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中汉字、数字及标点符号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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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汉字、数字及标点符号的规范要求

2024-06-08 05: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标准

公文中汉字、数字、标点符号的使用,应以《简化字总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15835-2011)和《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为准。

二、标点符号的使用

诸如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冒号等点号,以及句末省略号,不得出现在一行之首。

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末,后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首。

破折号不能一分为二,分居两行。

三、数字序号与标点的搭配使用

1.“第一、”“第二、”或“首先、”“其次、”等用顿号不规范,应该用逗号,即“第一,”“第二,”“首先,”“其次,”等。

2.“一,”“二,”“三,”等用逗号不规范,而应该用顿号,即“一、”“二、”“三、”。

3.“1、”“2、”“3、”和“A、”“B、”“C、”等用顿号不规范,而应该使用齐线墨点(实心小圆点),即“1.”“2.”“3.”或“A.”“B.”“C.”。

4.序号如加括号,如(1)(2)(3)等,后面不再加标点符号。

四、年份中“零”的正确使用

年份如用中文形式表示,如“二○○五年十月”,则中间的“○”不能写成阿拉伯数字的长“0”或英语全角字符“0”,而应该用圆“○”。“○”的形式,通常在电脑“插入”栏里“特殊符号”或“几何图形符”中选择。

年份如用阿拉伯数字形式表示,则中间应该用长“0”表示,如,“2005年10月”。

五、年份中“括号”的正确使用

印发公文时,年份外的括号应该用中括号“〔〕”,而不应该用小括号“()”或方括号“[]”。

如:四教通字〔2016〕1号(规范)

六、正确区分连接号和破折号

1.凡文中使用连接号的应使用“~”,而不使用“-”或“——”。

例:“200公斤~300公斤”(规范)

2. 凡文中使用破折号的应使用占两个空格的连线“--”而不用“~”或只占一个空格的短线“-”或两个短线“——”表示。(选取破折号,一般在电脑“插入”栏“标点符号”中查找)

例:我们是——中国人。(规范)

七、标点符号使用注意问题

1.中文标点中的句号是小圆圈,而不是小圆点。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一半不能出现在一行之末,后一半不能出现在一行之首。

2.出现“谁”“怎么”“哪儿”等疑问代词的句子,有的不是疑问句,如“谁知道竟下起了大雨”,意思是“不知道会下大雨”,是陈述句不应该用问号。

3.引号和其他标点叠用时,标点放在后半个引号的里边还是外边,应该区别情况而定。

引用的内容是独立使用的,标点放在里边。如:教室里传出了响亮的声音:“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引用的内容作为作者话语一部分的,标点放在外边。如:他分析了当时的形势觉得也是“和为贵”。

4.省略号之后不必再用句号。因为连文字都省去了,标点也就没有必要保留。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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