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暂停营业,需考虑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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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暂停营业,需考虑哪些?

2024-07-03 05: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公司停业意味着暂停一切经营活动,但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并未消灭,也不属于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情形,故不能进行税务注销登记,那么公司停业期间是否应继续按规定报税呢?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据此,只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报办理停业登记,而公司法人并不在此之列,故公司停业后仍应按规定报税。

此外,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比照该办法执行。据此,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虽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并未将个人独资企业纳入,但实践中存在税务机关的办事指南中明确将受理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主体的停业登记申请的情况。

三、公司停业后的有关劳动问题

第一,可解除合同或裁员。公司停业时,对于无法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三)款,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劳动者协商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公司可按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据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按程序进行裁员。

第二,照常支付劳动者工资。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于何谓“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如何处理,现并无国家统一的明确规定,但部分地方对此有专门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常用的月薪制和停产企业的实际情况,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原则上应指一个月,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仍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工资。

第三,社保缴纳仍应继续。因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且无公司停业可暂停缴纳社保的例外规定,故公司停业后仍应依法继续缴纳社保。对此,《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批复》“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需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本生活费包含职工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等费用。”这也认可了停业期间企业应继续职工缴纳社保。因此,实践中,许多公司停业后就停止为职工购买社保的行为是错误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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