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迁移之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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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迁移之风险转移

2024-07-11 01: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案情】

甲公司于2020年7月注册了A微信公众号,于同年8月购买了B微信公众号并发布迁移公告,将B公众号的全部业务、功能转移至A公众号。2020年12月,陆某发现A公众号中的某篇文章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甲公司辩称,案涉文章原发布在B公众号上,文章发布时其尚未注册A公众号,其并非文章作者,文章出现在A公众号中系技术原因,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另查明,公众号迁移需向腾讯公司提交原公众号和目标公众号运营主体共同确认签署的申请函,该申请函约定:原公众号对其发布的群发文章、素材库所承担的所有责任,由目标公众号继续承担;若因迁移关注用户、群发文章、素材库内容而导致任何用户纠纷或投诉,原公众号认证主体及目标公众号认证主体均有责任解决。

【评析】

微信公众号迁移是指根据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的申请和指令,将其运营的原公众号已有的关注用户自动关注至另一运营主体提交的目标公众号,并根据原公众号的选择,将其所发布的群发文章、素材库内容、微信号等进行迁移。那么,公众号迁移之前的文章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追责时公众号已经迁移,被侵权人主张目标公众号运营主体承担责任的,是否应予支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侵权行为系原公众号运营主体作出,应由其承担责任,被侵权人主张目标公众号运营主体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众号迁移后,目标公众号继受原公众号所发布的文章的责任风险,被侵权人主张目标公众号运营主体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在公众号迁移过程中,关注用户与违规记录属于默认迁移内容,微信号和文章素材(群发记录和素材库文章)等属于选择迁移内容,若目标公众号未选择迁移文章素材,则相应的数据则不再保存在微信公众平台,任何人无法再搜索、查看。目标公众号作为原公众号的承继者,其对于迁移的文章素材应尽到审查、清理义务,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应予以删除,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甲公司虽然并非案涉文章的发布主体,但其在迁移案涉文章至A公众号后未作审核,使该文章继续存在并传播,侵权行为持续。用户查看案涉文章所对应的流量归属于A公众号,甲公司系获益主体,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公众号迁移主体间就迁移的内容、责任的承担等达成合意,目标公众号运营主体概括承受原公众号运营主体的所有权利义务。虽然原公众号发布侵权文章的特定行为及能力无法转移,但其与该文章的身份关系及占有关系则属于可转移的联系,当公众号迁移后,此种联系将文章的法律效果转移到目标公众号,原公众号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风险也由目标公众号继受。本案中,甲公司以其不具有行为联系抗辩其不承担责任。但是,“停止侵害”本质上是要求责任主体删除侵权文章,案涉文章现处于甲公司的控制之下,由其承担该项责任合情合理;“赔偿损失”属于财产性责任,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亦属于可转移的责任类型。因此,案涉文章的侵权责任属于可继受的客体,公众号迁移后,相应的责任承担由甲公司继受。

最后,被侵权人可以向原公众号运营主体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目标公众号运营主体请求赔偿,目标公众号运营主体与原公众号运营主体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具有对外效力,不得以此抗辩。基于被侵权人的信息不对等地位,其即便得知公众号的迁移过程,也难以获取原公众号运营主体的信息;案涉文章未被删除表明侵权行为在持续发生,目标公众号运营主体亦属侵权人,由其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鉴于公众号迁移属原公众号与目标公众号运营主体间的意思自治,若双方对责任承担另有约定,则目标公众号运营主体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原公众号运营主体进行追偿。本案中,陆某以甲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在查明案涉文章构成侵权的情况下,甲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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