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 部门文件 济司发〔2022〕6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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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 部门文件 济司发〔2022〕6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2

2024-07-17 10: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济宁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2-2025年)》的通知

济司发〔2022〕6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政法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2-2025年)》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在征求多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并制定了《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2-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27日

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022--2025年)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着力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十四五”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规划》《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2-2025年)》《济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纲要》,市委市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等有关部署要求,在更高起点上谋划和推进,加快建设形成与法治济宁、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十三五”时期奋力谱写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新篇章

“十三五”时期是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奋进的阶段,济宁市司法行政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等各项要求,锚定“构建由政府主导、财政支撑、司法行政统筹、社会广泛参与、覆盖城乡居民、具有济宁特色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工作目标,坚持普惠均等、统筹兼顾、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全市基本形成市县乡村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新格局,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显著提升。

--组织领导不断加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济宁市基本公共服务清单(2018--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0年以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市级分管领导对公共法律服务重点工作作出批示13次,推动了公共法律服务新体系。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工作新局面。

--制度机制日趋完善。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制度规范,印发《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在全省率先市县两级出台《济宁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管理办法》。联合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并下发《关于村(社区)法律顾问经费补助管理办法》。整合服务方式,出台《关于改进和加强镇(街道)、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司法局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关于深化律师事务所与工商联所属商会联系合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制度体系日臻完善。

--推动“三台”融合发展。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构建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以一个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1个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统领,建设了156个镇(街)公共法律服务站,全市村(社区)结合994名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普遍建设了服务场所,构建起城区15分钟、农村半小时普惠式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在全省首批建设了市级公共法律服务分中心3处,县级公共法律服务分中心1处,开辟了群众获取公共法律服务的新途径。实现“12348”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归并整合,提供全年“7×24小时”法律服务。推广村(社区)法律顾问系统,建立977个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推行“法援在线”管理服务系统,法律援助流程实现“全域通办”。推进智慧法律服务建设,铺设了15台智慧公共法律服务亭。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初步融合,累计提供各类法律服务达20万余次,群众知晓率逐步提升。

--法律服务队伍不断壮大。坚持党对法律服务行业的全面领导,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不断加强,法律服务供给更加充分,截至目前,全市共有律所109家(律师1604人,其中专职律师1355人,兼职律师32人,公职律师166人,公司律师7人,法律援助律师44人),市委市政府选聘党政一体法律顾问19名,法律专家库成员115名;12家公证机构,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92人;司法鉴定机构14家,司法鉴定人211名;4811个调委会,人民调解员1.8万余人;134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人员680余人;建立了60名法律援助专家库;994名村(社区)法律顾问全部入驻法院调解平台,公共法律服务不断提质增效。

“十三五”期间,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5万余件,公证业务13万余件,司法鉴定业务5.5万余件,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5.1万余件;1648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圆满完成“七五”普法任务,培养乡村“法律明白人”1.1万余名;“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达到24个;中小学“法治副校长”配备率达到100%。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实现100%全覆盖。公共法律服务在全面依法治市中的基础性、服务性、保障性作用有效发挥。

(二)“十四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目标奋斗进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全省经济“走在前、开新局”关键时期。按照市委市政府“争一流、争第一、争唯一”实现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目标,持续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新时代新阶段,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延展,经济社会面更是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依法解决矛盾纠纷,这些都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更加优质、高效、便捷。同时,我市公共法律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存在,公共法律服务质效、供给质量、保障能力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各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还不够均衡,城乡分布、地域分布差异明显;有效推动法律服务行业协同发展的机制还不健全,行业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结构还不够合理;法律服务供给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认真落实山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加强党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新时代我市高质量发展为统领,围绕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具有济宁特色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新目标,坚持高标准,推进各平台功能建设,主动服务和融入我市新发展格局,持续增强和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稳步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效,深入推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法治济宁和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济宁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过程、各方面,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保障人民权益,维护人民利益。坚持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核心价值追求。坚持统筹发展,合理推进,统筹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力可负担性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变化,合理规划社会预期。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法律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增强公共法律服务总体供给能力水平。

