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就业补贴全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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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就业补贴全在这里

2024-07-10 09: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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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目标是三年共实现全国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00万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进入新发展阶段。

近年来,中国中央各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和发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辅助性就业、集中就业、自主就业、灵活就业等各类就业形式;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用、税收优惠减免、政府采购优先、职业技能提升等各类扶持办法。

企业招用残疾人都会有哪些税收优惠及政策补贴呢?

简单总结为:三税一补贴,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就业补贴。

1. 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具体方式: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据实扣除

年度申报汇算清缴时计算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②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全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

③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使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④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 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按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2)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3)一个纳税期已缴纳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优惠条件:

(1)纳税人(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平均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D级,不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 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重点群体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7)此项税收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8)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 总数的比例高于25% (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陕西省确定免征)

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 数的比例高于25% (含25%) 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4.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北京为例)

享受主体:

北京市内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力,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

满足条件:

招用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劳动力,达到以下规定即可申请:

(1)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2)支付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

(3)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申报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

岗位补贴标准:

对在本单位连续就业不超过3年(含)的残疾人职工,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享受岗位补贴;

对在本单位连续就业超过3年的残疾人职工,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享受岗位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主体: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在享受岗位补贴的同时,招用残疾人是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或残疾人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单位缴纳部分:

五险50%

三险100%(最长可享受五年)

最高每人每年可获得2万!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可以享受各项优惠及补贴政策而且可以减免残保金,想了解更多安置残疾人就业、残保金优化减免相关政策等内容,找自强集团少走弯路!为满足企业、残障人士双方的需求,自强集团结合行业多年的经验沉淀,在专业团队坚实有力的保障下,与全国多机构达成多项战略合作,业务范围辐射全国24个省市地区,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标准化,一站式的服务。自强集团秉承“为残障朋友 寻发展 谋幸福”的核心使命,为解决残疾人就业,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搭建爱的桥梁,尽自己的应有的责任。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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