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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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2024-07-10 08: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 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 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 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 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5.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 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 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 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 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 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 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 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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