(三)“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

--完善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置布局更加合理,管理规范,有序发展。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运行管理更加规范,融合发展效果明显,法律服务均衡发展更加健全,法律服务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法律服务产品更加丰富,服务领域更加广泛,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和满意率显著提升。

--“八五”普法规划高质量实施完成。全面实施济宁市“八五”普法规划,在完善我市大普法格局、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繁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等方面取得全新突破。持续提升公民的法治素养,不断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实际成效,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普遍共识,形成制度完备、实施精准、评价科学、责任落实的全民普法工作体系。

--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配套制度更加完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告知承诺制得到全面实施,统筹律师资源,有效巩固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持续加强财政保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深入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监管、评价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法援惠民生”系列品牌活动,便民惠民措施不断推陈出新。

--充分发挥律师在公共法律服务中的主力军作用。律师执业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管理更加规范,律师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能力显著提升,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政府法律顾问、村(社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机制不断健全。

--持续提升公证服务质效。我市公证行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夯实,公证公益法律服务质效显著提升。公证行业监管体系和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完备,公证机构内控管理制度持续完善。公证行业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及协同监管机制更加健全。公证机构布局更趋合理,供给能力持续提升,利企便民举措体系化开展,公证服务便捷性、可及性不断提高。公证员队伍规模稳步扩大,涉外公证人才数量增长明显。

--切实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市行业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夯实,建立健全行业诚信等级评价机制,完善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制度和准入退出机制。加强质量建设,定期开展质量评查和能力评估。事中事后监管更趋严格,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围绕全要素、全流程监管推进信息化建设,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优化服务资源布局,打造一批高资质、高水平的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富有影响力的司法鉴定行业品牌。

 --深化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打造“和为贵”调解特色品牌,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为枢纽、“和为贵”调解室为延伸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推动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导其他社会工作者、网格员、政法干警、“五老人员”、“两代表一委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深入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加强“山东智慧调解”系统使用率,提高“山东智慧调解”线上调解应用率。

济宁市“十四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主要指标

序号

指标内容

预期值

指标性质

1

县、镇(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建成率(%)

100

约束性

2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总体实现7x24小时服务(%)

100

约束性

3

功能区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个

3

预期性

4

法律服务事项网上办事实现率(%)

100

约束性

5

乡村“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配备率(%)

100

预期性

6

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普及率(%)

100

预期性

7

法治副校长配置率(%)

100

预期性

8

全市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家)

5

预期性

9

规范化律师事务所(家)

20

预期性

10

每万人拥有律师数(人)

2

预期性

11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数(人)

400

预期性

12

全市村(社区)配备法律顾问的比例(%)

100

约束性

13

村(社区)法律顾问经费补助本级政府预算率(%)

100

预期性

14

村(社区)法律顾问群众知晓率、满意度(%)

≥95

预期性

15

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建成率(%)

100

约束性

16

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率(%)

100

约束性

17

每十万人提供法律援助量(件)

240

预期性

18

落实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告知承诺制”(%)

100

预期性

19

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率(%)

100

预期性

20

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率(%)

100

预期性

21

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或法律帮助覆盖率(%)

100

预期性

22

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覆盖率(%)

100

预期性

23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达标率(%)

80

预期性

24

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占人民调解员总数比例(%)

15

预期性

25

调解成功率(%)

85

预期性

26

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调解工作(每人、每年/件)

≥1

预期性

27

每十万人拥有公证员数(人)

1

预期性

28

全市公证员数量(名)

≥100

预期性

29

知识产权保护公证业务建设试点(个)

≥2

预期性

30

每十万人拥有司法鉴定人(人)数

3

预期性

31

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家)

3

预期性

32

省级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机构覆盖率(%)

30

预期性

33

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参训率(%)

100

预期性

34

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终端试点推进镇(街道)、村(社区)建设(个)

