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中“公司担保”条款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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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公司担保”条款梳理

2024-07-15 11: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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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非公司章程规定的机关对外担保。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只能选择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关。因此,决策机关只能在法定范围内选择,超出该选择范围将归于无效;相应的,违反该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也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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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已明确规定对外担保的限额,公司超越该限额对外担保。对于超出该担保限额的部分,因第三人在与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协议时,应当负有审慎审查义务,若第三人无法构成“善意”,所以该部分担保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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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经理的对外担保。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属于股东会或董事会,禁止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由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会直接影响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国法律明确地将公司对外担保的规范交给了公司章程;在登记制度下,公司章程需公开于商事登记机关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

律师认为,公司如认为有必要,可以通过章程,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之间选择对外担保决策机关,并且对对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规定限额。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不允许越过该数额的,公司应当遵循章程的特别规定;反之,公司则自主承担任何额度的担保。公司应非常重视在章程中对“对外担保”的内容作出明确规范的必要性,应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操作规则,包括对外担保总额的限制,以及对外担保的程序性审批机制等规定;除此之外,公司还可在章程中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违规对外担保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提供如下“对外担保”章程条款,以供参考

“第XX条 公司以自身资产为第三方提供对外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人民币XX万元以下的,应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决定;担保金额在人民币XX万元以上的(含本数),应经由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

公司为除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担保,则按前款执行。

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前述规定,以公司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的,该担保合同无效,且公司董事、经理应当对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内担保

公司对内担保,是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法》第十六条 明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对内担保,是不同于对外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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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当构成关联交易。但是,该关联交易并不必然为法律所禁止。只要该担保是按照通常的商业交易准则进行,且并无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利益,即交易具有正当性,就应当是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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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对外担保,对内担保的决策机关具有法定唯一性,即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决议。《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对内担保事项的表决。之所以作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公司的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在股东会中操纵会议决议,从而作出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决议,导致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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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十六条采用“不得”“必须”等字眼,对公司的投资和担保行为进行规制,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公司法》并未赋予公司章程另行制定的权力。故,公司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未经法定程序对内担保的行为应当属于无效。

综上,为了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我国法律上已经强行规定了对内担保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即须经股东会决议,而且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股东会决议。律师认为,公司对内担保,是不同于对外担保的,应当加以区别,并分别制定相应章程条款;虽然公司不可以在章程中对法定程序进行消除对内担保,但可以在该法定程序基础上进一步限制或规范对内担保。

同时,提供如下“对内担保”章程条款,以供参考

“第XX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前述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述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债权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XX%(例如50%)。

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前述规定,以公司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的,该担保合同无效,且公司董事、经理应当对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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