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山市德品电器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之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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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德品电器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之清算报告

2024-07-11 00: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中山市德品电器有限公司

强制清算案

清算报告

 

 

 

 

 

 

 

 

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目录

一、德品公司的基本情况 1

二、 清算组执行职务的情况 2

三、接管德品公司情况 2

四、德品公司的债权及审查情况 4

五、清算组所垫付的费用及报酬统计 5

六、 结论 6

附件1(银行存款信息) 8

附件2(不动产权信息) 9

附件3(车辆信息) 10

附件4(债权申报及初审对照表) 11

附件5(普通债权初步审核表) 12

附件6(债权审查规则) 13

 

 

 

 

 

 

关于中山市德品电器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清算报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裁定受理中山市德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品公司)强制清算案【裁定书案号:(2018)粤2072清申8号】,并于2019年11月1日指定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担任德品公司的清算组【决定书案号:(2019)粤2072强清2号】。   

清算组接受指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了清算组职责,现将清算组履行清算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德品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 公司情况

·企业名称:中山市德品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龙

·住所:中山市南头镇建安路1号之一第三层

·成立日期:2013年02月07日

·营业期限:至2018年5月30日

·经营范围:加工、生产、销售:电磁炉、水壶、压力锅、电炒锅机器配件。

·登记状态:已吊销

·注册资本:10万元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吊销中山市德品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 股东基本情况

股东一:陈德龙

认缴出资人民币8万,实缴出资人民币8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80%。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中山市信诚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2月4日出具【中信会验字【2013】第B23号验资报告)

   

股东二:陈允贵

认缴出资人民币2万元,实缴出资人民币2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20%。担任监事。(中山市信诚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2月4日出具【中信会验字【2013】第B23号验资报告)

 

二、清算组执行职务的情况

 清算组于已在中山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刻好清算组公章,已于2020年6月12日发函通知德品公司股东及高管向清算组移交材料,通过邮寄、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已知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刊登股东移交公告及通知未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告。

在工作期间,清算组到中山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德品公司内档资料,寄债权申报资料给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南头分局核实欠税欠费情况,到中山市自然资源局查询德品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到中山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德品公司车辆登记情况,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德品公司商标、专利登记情况,到人民法院了解德品公司诉讼及执行案件的情况,实地走访调查德品公司经营及财产情况。

 三、接管德品公司情况

(一)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移交情况

清算组于2020年6月12日向德品公司及其股东、高管寄送了《移交通知书》,限期7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但截止至会议召开之日,德品公司及其股东高管等相关义务人并未向清算组移交任何财产资料。清算组多次致电给公司股东,皆无法与其联系。

德品公司工商登记地已变更经营公司,德品公司早已停止经营。

德品公司及其股东、高管等相关清算义务人未向清算组移交任何财产或资料,除法院移交给清算组的资料外,经清算组多方调查,亦未能找到德品公司可供移交清算组处理的财产资料。

 

(二)财产接管情况

1、银行存款信息

德品公司及其股东、高管等相关清算义务人未向清算组移交德品公司银行账户的相关资料。

清算组通过法院协助,分别向中国银行中山南头支行、中国银行中山三角支行、中国银行中山黄圃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交通银行中山南圃支行查询。经查询,其中仅交通银行的账户484602300018010181144内有余额151.53元(见附件1),德品公司其他的银行账户余额均为0。

由于德品公司仅有财产银行存款151.53元,远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故该151.53元不作分配,清算组将另申请法院扣划该存款。

2、不动产权信息

2020年04月14日,清算组通过到中山市自然资源局查询得知,德品公司名下未登记不动产。(见附件2)

3、车辆信息

2020年3月18日,清算组通过到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得知,德品公司名下没有机动车。(见附件3)

4、商标信息

2020年3月23日,清算组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http://wsjs.saic.gov.cn/)查询得知,德品公司名下没有注册商标.

5、专利信息

2020年6月12日,清算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网(http://www.pss-system.gov.cn/)查询得知,德品公司名下没有专利信息。

6、动产信息

经清算组多次通知,德品公司及其股东、高管等相关清算义务人未向清算组移交德品公司的任何动产。

经清算组查阅案卷,调取资料,均未发现德品公司有相关动产信息。

7、德品公司欠税、欠费情况

清算组于2020年4月20日通过发函给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通知其申报德品公司所欠税款等各项费用,截止至本报告作出之日,税务局未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根据现有资料,清算组未发现德品公司有欠税、欠费情况。

8.德品公司对外债权、投资的清收情况

因德品公司未向清算组移交任何资料,清算组根据现有资料未能发现德品公司的对外债权,也未发现德品公司存在对外投资。

四、德品公司的债权及审查情况

1、职工债权情况

经清算组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处调查得知,截至本报告作出之日,清算组未发现德品公司有职工债权。

