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中如何处理好职工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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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中如何处理好职工安置问题

2022-08-07 04: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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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了吉林省珲春市某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疑因操作程序不当致使职工利益受损的事件。近年来,随着国企改革的步伐加快,国企内部员工持股及安置等问题,由于牵涉的主体和问题较多,成为广受大众关注的问题之一。那么如何处理好国企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呢?

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点参照的规定为《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其对职工安置有着如下规定:“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可见职工安置方案是混改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开展职工安置工作的首要前提。在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安置方案。实践中,职工安置方案因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极易产生纠纷和矛盾,稍有不慎就可能步入雷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第四章第四条的规定,针对改制后的企业性质,给予不同的员工安置方案:

一种是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在员工安置问题上争议不大,规定中已经有明确。主要的问题存在于改制后成为非国有企业(含国有参股企业)。

另一种是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以看出,该规定并没有对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员工安置的主要问题如: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连续计算工龄、若重新签合同是否需要发放经济补偿金等做出明确规定。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参照一些地方性规定和做法。

如北京市《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企业改组为国有参股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法人名称,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时间与在新企业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作时间;也可以由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新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本企业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山东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则规定,企业改制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企业改制时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在册的职工, 经本人书面申请、企业同意不到改制后企业工作的,企业应当在国有资产处置日前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企业改制时,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享受的经济补偿金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一次性扣除、预提,并由改制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

企改聚焦|珲春一国有企业几经变更后近亿资产流失,国企改制疑程序违法致职工利益受损

作者:吴晖 来源:中国企业网 2021-08-18

吉林省东部有一座地处中、朝、俄三国交界的边境城市,它就是我国首批四个沿边开放城市之一、隶属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珲春市。这里矿产资源分布广泛,储量相对集中,遍布全市各乡镇,尤其是在珲春河上游以岩金(铜)为主,查明的铜矿资源储量达10万吨,岩金矿资源储量近3万千克。正是基于这样的地质特征,在这块富饶的土地上诞生了一批能源矿产企业。近日,据吉林珲春紫金矿业退休职工陈女士、赵先生、谭先生、李女士、徐先生、陈先生等人反映,在矿产国有企业改制期间,由于存在违反法规的重组运作,给企业和职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盈利上亿元的珲春金铜矿业被蹊跷宣布经营性破产

早在1971年计划经济时代,珲春市依法成立了珲春小西南岔金铜矿国营企业。80年代该企业是吉林省冶金局大型矿山国营企业之一,曾创造过辉煌的历史,被吉林省冶金局评为先进企业。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国营企业”修改为“国有企业”,《公司法》出台后又对国有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做出原则性规定,提出了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依据法律规定,1998年珲春小西南岔金铜矿注册改为珲春金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珲春金铜矿业”)。

为充分利用珲春金铜矿丰富的低品位资源、化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2002年12月12日,珲春金铜矿业委托延边经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企业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四个项目进行了评估,资产评估净值为1260.2174万元。同年12月16日,珲春金铜矿业与福建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紫金矿业”)签订了《联合出资扩建珲春金铜矿合作合同》,共同出资组建了珲春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珲春紫金矿业”),双方联营一年。这家新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其中福建紫金矿业出资4000万元,占有80%的股份;珲春金铜矿业以资源开采权、土地使用权及部分有效资产作价1000万元,占有20%的股份。2003年1月10日,珲春紫金矿业正式成立。

自2002年12月16日国有企业改制开始,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历经了30多年时间。在此期间,工人们以主人翁的姿态经过几十年的奋斗,为国家做出很大贡献,为企业积累了财富,使改制企业拥有了上亿资产。

在运行一年里,珲春金铜矿业生产、基建运作状况良好。投资7000万元建设的4000吨/日选矿厂已建成投产;投资4000万元建设的200吨/日湿法冶炼厂,预计第二年6月末前可建成投产。至此,珲春金铜矿业人员安定,具备进一步改制条件。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宜及切身利益,保持社会及矿区的安定,确保珲春金铜矿业向珲春紫金矿业平衡过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珲春金铜矿业于2004年12月20日,制定了《珲春金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方案》。

该方案中对资产处置方式做出明确规定:经州政府委托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企业经评估的20%股权及剩余可变现资产共计3999.8万元转让给珲春紫金矿业,其中股权2996万元、可变现资产1003.8万元。珲春紫金矿业在资产转让中获得全部资源开采权、土地使用权及转让资产的整体所有权。

