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加班费基数,今天有明确算法了!记住:这才是正确算法!附案例(第183篇)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公司加班制度制作方法 重磅!加班费基数,今天有明确算法了!记住:这才是正确算法!附案例(第183篇)

重磅!加班费基数,今天有明确算法了!记住:这才是正确算法!附案例(第183篇)

2024-01-02 23: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重磅!加班费基数,今天有明确算法了!记住:这才是正确算法!附案例(第183篇)

临时补插 一条消息:今天就是七月半(鬼节),大家如果带小孩的,又或者,你自己这些年运气差点的。都,尽量不要在今天下午6点后出门。虽说是迷信,但你可以看看你们的小区,已经有不少人在这几天的下午6点左右烧纸了,被撞见总是不好彩的。此条消息,本不适合在专业类的公众号发表。可咱们会计人也是人,是人就避免不了世俗。有兴趣的可以看看我在2020年写的《原创:今天鬼节!喊应鬼!招待鬼!要做的事情有很多! 》。

前期回顾:昨天我们发表了《刚刚!税局发布了:各种发票的备注栏填写要求(一览表)(2022年8月) 》。这份最完整,是官方发布的,欢迎收藏和分享。

龙菲:本文所述“加班费基数”的问题,在我们张熙庭会计群里,被问到的频次极高。有一大票人不会算,或自认为自己正确,但实际上是错误的。最后申请劳动仲裁和起诉,法院也是不支持的。所以呢,本文纠个偏吧。有些会计人认为这是人事部门的事情,关我财务屁事。可问题有两个:1、很多中小企业的财务,本身就兼着人事,人事的一些可以兼容的活,就变成了财务的活。你不但要会算,你还得会跟加班的员工解释。2、做财务的,自己也有可能要加班吧。你自己如果不会算,你是很吃亏的。。。好吧,我们现在就开篇。

关于加班费,在国家层级,仅有两个法律规定。

一是《劳动法》的第四十四条: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是《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上面这两个国家层级的法律,对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各地均出台了本地的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相关解释,形成了各地不同的加班费计算标准和裁判口径,归纳加班费计算基数确定方法大体有以下几种:

1.支持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或管理制度中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

2.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3.以正常劳动时的应得工资(扣除加班费)作为计算基数;

4.以实际发放工资的70%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当然,除第2条以外的加班费计算基数标准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由于各地标准不一,裁判口径不同,小伙伴看到的加班费相关诉讼或仲裁案例,一会儿支持劳动者按实际发放的工资计算加班费,一会儿又支持公司按约定的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计算加班费,造成大家的困惑和混乱,让人搞不懂究竟应该如何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个打到最高法的官司最终是怎么裁决的吧。

展开全文

案例:

公司以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而劳动者主张按照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终最高法院认为公司的做法并不违法,对劳动者的诉求不予支持。以下是最高法院裁判文书,仅保留加班费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龙菲解读: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确定遵循“有约定的按约定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即法律允许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薪资确认单或规章制度中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果劳资双方没有规定的,则以正常劳动时的应得工资确定,即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补贴等应发工资总和扣减各项福利费用、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后的金额。

我们再来看看其他地区对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市

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订)》第四十四条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04.24)第22条

龙菲解读:按北京最高法等部门的解答来看,北京市加班费是有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正常提供劳动实际发放工资高于原约定工资的,视为变更了约定的工资标准,按实际发放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无约定的更要按实际发放工资为计算基数。实际发放工资范围也比较广,按月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都属于实际发发放的工资,只扣除加班费、伙食补助及不按月按季发放的奖金。

上海市

1.《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年)第九条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12.1)第二条

龙菲解读:上海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恶意增加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以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70%的标准调整加班费基数。

广东省(除深圳市)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第二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年)第二十八条

龙菲解读:广东省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扣除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津贴。双方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

从以上三地地方性法规来看,基本上都倾向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得的工资,加班费肯定要从中扣除,奖金、津贴、补贴等是否扣除略有差异。

各位小伙伴的公司对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如何规定的,一起来聊聊吧。

提醒1:我 在张熙庭会计群QQ群里,长期“座谈和卧谈”。你有任何问题,可来群里找我,不要钱。我尽我所能,八卦到位。注:我们的群, 不收费不卖课无广告无骚扰。有40%的群友聊了有十年,一般问题秒解决。有兴趣的, 点这里了解 。

提醒2:点下面 ,可查看我们的“群里十大高手系列连载”,也可对我们点关注和设为星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