2、债权申报情况

普通债权:3名普通债权人申报了3笔债权,债权人分别为刘贺勇、钟健辉和张媛。普通债权申报合计人民币929705.4元。清算组分别对各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资料,按照债权审核规则(详见附件6)进行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并编制《德品普通债权申报及初审对照表》(详见附件4)及《德品初步债权审核表》(详见附件5)。

①刘贺勇:2020年6月19日,刘贺勇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包括:本金53万元,利息129850元,诉讼费9100元,合计申报金额668950元。清算组对其申报的本金、诉讼费予以确认,对其申报的利息金额予以调整;调整后其债权的利息为61748.68元。经审核,刘贺勇合计债权金额为600848.68元。

②钟健辉:2020年7月1日,钟健辉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包括:本金51000元,利息18590元,诉讼费567元,合计申报金额70157元。清算组对其申报的本金、诉讼费予以确认,对其申报的利息金额予以调整;调整后其债权的利息为13048.35元。经审核,钟健辉合计债权金额为64615.35元。

③张媛:2020年6月28日,张媛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包括:本金155982元,利息31196.4元,诉讼费3420元,合计申报金额190598.4元。清算组对其申报的本金、利息、诉讼费均予以确认。经审核,张媛合计债权金额为190598.4元。

对于3名普通债权人申报的3笔债权,清算组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合计为856062.43元。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除上述债权外,无其它债权人申报债权。

 

五、清算组所垫付的费用及报酬统计

(一)清算组已垫付的费用

1、印章刻制费:260元(有发票);

2、快递费:266元(有发票)。

(二)下步工作可能产生的费用:

1、快递费:100元。

2、公告费:6000元。

                                                以上合计约6626元

(三)清算组报酬方案

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规定,律师可以按计时收费的方式收取律师费,律师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清算组拟采取计时收费方式计算清算组报酬,综合本次清算的工作量和清算组成员的平均收入水平,建议按每小时800元的方式计算清算组报酬。

具体用时明细:

1、前往中山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刻清算组公章。4小时

2、发函通知德品公司股东及高管向清算组移交材料,通过邮寄、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已知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2个工作日,即16小时

3、到中山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德品公司内档资料。4小时

4、核实欠税欠费情况。4小时

5、到中山市自然资源局查询德品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3小时

6、到中山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德品公司车辆登记情况。3小时

7、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德品公司商标、专利登记情况。1小时

8、到中山市各人民法院了解德品公司执行案件的情况。16小时

9、前往中国银行中山南头支行、中国银行中山三角支行、中国银行中山黄圃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交通银行中山南圃支行查询。10小时

10、清算组对各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写《债权审核函》并编制债权表。8小时

11、制作清算报告。8小时

以上合计77小时。

因本案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计算清算组报酬,故清算组提请法院在保障资金中适当补偿清算组。清算组办理德品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工作时间约为77小时,报酬为人民币61600元(大写:陆万壹仟陆佰元整)。具体以法院确认金额为准。

六、结论

由于中山市德品电器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未向清算组移交资料,清算组在调查后发现该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公司亦无财产支付清算费用,经询问,德品公司的股东、债权人亦不同意垫付公告费等清算费用。清算组认为,德品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无法全面清算,依法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已依法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终结中山市德品电器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并同时向法院申请中山市德品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特此报告。

   中山市德品电器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银行存款信息):

附件2(不动产权信息):

 

附件3(车辆信息):

附件4

中山市德品电器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债权申报及初审对照表

序号

债权人

申报债权时间

申报债权金额(人民币,元)

初审债权确认金额(人民币,元)

清算组确认债权金额(元)

本金

利息、违约金

诉讼费

其他

合计

本金

利息、违约金

诉讼费

其他

合计

1

刘贺勇

2020/6/19

530000

129850

9100

0

668950

530000

61748.68

9100

0

600848.68

600848.68

2

钟健辉

2020/7/1

51000

18590

567

0

70157

51000

13048.35

567

0

64615.35

64615.35

3

张媛

2020/6/28

155982

31196.4

3420

0

190598.4

155982

31196.4

3420

0

190598.4

190598.4

申报债权总额合计

929705.4

清算组审查债权金额合计

856062.43

附件5

中山市德品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初步债权审核表

序号

债权人

申报债权时间

初审债权确认金额(人民币,元)

债权种类

债权性质

审查金额(元)

债权占比

本金

利息、违约金

诉讼费

其他

合计

1

刘贺勇

2020/6/19

530000

61748.68

9100

0

600848.68

无担保债权

普通债权

600848.68

70.19%

2

钟健辉

2020/7/1

51000

13048.35

567

0

64615.35

无担保债权

普通债权

64615.35

7.55%

3

张媛

2020/6/28

155982

31196.4

3420

0

190598.4

无担保债权

普通债权

190598.4

22.26%

合计

856062.43

 

