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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3〕5号)。

  一、申请条件

  2019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需办理按月还贷。

  二、申请时间

  借款人在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时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还贷业务。在还款期内,还可申请首付提取和商贷部分按月还贷。

  除借款人以外的共同提取人可在贷款发放后、结清前提出申请。

  三、办理方式及流程

  网上办理: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提出申请→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前台办理: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预约→持申请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人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按月还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有关材料:

 1、借款人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直接办理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按月还贷。

  2、共有产权人(非借款人)提取,需提交:

  ① 本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②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可提供购房合同)

  ③ 《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3、产权人的配偶(非借款人)申请提取,需提交:

  ① 夫妻双方身份证件(原件1份)

  ② 结婚证(原件1份)

  ③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可提供购房合同)

  ④ 《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二)申请组合贷的商贷部分按月还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有关材料:

  1、借款人申请,需提交:

  ① 商业贷款按揭合同(原件1份)

  ② 本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③ 《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共有产权人(非借款人)申请,需提交:

  ① 商业贷款按揭合同(原件1份)

  ② 本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③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可提供购房合同)

  ④ 《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3、产权人的配偶(非借款人)申请,需提交:

  ① 商业贷款按揭合同(原件1份)

  ② 夫妻双方身份证件(原件1份)

  ③ 结婚证(原件1份)

  ④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可提供购房合同原件)

  ⑤ 《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三)按月还贷期间申请首付提取,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有关材料:

  1、提取人可在办理按月还贷的同时办理首付提取,只需提供办理按月还贷的材料。

  2、办理按月还贷后,再申请办理首付提取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②《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四)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提取剩余可提取额度,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有关材料:

  1、个人可提取额度有剩余,不重新划分提取比例的,可直接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提取,无需前往前台办理。

  2、个人可提取额度已提满,但该房产可提取额度仍有剩余的,提取人为非配偶关系的,房产已明确产权比例的,按产权比例划分,房产未明确产权比例的,按产权人数量平均划分;若另外约定划分比例的,所有提取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预约前往银行经办网点重新划分提取比例后,继续办理提取直至该房产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五、提取频次及额度

  1.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按月还贷: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月自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月还款额的,在约定还款日由系统自动从账户余额扣划月还款额;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的,单位职工可通过添加个人子账户并办理委托扣款业务(或以数字人民币支付),将差额部分以“补缴-补充还贷”的方式缴入个人公积金账户,以保证账户余额足够偿还贷款;灵活就业人员应及时调整月缴存额进行汇缴或进行补缴,以保证账户余额足够偿还贷款;原自愿缴存人员以“补缴-补充还贷”的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

  2.商业贷款部分的按月还贷:公积金账户余额在偿还公积金贷款后还有剩余的,每月自动转入提取人本人银行帐户,提取人自行偿还商业贷款。转账额度不超过该套住房商贷部分的月还款额,每月仅划扣一次。已办理商业贷款按月还贷提取的应及时留意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若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取消商业贷款按月还贷提取或补充公积金账户余额,以保证账户余额足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3.按月还贷期间,每个提取人还可申请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提取人为非配偶关系的,房产已明确产权比例的,按产权比例划分,房产未明确产权比例的,按产权人数量平均划分;若另外约定划分比例的,所有提取人需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划分提取比例。

  4.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账户余额;若已办理商贷按月还贷且仍未结清的,可选择继续以按月还贷方式提取,直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5.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六、事项说明

  1. 办理提取业务时提供的身份证件需与公积金系统登记证件一致。

  2.转入银行账户需为: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仅限广州市内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其中任意一家的本人活期储蓄账户,当提取额度大于1万元时,所提供的收款账户需为一类账户。

  3. 申请人提取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身份证件及变更材料原件、《提取变更申请表》(1份)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变更手续。申请人或产权人因身份证件过期到前台重新扫描的,无需提供《提取变更申请表》。前台办理二次及以上提取申请的,每次均需提交身份证件原件,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的,另需提交产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及结婚证原件。

  4.同一种提取情形的,需与最后一次按月还贷提取成功申请时间间隔90天及以上。

  七、其他

  (一)提取业务办理机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地点详见中心网站:http://gjj.gz.gov.cn/ywwd/gjywcbyxwd/index.html)。

  (二)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时间:

  中心经办网点: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具体以各网点对外公布营业时间为准。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联系电话:020-12345。

  (五)监督电话:020-12345。

  (六)中心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24年3月,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服务指南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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