≥10

预期性

三、丰富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一)全面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一是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推进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加大党内法规宣传力度,扎实做好地方性法规学习宣传。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机制,分层分类开展法治教育。提升公民素养,强化公民法治素养实践养成。二是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建立公开报备、工作台账、报告总结、联席会议、考评通报等五项工作制度,推动各级各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开展常态化履职评议工作。将普法工作与法治时间相结合,普法宣传贯穿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实践全过程。发挥各类媒体普法优势,加强社会普法队伍建设,营造浓厚法治氛围。三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扎实做好全国普法办法治文化建设联系点工作,制定出台《济宁市法治文化建设行动计划》,打造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区。建立全市法治文化建设协调推进机制,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和“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创建活动。

(二)健全完善律师制度,提升律师服务质效。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律师调解、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不断扩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增强服务质效。健全完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进一步增强律师队伍社会责任感,实现参与公益法律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健全完善律师辩护代理制度。规范律师辩护代理行为,提高刑事辩护代理质量,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充分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以及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进一步健全办案机关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制度机制。

(三)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公证法律服务需求。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增强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活力和创新动力,在全市推进第一家合作制公证处的基础上,再扩大数量规模。推进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改革要突出落实中央部委、省、市相关要求,推进编制备案制、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企业化财务管理“三项政策”落地,对依靠业务收入无法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明确当地党委和政府做好场所、设施、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的责任,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证服务需求。对事业单位公证处的改革提出“一处一策”,不搞一刀切,探索走适合各处发展的改革路径。坚持和强化公证的公益性,提升民生领域公证服务供给能力,均衡配置公证服务资源,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提高公证服务的均等化、可及性。公证行业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及协同监管机制更加健全。 培育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金融风险防控等专业化公证机构试点。深入开展公证便民利企服务活动,全面实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一次性告知、告知承诺制。推进公证和不动产联办业务。深化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物,完善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的程序规则,推进公证参与仲裁事物司法辅助事物工作。加强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加强换届管理,发挥协会主体作用,体现“两结合”管理体制效能,完善公证投诉处理机制,提高公证质量和公信力。

(四)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诚信等级评价体系,积极推进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制度,推动国家级认证认可工作,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日常监管与行政审批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和公示力度。进一步优化服务资源布局,推动司法鉴定行业转型升级,力争2025年底在全市建成3家高资质、高水平的司法鉴定机构; 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力争2025年底全市5家以上司法鉴定机构通过省级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验收,省级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机构覆盖率超过30%。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机构、大而强民营司法鉴定机构等优质资源,以通过国家认证认可机构为龙头、以高资质高水平机构为支撑、以专科型特色机构为亮点,形成不同类型司法鉴定机构优势互补、社会共享、持续发展新格局。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司法部司法鉴定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完善涉及司法鉴定数据的共建、共享、共用机制,落实鉴定意见赋码管理,推动信息互联互通。

(五)实施法律援助提升工程,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将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服务对象,持续开展“法援惠民生”系列品牌活动,全面落实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法治宣传,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持续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统筹实际需求和服务资源,落实保障措施。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深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加强与公检法办案机关沟通,完善通知辩护案件指派工作机制。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大力推动《法律援助法》的贯彻实施,依法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积极申请中彩金项目,持续完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告知承诺制,与相关部门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服务质量监管。

(六)创新新时代调解工作,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健全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社区)、街道(乡镇)和重点行业、专业领域全覆盖。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鼓励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进驻市、县“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以常驻、轮驻等形式参与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指导群团组织、相关领域社会组织开展民商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完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吸收行业部门业务能手、行业领域专家、法律咨询专家、调解能手等专业人士建立专家库,组建“和为贵”人民调解讲师团,开展调解业务、调解技能全员培训。积极发展专业化、职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落实“以案定补”调解案件补贴发放,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业务水平和积极性。

