲苯、NMHC、H2S,废气经1套“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排放限值,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排放标准。废气收集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厂界标准值。废水:主要是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设备冷却水经冷却塔冷却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兰州新区第四污水处理与水循环利用中心处理;

固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处置;一般固废:钢丝剥离机产生的废钢丝和磁选金属废料、纤维分离过程产生的纤维集中收集后外售,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布袋收集后送至一般固废填埋场;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包装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暂存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要求。防渗:项目应按照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及《报告表》要求,施工期进行分区防渗施工,在运营期对项目产生的废气、噪声等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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