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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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2024-07-15 15: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采购行为,强化采购管理,保障采购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参照《浙江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浙江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资产公司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及其相关活动。资产公司下属全资、参股经济实体参照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并报资产公司备案。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兼顾质量、服务和价格三者的比较,提高采购的质量和效益。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资产公司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采购过程的监督和采购业务的指导以及采购过程中相关事宜的协调和处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工作秘书,专门负责采购工作具体指导以及负责代表使用部门与学校、校属企业专职采购部门做好采购项目的对接和联系。      第五条 稽核部是公司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监督公司采购活动,受理采购投诉,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第六条 财务部是公司采购经费支出的执行部门,负责复核采购项目往来票据,执行采购经费的列支。      第七条 技术、经济专家和验收专家必须具有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专家可由浙江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公室帮助推荐。      第八条 公司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采购小组,负责日常采购活动,人数3人(含)以上,设组长一名,成员若干名。第三章  采购形式      第九条  采购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两种。集中采购实行委托学校、校属企业的专职采购部门负责采购,分散采购由使用部门负责采购。      1.集中采购的范围为:     (1)资产出租;     (2)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或批量货物、服务、工程等项目。      2.分散采购的范围为:     (1)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办公电脑,包括照相机等办公通用设备;     (2)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单项或批量货物、服务、工程等项目;     (3)除集中采购之外的采购项目。      第十条  公司采购方式分招标和非招标方式两种。招标方式采购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采购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定点协议、网上竞价、定价招商等方式。      1.公开招标是指采购方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采购方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及以上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方公开邀请3家及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4.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方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的采购方式;      5.询价是指采购方对公开邀请的3家及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6.单一来源是指采购方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7.定点协议是指采购方对通用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择优定品牌、定价格(优惠比例)、定服务、定期限和定协议,向定点的供应商购买的采购方式。      8.定价招商是指公司下属企业园区管理项目中经营性用房招租可采用董事会确定租金、管理费等费用标准,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按此费用标准引进相关企业入园经营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项目,原则上必须公开招标。单项或批量货物、服务等项目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一般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对外合作项目及其他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采购方式。第十二条  按规定应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因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导致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3.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或非招标方式(单一来源项目除外)的项目,公告经在公司指定网站上公开两次以上且合格供应商仅有一家的,经公司分管采购领导审批后可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10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可采用市场询价采购、电商比价、电话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对时间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特殊和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公司集中采购项目,使用部门要求简化采购程序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可以简化采购程序,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达到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稽核部审核,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由公司组织集中采购活动中只有唯一供应商参与且必须进行的紧急项目。      5.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部门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公司指定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与经营性用房租赁项目外,其他采购方式均要求响应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若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采购工作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属于一次用量不多但次数较多的货物可在浙江师范大学或校属企业的定点供应商处购买。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或属于技术复杂、要求高的项目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学校采购中心、校属企业专职采购部门采购。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条 采购公告信息要求齐全,应包含采购需求、参与资格要求、采购文件发售时间及截止时间、各类保证金约定、采购方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一般项目在公司指定网站发布,数额较大或重大项目除了在公司指定网站发布之外,还要在社会媒介上发布。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 所有采购项目必须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中应包括项目名称、用途说明、采购数量、技术参数、采购预算、需求时间等信息。采购计划经使用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编制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能进行采购。情况特殊,确需采购的,应补充或调整采购计划。不按规定进入采购程序,擅自采购的,财务部不得支付。超过10万元(含)的采购项目立项前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日常采购项目由各使用部门组织实施,但采购工作至少有3人及以上参加,并接受资产公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使用部门应做好采购活动记录并存档备查,采购结果报资产公司备案,采购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须在公司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经过招标、谈判、询价等采购的结果原则上不得变更,采购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采购过程中的承诺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采购结果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采购工作领导审核同意(1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并与供应商协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采购过程安排1名工作人员负责记录采购过程,询价项目要填写《询价采购确认单》,招标或谈判项目要填写《招标(谈判)结果确认单》,要求做好资料保密和保存工作,每年年末移交公司办公室存档。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六条 凡按招标或谈判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其供应商确定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浙江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签订合同,合同由使用部门自行保管,每年年末移交资产公司存档。      签订采购合同前,供应商应缴纳相当于采购项目总金额5%至10%的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合同履行完毕,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采购合同履行中,使用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且不得变更单价。超过10%的,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或重新进行采购程序。      第二十七条 采购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须经使用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十八条 长期供货合同和以“服务”为标的的采购合同到期后,供应商能严格履行合同、市场变化不大的,由申购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公司同意后,可续签合同,但续签的次数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已签约的采购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已签约的项目,也不可将已签约的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七章  验收与付款      第三十条 数额较大的采购项目应成立验收小组组织验收。成员由验收专家、监督员、使用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采购小组成员不得参与验收;由验收专家担任验收小组组长,负责牵头验收工作并签署《验收结果报告单》,验收结果报告书必须有验收小组组长及成员签字。一般项目由采购小组自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可不出具《验收结果报告单》,但必须在发票上注明验收结论,组长签字。      第三十一条 验收合格后,凭《验收结果报告单》及票据凭证退还履约保证金。未按合同履约的项目,违约处罚由采购小组提出意见,使用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按照采购法规和合同确定。      第三十二条 采购项目完成后,在验收报告、合同或采购确认单、发票齐全的情况下,支付采购款,其中工程类项目支付结算款还需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不按规定进入采购程序,擅自进行采购的,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在支付采购款项的同时,及时办理新增固定资产的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购过程中原则上不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并在采购文件中注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以支付50%比例的预付款,超过50%比例需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      1.数额较大项目,由供应商垫付款项有困难的;      2.单一来源或进口设备等不支付预付款采购有困难的;      3.需要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的工程类项目。第八章  采购监督      第三十五条 资产公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稽核部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为:      1.采购的政策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2.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3.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4.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5.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学校或资产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时,采购小组应及时报告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责令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如发现违规采购行为、采购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以及人为规避本办法规定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通知财务部门拒付相应的采购款项,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采购工作应当接受上级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各使用部门、个人、供应商均可对资产公司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第九章  责任与纪律      第三十九条 使用部门应当严格遵守采购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资产公司给予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十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资产公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资产公司给予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未按确定的采购方式进行的;      2.擅自提高或降低采购标准的;      3.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4.确定供应商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5.其他违反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二年之内,不得参与资产公司的采购活动,并报相关监督部门备案;给学校、资产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与采购当事人员违规串通的;      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      6.向采购当事单位和个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7.擅自变更或终止采购合同的;      8.其他违反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资产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违反采购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资产公司各下属企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认真制定相应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经其董事会批准,并报资产公司备案。资产公司各下属企业董事会要认真监督和指导所属企业制定相应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资产公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地对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资产公司采购管理办法(浙师资产〔2014〕1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资产公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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