(七)加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村(社区)法律顾问提档升级,实现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夯实村(社区)法律顾问经费补助拨付有效渠道。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评估体系,提升法律顾问服务质效。制定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标准,拓展服务领域,明确服务流程,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完善监督考核、满意度测评、投诉处理等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推广在线服务、预约服务等新型模式,加强推进“镇(街道)、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打包服务模式。大力开展选树先进典型,推广有益经验,加大宣传表彰力度,提升村(社区)法律顾问社会知晓率。

(八)推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贯彻落实。推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贯彻落实,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一是认真做好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把好法律职业的入口关、考试关,为全面依法治国选拔、储备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二是推动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落实,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省司法厅关于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推进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同堂培训制度,促进法律职业人员形成共同的政治素养、职业能力和职业伦理。

四、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一)积极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鼓励支持律师为银行、证券、保险、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等市场经济专业领域提供法律服务。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股票公开发行、国有企业产权非公开转让等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持续推进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常态化,增强“法律进企业”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不断深化公证在服务金融、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实践,推进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公证处建设工作,落实便企利民政策措施。

(二)积极为促进党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提供法律服务。推动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普遍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市级、县级党政机关加快发展公职律师队伍,“十四五”期间实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和使用,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选聘备案机制。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机制,提高决策法治化水平,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水平。鼓励公职律师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法律援助。推动国有企业加强公司律师队伍建设、管理和使用,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完善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论证的工作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三)积极参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一是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深入推进律师调解工作,加强律师调解室建设,健全诉调衔接机制,利用信息平台强化在线调解,完善司法确认程序,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完善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工作机制,鼓励支持律师参与检察听证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促进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完善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引导当事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对于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二是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优势。推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所“两所共建”,实现党建联合、人员融合、业务结合、优势互补,增强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后劲。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乡镇党委政府、村(居)委会担任法律顾问,围绕乡村振兴和基层群众法治需求提供法律服务。创新“村(社区)法律顾问+专职人民调解员”模式,引导村(社区)法律顾问全部入驻法院调解平台,将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选聘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协助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法律咨询等工作。三是强化司法所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健全完善司法所组织机构,充实工作力量,优化队伍结构。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业务用房功能设置,提升业务装备水平,加强信息化应用。强化司法所工作职能,提高司法所协调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能力,发挥司法所指导和参与化解矛盾纠纷、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功能,统筹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指引。四是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应用分析。推进各级各类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服务平台业务数据整合,建立完善数据分析模型,增强大数据挖掘和分析能力,实现对各类风险矛盾的敏锐感知和精确预测。加强与法院、公安、民政等部门衔接联动,加大信息共享,切实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有效防控和化解社会风险发挥积极作用。

(四)积极服务打造乡村振兴济宁品牌。按照部、省有关工作部署,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开展全方位打造乡村振兴济宁品牌。深入实施“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深化法治乡村(社区)建设,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加强动态管理。推进实施乡村“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程,教育引导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依法有效拓展城镇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地区辐射的方式和途径,创新便民利民服务形式。

(五)积极拓展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一是加强涉外法治教育引导。推进对外法治宣传,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法律制度的理推进对外法治宣传,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法律制度的理解、掌握和运用,推进有关外国企业和公民遵守我国法律规定。加强对在济外国人的法律政策宣传,引导在济外国人自觉遵守我国法律,通过提供多语种咨询服务等途径,引导在济外国人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维护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加强合规管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域外法律服务查明质效,推进社会机构参与共建世界主要国家法律法规库。二是培育国际一流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法律人才。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立涉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录,重点培育和宣传推介一批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纳入地方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库。

