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周勇、周起如、石井艳、刘诚、宁群仪、翟丹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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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周勇、周起如、石井艳、刘诚、宁群仪、翟丹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12-11 01: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周勇、周起如、石井艳、刘诚、宁群仪、翟丹梅: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修正不及时

你公司编制2021年度业绩预告时,对马鞍山学院转让事项的会计处理不准确,导致业绩预告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业绩预告披露后,你公司发生大额应收票据到期无法兑付,但未及时补充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导致业绩预告修正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2017年8月至2021年4月,你公司向关联方深圳前海俊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4月26日才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审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周勇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时任总经理(2014年9月至2021年8月任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周起如作为公司总经理(2021年8月至今)、石井艳作为公司财务总监(2021年7月至今),对2021年度业绩预告的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刘诚(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宁群仪(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翟丹梅(2017年9月至2020年1月)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关联方财务资助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及周勇、周起如、石井艳、刘诚、宁群仪、翟丹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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