附件6

中山市德品电器有限公司清算组

债权审查规则

 

 

一、债权审查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债务人的实际情况,清算组拟定下列本案的债权审查原则,并依此原则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初步审查。

(一)基本审查原则

1、清算组在债权审查时采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1)形式审查:清算组对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形式进行审查,包

括审查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报的债务人是否为清算案件的债务人、申报的权利种类和性质。经形式审查,未满足申报要求的,由清算组书面通知申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充材料,并告知申报人,逾期不补充或补充后仍不合格的,将不予受理债权申报。

(2)实质审查: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申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但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债权不列入债权;虽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证据真实、合法、充分的,应当根据有关证明文件确认债权。

2、清算组审查申报债权的诉讼时效与申请执行时效。凡超过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时效,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证据的,不予确认债权;

3、债权申报中包含利息的,参考《企业破产法》第 46 条第 2 款的规定,其利息计算期限截至 2018年10月17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强制清算之日;

4、已经司法或仲裁确认的债权,债权人申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在2014年7 月31日以前,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在2014年8 月1日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第 2 款之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5、债权人申报利息但未提出明确金额及计算方法的,待债权人明确申报利息金额及计算方法后予以审查确认;

6、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期间的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相应调整;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已经取消,因此,自2019年8月20日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该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7、申报债权中包含诉讼费或仲裁费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额进行确认,不计算利息;

8、债权人有权申报利息或诉讼费等债权而未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但可以在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须承担清算组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9、凡清算组通知债权人补交资料的,债权人应及时补充提交,逾期不补充或补充后仍不合格的,如果补交资料属于形式审查所需之资料,则清算组将不予受理该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如果补交资料属于实质审查所需之资料,则该债权人将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0、本原则未尽事宜,由清算组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

(二) 特殊债权的审查原则  

1、职工债权

清算组根据债务人财务资料、人事资料、考勤记录等证据材料确认职工债权。因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清算组应通过债务人所在地的劳动管理办公室等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仲裁机构、社会保险机构、法院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2、税款债权

税务机关就企业欠缴的税款及因此产生的滞纳金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清算组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所欠税款应依法确认为税款债权。

(2)税务机关申报债权,清算组可以凭税务机关自己做出的生效行政决定、上级机关做出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裁判文书等依法确认。

 3、不应计息的债权

诉讼、仲裁裁决确定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不应该计入债权本金的计息。

二、债权审查阶段 

债权审查分为三个阶段,即债权初步审查阶段、债权审查复核阶段、债权审查确认阶段。

(一)债权初步审查阶段

根据不同债权的审查标准,清算组依法对已申报的债权进行逐一初审并制作《初步债权审核表》,将《初步债权审核表》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表决。

(二)债权审查复核阶段

在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对《初步债权审核表》有异议的须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清算组自收到债权人对《初步债权审核表》的书面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之后,及时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作出维持原审查结论或作相应调整的复审结论,以《债权复审通知书》形式予以书面回复,并告知债权人如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债权审查确认阶段

清算组根据《初步债权审核表》、《债权复审通知书》的记载,及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确认或反馈意见进行复查,编制并最终形成《债权表》。《债权表》应当记载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性质和金额、审查认定的债权性质和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备注说明等事项。

 

三、债权确认流程

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确认程序分为非诉程序、诉讼程序两大程序。非诉程序是指通过债权人会议核查及人民法院裁定方式确认,诉讼程序是指在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债权表有异议的情况下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方式确认债权。

(一)非诉讼程序

债权人、债务人对清算组编制《债权表》记载无异议的,在非诉程序中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由受理强制清算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定后直接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通过非诉程序得到确认。

(二)诉讼程序

债权人、债务人对清算组在债权审查基础上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向受理强制清算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应在《债权审核函》送达后的七日内提交正式的债权异议申请,详细说明异议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清算组应在合理期限内对有异议债权进行审查,并向异议人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告知异议人在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以防止相对人滥用债权异议权,导致强制清算程序的拖延。在上述期限内,若债权人未向清算组提出正式的债权异议申请,或未依上述规定期限提起诉讼,视为债权人对清算组的审查结果无异议,清算组将申请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中无异议的债权。 

四、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审查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以申报金额作为标的额,参照现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13条第(一)规定的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收取,但每件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多不高于5000元。审查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按下列比列分段计取: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若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清算组将函告债权人在函达7日内向清算组支付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费用,不缴纳审查费用的,视为债权人撤回债权申报申请。

 

 

 

 

 

 

 

 

 

 

 

 

 

 

 

 

 

 

 

 

 

 

 

 

 

清算组联系方式:

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

地点:中山市东区沙岗丹桂街一巷一号

联系人:朱江峰(电话:13824717932)

        麦晓莹(电话:13822772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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