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公共场所摔伤 如何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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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公共场所摔伤 如何定责?

2024-07-09 11: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在公共场合,因地面湿滑不慎摔伤,责任如何划定?治疗费谁出?

我们一起去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

今年年初,江某带孩子前往哈密市伊州区某诊所就诊。由于室外路面有积雪,导致诊所内地面湿滑。就诊期间,江某在诊所卫生间不慎摔倒,导致右后踝骨骨折。

江某被诊所工作人员送往医院检查,在患处打了石膏固定,医生要求江某住院实施手术,但江某因个人原因坚持回陕西治疗,现已恢复数月。

江某认为,系诊所地面湿滑导致其受伤,遂向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诊所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40000元。

庭审中,江某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经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江某右后踝骨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

法院审理认为,诊所作为对外开放的营业场所,应尽到日常管理义务,提供基础安全保障设施,卫生间作为易有水渍的特殊位置,应设立基本的警示标识;遇特殊天气,有提示义务。但诊所管理者未妥善管理,故需对江某的各项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众场所活动时,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已知的特殊天气,对自身安全更应谨慎,江某对自己的各项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主审法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耐心细致地进行引导沟通,经过近一个月的调解工作,最终,江某与诊所达成调解意见,由诊所向江某赔偿17000余元。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要对其管理区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时在安全隐患处设立警示标识,非常特殊情形可以设置专人负责提示提醒。公民在公共场所参加活动时也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识,以免自身遭受痛苦。若不慎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固定、保存证据,合理合法的维护自身权益。

天冷路滑,

注意安全!

来源:伊州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 公共场所摔伤 如何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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