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经4层转包,工人作业时意外受伤,责任谁来担?赔款谁来赔?丨洛法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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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因为工程量大 往往会层层转包到相关公司或个人 而工人受雇于不具备 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 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后 维权可能会陷入困境 当层层转包后,工人出现意外 谁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起来看看吧~ ……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5日,小韩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倒在钢管架子上,之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丧失了劳动能力的小韩将工程方告上了法庭,没想到的是,这起工程层层转包,到小韩这里已经转了四手。 A公司通过招标程序,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了B公司,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由B公司负责案涉工程的施工任务。B公司之后又将案涉工程劳务施工转包给C公司。C公司又将案涉工程桥梁下部结构混凝土、钢筋工程劳务施工分包给了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老贾。老贾自己干了一段时间后,又将该劳务施工转包给了大牛。而受伤的小韩就是经他人介绍,跟大牛搭伙在该工地上干活的工人。 小韩将A公司、B公司、C公司、老贾、大牛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871.88元,A公司和B公司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几名被告 说法各不相同 ↓↓↓ 老贾:我与小韩没有任何劳务雇佣关系,事故发生期间都是大牛在负责,小韩受伤只能说是C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没有尽到相应的监管义务,我不应该承担这个责任。 大牛:我和小韩都是工人,虽然小韩是我找来的,但是相关安全培训和管理是C公司负责,出事应该C公司承担责任。事后小韩受伤和工资都是我们几个工友凑钱垫付的,小韩应该把垫付的钱还给我们。 C公司:我公司是和老贾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我们也是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的结算及管理,应该是老贾全权负责。 B公司:我公司与小韩不存在劳务关系,涉案劳务工程由分包单位C公司合法承揽施工,C公司资质齐全,具备用人资质,其自行组织施工力量进行施工作业,并管理分包范围内工程事务,若在其承揽施工范围内造成人员损伤,应由其自行承担。 A公司:我公司和小韩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小韩在施工中,自己也存在过错,需要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 ·工程层层转包,到底谁要承担相应责任? 调解结果 法院判决:小韩、C公司、老贾和大牛承担责任的比例分别为30%、15%、15%、40%,C公司赔偿小韩各项损失共计16022.5元,老贾赔偿小韩各项损失共计16022.5元,大牛赔偿小韩各项损失共计35056元。 法院裁判思路 01 法律关系问题 层层转包之下,原告小韩和谁形成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的案涉工程虽然经历了层层转包、分包,但是雇佣关系是较为明确的,根据查明的事实,大牛实际指挥、控制、监管原告的劳务工作,并由其向小韩在内的工人发放工资,因此小韩和大牛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02 责任分担问题 此次事故的发生时小韩在作业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从事具有安全风险的活动中未能保护自己,自身具有一定过错。 C公司在承包案涉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老贾,存在选任过失。 老贾又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大牛,存在选任过失,对于原告小韩的损害具有过错。 大牛作为小韩的雇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大牛需要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A公司和B公司将工程发包具有施工资质的市场主体,不存在选任过失,无需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一方因提供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无相应资质的个人承包者雇佣受害人在其工地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受害人在劳务中受伤,无相应资质的个人承包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工程经4层转包,工人作业时意外受伤,责任谁来担?赔款谁来赔?丨洛法案例》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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