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财税、社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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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财税、社保问题

2024-07-12 16: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描述

1、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否需要建账?

2、如果分公司不单独建账总公司如何设置账户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3、如果分公司发生费用发票抬头是开分公司还是开总公司?

4、工资、社保等人员费用是否在总公司直接支付?

5、是否需要在分公司所在地开立银行、社保等账户?

专 家 回 复

1、企业成立分公司,各项税收当地税务都要征收,流转税在分公司所属税务机关申报交纳,所得税在分公司当地预缴,年终在总公司汇算清缴。分公司应建账,以便于进行纳税申报;分公司先编制报表交总公司汇总进行报表的编制。

2、如果分公司不单独建账,则需要总公司在所建账中,按不同的分公司进行内部核算。

3、分公司如果单独建账,发生的费用取得发票名称应为分公司,如果分公司不单独建账,发生费用取得的发票名称应为总公司。

4、工资和社保可以在总公司直接支付。

5、如果工资在异地分公司发放,则需要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社保。同时因为所有的分公司都需要在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所以,所有的分公司都需要开立银行账户,否则无法进行纳税申报。

专家分析

如果分公司不单独建账,则将分公司视为总公司的一个部门进行核算:

1、在开帐资料中设置凭证区分分支机构;

2、在开帐资料中设置录入凭证时部门取操作员的所属部门;

3、在基础资料-业务-部门资料中设置部门,并在是否是分支机构中选择T;

4、在基础资料-财务-机构凭证标记中为各个部门设置凭证标识;

5、在密码资料中设置部门的财务人员的身份,并且指明他们的所属部门;

6、在基础资料-财务-凭证类别中设置凭证的凭证字类别;

7、不同的用户身份进入软件中录入凭证时会自动区分该凭证属于哪个部门,在账簿或者报表的查询中可以直接按照部门过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专家建议

因为目前实行的社保政策是省内统筹,如果跨地区缴纳社保,后期会存在社保转移的问题,并且各省的社保发放标准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在异地分公司的员工选择社保缴纳地时请统筹考虑上述因素。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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