2004年12月22日,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4]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及珲春金铜矿业、珲春紫金矿业实际情况,延边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珲春紫金矿业在延边州黄金管理局的监督下,签订了《珲春金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明确指出,延边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珲春金铜矿业20%的股权转让给珲春紫金矿业,珲春紫金矿业在资产转让中获得珲春金铜矿业全部资源开采权、土地使用权及评估资产的整体所有权。根据延经评字[2004]586号评估报告,股权评估价格为2996万元。延边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20%的股权以评估价格转让给珲春紫金矿业。

与此同时,双方还签订了《珲春金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资产转让协议书》。根据延经评报字[2002]817号、延经评报字[2004]568号资产评估报告,扣除进入20%股权及所欠乙方债务部分,企业剩余资产价格为1003.8万元,全部以评估价格转让给珲春紫铜矿业。在本协议签订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用于解除职工身份补偿金及拖欠社保公司债务。

2005年1月25日,延边州人民政府经研究,同意珲春金铜矿业的改制方案,将珲春金铜矿业所持的20%的股权以2996万元的评估价转让给福建紫金矿业,珲春金铜矿业剩余资产以1003.8万元的评估价格转让给福建紫金矿业,转让收入全部用于职工安置(目前用于职工安置的各项费用已突破4193.5万元)。同年6月10日,延边州人民政府授权州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为出让方与珲春紫金矿业签订转让协议。

在继续合作联营期间,2005年3月31日,珲春紫金矿业将股份卖给职工,职工入股整一年。但是到了2006年3月30日,珲春紫金矿业又将股金清退,并未履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过半数的法定条件,将已收回的股权对外进行转让。后来职工得知,2007年9月12日,联营合作期间连续创利以亿元递增的国企珲春金铜矿业突然由延边州黄金管理局宣布经营性破产,而破产内幕至今是个谜。

重组运营造成珲春金铜矿业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国有企业改制是对全民财产的再组合、再分配,涉及到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而资产评估是改制的必经程序。依据法律规定,资产评估属资产处置程序,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这是法律对改制的强制性规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不能进行改制,这是企业改制的充分必要条件。

从珲春金铜矿业退休职工陈女士提供的律师撰写的相关材料获悉:2002年到2007年的五年联营合作改制期间,担任国有企业珲春金铜矿业管理层的主要领导乘国企体制转换之机,利用手中权力和职务之便,隐匿财产,变卖国有资产矿山设备;内外勾结暗箱操作,进行虚假评估,故意低估国有资产。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而且严重侵害国家矿产资源,损害企业职工的利益。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第一项第(四)款规定:“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机器设置属流动资产不可能足数报评,只能少报或者不报;土地使用权(未有数据)、采矿权属无形资产,未报探矿权、林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还有账外资产、未建账资产、出租资产、异地存放资产、异地固地资产,还有很多的流动资产机器、设备未报评,对于无形资产依据《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但延边经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报告中无体现,无形资产未有得到市场价值,未能体现企业资产的现值。由此看来,珲春金铜矿业法人乘改制之机故意虚报、少报、瞒报大部分固定资产和瞒报多项无形资产,且评估单位违反法规规定,压低资产评估值,故意瞒报的资产达亿元。在联营后,珲春紫金矿业分别在2003年投建4000千吨/日选矿厂、2007年投建9500吨/日选矿厂,2012年拆除原舍属珲春金铜矿业850吨/日选矿厂,后又重新建1万吨/日选矿厂,经技术改造创新现己(日)处理矿量3万吨,特别是原属珲春金铜矿业850吨/日选矿厂,在联营第一年租给了珲春紫金矿业使用,年租金10万元,既未经评估作价,亦没签转让协议,直接变成了珲春紫金矿业的资产并使用,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从2002年12月16日国有企业改制开始到2007年9月12日宣告破产,珲春金铜矿业领导还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和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几部委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同时,第三条还规定:“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避银行债务。”

珲春紫金矿业应承担解决改制前公司职工的遗留问题

珲春金铜矿业于2004年12月20日制订的《珲春金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方案》中规定,在受让资产的同时,珲春紫金矿业应承担如下责任:接受珲春金铜矿业的全部在册职工,负责将有就业意愿的职工安排上岗就业,按原协议妥善安置内退职工;接续珲春金铜矿业社保、医保责任,负责解决退休职工医保问题;承担珲春金铜矿业拖欠社保、职工及不能免除的敏感性债务;承担珲春金铜矿业职工身份置换等改制的全部成本费用。