五、完善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一)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有效覆盖。推进各功能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在市、县、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在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服务功能进一步发挥。深化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建设,促进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有效衔接,实现全科服务和流转工作标准化。推动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与司法所、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等一体规划、一体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推动在校园、军营、创业园区等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创新服务模式,打造服务品牌,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信息查询、流转引导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二)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化平台优化升级。在统筹整合“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归并整合后,逐步完善转接机制,优化座席设置,按照统一标准,制定符合济宁特色的法律服务热线,提供全年“7 x24 小时”服务。接通率和满意率均不低于90%。提升热线平台精准化、专业化服务水平,对现有坐席律师进行专业分类,与群众来电进行相对精准的匹配。进一步建立热线答问标准化知识库建设,推动和提高应答标准化、一致性,强化回访评价、数据归集和分析。拓宽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纠纷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服务投诉等综合性服务功能。加强法律服务网建设,持续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以山东法律服务网为支撑,健全完善省对市公共法律服务网数据对接、业务联动机制。建立统一用户认证、统一服务流程、统一受理指派、业务协同办理、服务全程监督、质效科学评价、智能大数据分析研判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深化“法援在线”平台管理系统,实现全域通办。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向基层延伸,优化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机构查询和导航等在线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供给,加大居民小区、新农村社区等自助法律服务设备配置,打通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提升用户体验,提高自助下单、智能文本客服、智能语音等智能化应用水平,提高在线咨询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信息查询功能,提供及时、高效、权威的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查询、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数据信息查询、参照案例查询、司法行政和公共法律服务办事指引服务。完善法律服务网在线办事功能,努力实现“一网通办”。

(三)推进三大平台深度融合发展。完善三大平台管理体制,建立有效衔接机制,提升三大平台服务资源整合利用效率,综合考虑服务需求类型、需求提交时段、服务人员专业能力等因素优化资源配置和管理。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单管理系统,建全完善 “综合受理、统筹分配、分类处理”服务流程,实现服务需求信息在三大平台和法律服务机构有效流转。坚持网络统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实现三大平台服务数据信息有效汇聚,强化数据分析结果运用。不断丰富完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持续提升服务效能。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基本实现“一端发起三台响应”的三台融合建设目标,充分发挥平台作用。

    六、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制度

   (一)加强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工作规范》《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全市按照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统筹各级司法行政系统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充实调整机制,动态调整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提升服务水平。

   (二)健全完善评估评价体系。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制定以业务规范指标、服务效果指标和社会评价指标为主要内容,以基础设施、人员配备、业务开展等方面量化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为重点的科学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律师行业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持续提升公证服务质效。进一步完备公证行业监管体系和风险防控机制,持续完善公证机构内控管理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工作评价标准。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评价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以群众满意度来检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成效。

七、强化服务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落地落实。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完善顶层设计,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制度、实施重大项目,推动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规划组织实施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与法治政府专项督查相结合,加大“红黄蓝”榜通报机制,注重考核结果运用,积极推动规划落地落实,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二)加强经费保障。推动建立与群众需求、经济发展、地方财力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项经费保障。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对欠发达地区予以倾斜。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吸纳社会慈善、个人捐赠等各类公益资助,形成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经费保障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强化人才保障。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坚持分类施训、分级施训、按需施训,完善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业务素质建设,促进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优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结构,大力发展律师、公证员、仲裁员数量,适应需要发展司法鉴定人队伍,结合实际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增加有专业背景的人民调解员数量。加快发展专业化、精细化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培养壮大擅长办理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及化解相关社会矛盾的专业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加快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和涉外律师领军人才。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服务志愿者相关政策措施,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

   (四)强化科技保障。推动“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着力打造“智慧法律服务”。以三台融合为基础,不断丰富互联网法律服务的载体和形式,加大法律服务机器人、互联网无人律所、智慧法律服务一体机等终端设备的部署应用力度,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保障与执业监管和公证、司法鉴定业务办理、执业监管信息系统,推动实现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一案一码”,实现业务办理信息化、流程化、标准化和执业监管动态化、精准化。建立法律服务数据共享体系,主动融入各级政务信息资源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人口、法人、电子证照等信息数据共享交换,打破部门信息壁垒,减少申请人提交各类证明材料,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全流程线上办理。

   (五)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公益基金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支持法律科技企业研发实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完善法律服务志愿者相关政策措施,支持慈善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事业。

   (六)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支持专家学者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加强舆论引导,创新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公共法律服务先进模范和典型事例,在全市树立公共法律服务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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