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收藏!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信息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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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藏!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信息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2024-07-13 17: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专家点评:招标公告具有法律效力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公告范围和内容,如第十条提出,公开招标公告中应该包括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因此,招标公告的条款尽管是对项目的概述,是对招标文件重要条款的提炼,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公告作为要约邀请,对项目提出一些粗放性的要求以及限制条件,而且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涉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相关要求及内容等,因此招标公告具备法律效力,是毋庸置疑的。

招标文件法律效力优先

首先,招标文件是对整个项目详细、明确的介绍,对供应商资格的要求也更具体、更细化,供应商投标一般以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为准。投标文件是依据招标文件进行编制的,87号令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招标公告是对招标项目综合类信息的发布,是对招标文件主要内容的提炼,便于公开和供应商查看。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而招标公告只是作为对招标文件部分信息的载体而已。

其次,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导致后续的质疑与投诉时,也是以招标文件为准。因为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即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为准,如果因为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导致后期发生质疑投诉时,也一般都以招标文件为唯一要约。

第三,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如《合同法》也只提及和认可招标文件。因此,相比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范围要更强、更广,法律效力优于招标公告。

本案例不涉及资格条件修改

87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本案例不属于以上情形,只是对公告进行了澄清,以保持和招标文件一致,不存在对招标文件资格条款的修改。

C公司质疑的理由是修改了资格条件,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还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没有修改资格条件,也没有修改招标文件,只是对公告信息进行澄清,保持和招标文件一致而已。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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