2004年12月22日签订的《珲春金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中指出了职工安置所需费用及资金来源:根据职工安置方案和企业债务情况,职工安置费用为3972万元,企业债务为335万元(不含人民银行开发基金贷款2720万元,此项债务待企业破产时通过法律程序免除),上述费用总计为4307万元。改制资金来源除资产股权变现所得3999.8万元外,其余部分由东北老工业基地社会保障体系并轨试点解除职工身份国家配套补偿金解决。资产转让所得全部用于职工安置和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等各项费用,并由延边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托珲春紫金矿业出资设立改制办负责处理。

珲春金铜矿业退休职工陈女士表示:“当初新公司组建时,因资金欠缺发动职工利用珲春金铜矿业所欠工资而购买的个人股为什么强行收回?珲春紫金矿业成立后,集团公司为了使发展成果惠及我公司广大员工,决定将20%的股份拿出10%(500万元)以每股3元的价格号召广大员工认购,考虑广大员工都比较困难,当初出台了三种认购方式:1.员工可以用现金认购;2.员工可以用老公司所欠工资认购;3.员工可以贷款认购。2005年根据股权及资产有偿转让协议,20%股权及剩余可变现资产共计3999.8万元全部转让给新公司,个人10%股份以每股3元卖到10元,没有经过大家同意并收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所购企业法人被注销的,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应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因此,改制前珲春金铜矿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应由改制新注册的珲春紫金矿业承担。

2004年12月20日,珲春金铜矿业在职工安置方案的计划中报表上已写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基数为923元,而实际支付的基数为571元。如果按资产评估申报表固定资产为(部分)占30%,而实际未报固定资产占70%(应包括流动资产未报、其他资产和未报无形资产探矿权、林地使用权、特种经营权等),对遗漏资产再进行评估,原买断工龄补偿基数为每人571元,以此为基数再应提高2倍即1142元。如果不瞒报,企业的国有净资产至少还剩6000万元只多不少。

珲春金铜矿业退休职工陈先生指出,企业改制实行“两个置换”,产权转让“置换”企业国有性质,通过“买断”补偿,“置换”职工的全民身份。因改制企业隐匿大部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致使买断工龄补偿基数571元过低,根据大部分资产流失情况判断,在以571元支付805名职工的买断基数基础上,再应支付原基数的2倍,即每人1142元,主张权利职工为377人,准确数额以每人工龄年限为准。

珲春金铜矿业退休职工赵先生认为,珲春紫金矿业成立后,将新公司的股份出卖给959名职工,占公司股东的20%,后未经股东过半数同意,并强行职工退股,将以退股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该转让程序违法,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因此珲春紫金矿业应承担违法转股给959名职工股东造成的20%盈利损失634666689.09元,现主张权利的职工129名,应以661800.51元为标准,赔偿总额为85372265.79元,由珲春紫金矿业予以赔偿。

在股权转让中,程序的合法对转让的效力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特别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凡不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股权转让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退休职工赵先生表示:目前,数百名企业职工强烈要求国家上级各执法监督部门依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珲春紫金矿业依法支付企业改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拖欠736名职工劳动报酬(工资)共计100071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支付248名职工持有20%股权的盈利,以每人应得红利694473.43元为基数,应付总额为172229410.64元;依法支付129名职工被违法清退股权的20%盈利损失85372265.79元。以上三项费用合计258602386.43元,未包括买断工龄两倍经济补偿款。

退休职工陈女士另外还反映,珲春金铜矿业下属厂办大集体是1981年成立的珲春金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该公司法人是由矿长派到大集体当经理,注册经营独立核算,项目包括商店、猪厂、鸡厂、劳动服装厂、汽水厂、采金、尾矿回收,又逐年增加养殖蛤蟆基地,效益利润增加。在矿企业经营不善时把幼儿园和后勤人员都划归到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开资长达三年多。而劳动服务公司每年都要向矿企业交纳管理费和地税。联营后2003年8月22日,矿部关于注销服务公司的请示材料中明确写到,因珲春金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紫金矿业股份公司联营,将公司可利用资产全部作为股份投资入股,公司也没有债权和债务,并在2005年底将126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档案移交到市劳动局保管,经济补偿金一年全额429元按工龄计算,解除合同时没有给职工建立个人医保档案,使职工退休后得不到国家给予应享有的待遇。经过多年向上级部门反映,在2016年春节前经珲春紫金矿业决定,全额一年429元补偿金只付给服务公司职工40%补偿金,剩余60%的补偿金直今都没有得到。

最后,珲春紫金矿业退休职工陈女士、刘女士、李先生等人表达了三点诉求:1.工龄补偿金应该全额补发给职工;2.医保是企业没有给职工建个人档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3.将服务公司集体资产投资入股,职工有权知道股份受益到底给了谁?并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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