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说绩效不合格,我被降级降薪,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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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说绩效不合格,我被降级降薪,这合法吗?

2024-07-11 22: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 南小中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公司工作多年

某天

人事部门宣布

某季度我的工作绩效不合格

紧接着降级又降薪

从未见过什么考评标准

单位的行为合法吗?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李某入职某软件公司担任产品经理,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工资标准为税前14000元/月。该劳动合同还约定,公司按岗位考核标准对李某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公司可根据李某的考核结果及工作年限、奖惩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李某的薪资标准,但不可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单位《员工手册》规定,季度综合评估系以围绕集团各体系、部门中每一个岗位的核心业绩指标进行评估,辅以行为评估,根据季度范围内员工的综合表现给予相应等级的鉴定。

李某正式分配至业务部门后,李某的工资标准一直为14000元,从未发生变动,绩效考评也未出现过不合格情形。

2020年年底,某软件公司公布李某四个季度综合考评结果,分别为中、良、良-、中。软件公司以李某绩效不达标为由,自2021年2月开始将李某的职级由产品经理调整为产品顾问,月工资标准由14000元调整为11200元。

李某多次向公司提出异议无果后,诉至玄武法院,要求某软件公司补发该期间的工资差额28000元。

玄武法院一审判决某软件公司补发李某工资差额28000元。对此,某软件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

法院判决

南京中院认为,某软件公司在合同约定了其可以根据李某的绩效考核结果调整其薪资,在《员工手册》中亦规定了绩效考核可作为调整员工薪资的依据。

01

在制度层面,该软件公司未制定详细的考核目标并告知李某,让李某对其平日表现有一定的自我评价,也未设置考核流程,保证考核的公正性,更未对考评结果与降薪适用联系作出规定,让其知晓其考核到达何等级需要被降薪;

02

在事实层面,某软件公司仅提交考核结果,也未提交任何支撑性材料以印证作出该考核结果的合理性。

故某软件公司在考核制度不完备的情况下,以所谓的“考核不达标”为由,适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降薪条款,在无充足理由的情况下强行降低了李某的“固定工资”,该行为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最终,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市法院民五庭法官刘懿

企业出于生产经营及奖勤罚懒、激励员工高效高质工作的需要,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有权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员工考核结果等调整员工的薪资标准。因这种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视为有效。劳动者在签订有上述约定的劳动合同时,就应当对自己的薪资浮动有心理预期。

但是,即使劳动合同存有上述约定,也不意味着企业能够随意调整员工的薪资待遇,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01

可能触发调薪的情形应当约定明确。用人单位既然在合同中约定享有单方调薪权,那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单位就应当将可能触发调薪的情形明确告知劳动者。不教而诛谓之虐,如用人单位可以不分原由降低劳动者的薪资,将使得劳动者对于自身薪资调整情况毫无预期,这对劳动者极不公平。

02

绩效考核标准应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告知劳动者。一般情况下,考核标准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也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是否公开,法律对此未做强制性的要求。但如果考核标准直接和劳动者的薪资情况相关,这就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该标准应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03

用人单位应当证明降薪事由已实际出现。用人单位若需行使其单方降薪权利,自然应当证明出现了事先规定的降薪情形。

薪酬的升降攸关劳动者的基础性权益,用人单位降薪应当做到审慎合理,依据充分。劳动者若面临用人单位无故降薪时,亦应及时向单位人事或者财务部门询问原因,并结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行评估是否合理。若自身权益确实受损,在与单位反馈、沟通无果后,应保管好薪资发放记录、薪资相关的约定或规定以及向用人单位问询的记录,找寻合理渠道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供稿:民五庭

排版:兰茜

原标题:《公司说绩效不合格,我被降级降薪,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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