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员工,后续反悔索要补偿金,单位是否需要返还?丨威科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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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员工,后续反悔索要补偿金,单位是否需要返还?丨威科先行

2024-07-09 22: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社保问题,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有法定的义务为被上诉人购买社保,其利用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欺骗被上诉人签订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该声明没有法律效力。同时,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原开办的益本五金厂已经将社保费用通过工资方式发放给被上诉人。且在被上诉人向社保部门投诉后,益本五金厂才通过补交的方式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但仍然没有足额缴纳。所以,上诉人提出未缴纳社保的责任由被上诉人承担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现上诉人经营的益本五金厂没有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由此导致被上诉人不能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承担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认为,不为被上诉人购买社会保险的责任在被上诉人,要求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的理由,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第三个案例:不能!

《李芳、怀化忠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湘12民终852号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本案中,原告李芳与被告忠盛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自2015年以来多次向被告忠盛公司出具承诺书表示不愿意被告在工资中代缴代扣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其各项社会保险由其本人自行缴纳。现原告李芳主张该承诺是被告忠盛公司强迫签署,但原告李芳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向法院提供受迫签署的相关证据,且多年来原告李芳亦未向被告忠盛公司主张要求缴纳社会保险,故该承诺书应为原告李芳真实意思表示。虽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均无权选择是否缴纳,但被告忠盛公司基于原告李芳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而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该未缴纳的过错并不可完全归责于被告忠盛公司。原告李芳在已承诺放弃被告忠盛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再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情形的规定。

二审本院认为,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李芳向忠盛公司承诺“本人不愿公司在工资中代缴代扣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其各项社会保险由本人自己缴纳,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负责,与公司无任何关系”后,不应再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理由主张相应的权益。综上,上诉人请求违背诚信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第四个案例:不能!

《卢崇训、福建省长乐市华亚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闽01民终729号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已达十数年,而卢崇训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劳动仲裁期间即2018年之前,曾就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向华亚公司提出异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过;而双方在签订时间为2017年的劳动合同中第八条明确约定华亚公司依法为卢崇训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在备注中明确载明卢崇训自动放弃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事宜,同时约定备注栏中可作为变更合同条款之用,故劳动合同中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可以由卢崇训选择的。而卢崇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提供证据证实华亚公司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及其未看到备注条款的情形,应当对其在放弃办理社会保险的约定上捺印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即应当认定系卢崇训自身原因导致华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卢崇训已经选择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再以华亚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就此主张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对卢崇训要求华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是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不得以约定的方式排除任一方应负担的法定义务,不论劳动者是否出于自愿放弃社保,均应补缴;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须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前提,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不予支持。本案中,虽然华亚公司未为卢崇训缴纳社会保险费,但2017年7月4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备注栏及说明中以加黑加粗字体显示“但乙方自动放弃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事宜”“说明:备注栏可作为续订合同期限与变更条款之用",卢崇训在备注载明的文字上捺印,且在提起解除劳动关系前未就华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提出异议,故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华亚公司未为卢崇训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华亚公司的原因导致。卢崇训以华亚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

总 结

虽然上述四个案例的判决结果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其内在逻辑却是一致的。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承诺是无效的。但是劳动者能否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利用优势地位,通过胁迫、欺诈等方式要求劳动者签署放弃社保的承诺;

2、劳动者在签署上述承诺后,是否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主张要求缴纳社会保险;

3、劳动者是否领取了以社保费用折算的补贴。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在此建议,依法缴纳社保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有利保障,劳动者切勿贪图小利,为每月能够取得小额补贴而放弃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的权利,否则将有可能导致自己权益受损。

相关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费的。

1、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用人单位还需要为其缴纳社保吗?

需要。 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即使员工自愿签署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把社保折算成工资,直接发给员工,可以吗?

不可以。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之一,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费的。

作者介绍

陈臻 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email protected]

执业领域:股东诉讼、投资纠纷、房产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

代表案例:

1、台湾上市项目:成功助力永固集团、凯羿集团、鼎炫电子、吉源制罐集团在台湾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香港上市项目:成功协助创新石化、宏光玻璃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成功协助汇鑫小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H股上市。

3、融资并购项目:代理某餐饮公司完成其境内12家分支机构的股权转让、代理某外资商贸公司收购某境内公司60%股权、代理台湾某餐饮集团完成其境内24家分支机构股权转让等。

4、其他法律服务项目:协助某外资银行将其大陆分支机构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完成各类银团贷款项目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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