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墓使用年限20年”说法有误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公墓使用期限到了怎么办理手续 民政部:“公墓使用年限20年”说法有误

民政部:“公墓使用年限20年”说法有误

2024-07-02 03: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在此条例发布前一年,《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中已明确规定,墓穴及骨灰格位的一个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期满后可以续租。

  所有这些规定,都用相似的条款强调同一个规定——墓穴用地的使用期限及规划,都要以节约用地为基本原则。

  据统计,北京市目前每年需要安置约7万份骨灰,按照相关规定每个墓穴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计算,北京市每年需要7公顷(7万平方米)净地,折算成现实中的墓地,大概需要占用20公顷的土地。如果不对公墓期限进行严格管理,死人与活人争地将很快成为现实。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这些规定已经将墓穴使用性质界定为租赁关系。同时,北京市民政局为解决墓穴使用期限届满问题,2011年曾明确墓穴到期续租时,丧主需交纳土地租赁费和维护管理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规定,墓穴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并将墓穴使用合同定性为销售合同。

  《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规定,公墓服务单位或经营者应当与丧事承办人签订公墓使用合同并发给使用证明,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一个使用周期为20年,期满后经续签服务合同可以续用。此规定可理解为墓穴使用性质为租赁。总体来看,绝大多数地方将公墓一次使用周期定为20年。

  对于公墓维护管理费的收费标准,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按公墓维护管理的实际成本及合理利润核定,具体由各地确定。

  也有不少地方如北京继续执行之前政府定价的标准。对于续用期限问题,原则上要求不超过公墓用地使用年限,也有的地方明确规定一个低于公墓用地使用年限的使用周期如10年或20年。

  据介绍,《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20年使用周期是出于20年一代人的考虑。在现实中,到了使用期限,如果丧主还想继续使用墓穴,可以再缴管理费。对于无人认领或者不交管理费的骨灰,都会统一下葬,体现对逝者的尊重。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按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据此推定,丧事承办人购买一个墓位,对墓地的附着物包括地下建造的墓穴、骨灰、骨灰盒及地上墓碑等建筑物拥有所有权,而对墓位所占土地则具有使用权,公墓墓位使用年限应当根据整个公墓用地的使用年限确定。对于墓位维护管理的费用,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交费周期。对于骨灰存放于格位的,则属于租赁性质,存放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格位租赁期满,可以办理续用手续。

  对于每年清明节期间,公众都会产生的对于“规定公墓使用年限20年是否太短”、“买了墓位难道不能永久使用”的疑问,这位负责人表示,《殡葬管理条例》对公墓使用年限规定较为原则。现行殡葬管理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仅规定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将墓地使用与格位存放相混淆,没有明确界定墓地使用性质以及20年之后继续使用需交纳哪些费用,导致在解决“一个使用周期20年”、“续费”等问题上政策失据。

  同时,受“入土为安”等传统观念影响,特别是一些公墓对外宣称“永久公墓”,并在合同中没有明确墓位价格构成、墓位使用期限及续费等条款,存在收费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致使丧主存在“葬多久”的疑虑。

  这位负责人建议,今后应该立法明确公墓价格构成和墓位使用年限,规定墓位使用年限应根据公墓用地的使用年限确定,格位租赁期限由当事人约定;规范公墓墓位销售或格位租赁合同,明确墓位使用或格位租赁一次性交纳的费用及收费项目构成,消除公众对墓位“最长使用20年”的错误认识;明确墓位维护管理费的交费周期可由当事人约定,维护管理期限届满可续交维护管理费,不续交的,公墓经营者不再承担维护管理责任;明确墓位维护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墓不因墓位全部开发售完后无人承担日常维护管理责任。 

   上一页 1 2      上一页 1 2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