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客户产品怎么做账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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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对赠送客户的产品进行账务处理时,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赠送自产产品的账务处理;二是外购产品无偿赠送的账务处理。 赠送客户产品如何做账? 一、赠送自产产品,按现行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处理: 1、赠送自产产品,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成本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外购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账务处理如下: 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赠送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产品无偿赠送给他人的,应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涉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礼品的所有权属发生转移时,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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