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转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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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或受托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 第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公积金中心受委托网点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或者转移手续,并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退休、死亡或者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起30日内在单位网厅,或持《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封存清册》,到公积金中心受委托网点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超过期限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离职证明等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封存。 对断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的个人账户,在办理账户转移、销户提取时视同封存账户处理。 第十五条 职工重新就业,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当在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后办理启封手续。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变更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及其资金转移。 (一)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不含工业园区)缴存过住房公积金且个人账户封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保持不变,职工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告知新单位,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或持《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转移申请书》《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启封清册》,到公积金中心受委托网点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入、启封手续,即可继续缴存。 (三)异地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工作的,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职工可至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或受委托网点申请将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及利息转移至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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