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八里湖新区发布多则征收公告→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八里桥市场拆了吗 征地!八里湖新区发布多则征收公告→

征地!八里湖新区发布多则征收公告→

2023-03-09 03: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日,小编从八里湖新区官网了解到,2022年度第七批次、第八批次、第九批次城市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公告已出,涉及多个区域,具体情况如下:

九江市(八里湖新区)2022年度第七批次 城市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九江市(八里湖新区)2022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3年2月20日取得用地批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土批字〔2023〕37号

二、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公园绿地、文化、城镇住宅、防护绿地用地。

三、征地范围

(一)所在图幅:涉及H50G056030、H50G056031、H50G057030、H50G057031等幅图。(图幅号按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图幅号编写)

(二)四至范围:东至沙阎路、西至纵一路、南至石桥村、北至赛城湖,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权属单位:本次征地涉及赛城湖街道青峰社区、石桥村、塔水桥村和八里湖街道赛湖村、五丰村等村小组。

(四)征地面积: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面积79.2285亩。其中:水田3.0660亩、旱地33.0210亩、园地1.3830亩、林地22.1310亩、水域6.4980亩、其他草地0.8235亩、农村道路2.9760亩、其他土地3.6765亩、建设用地3.4500亩、未利用地2.2035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濂溪区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不含房屋)补偿参照《濂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濂溪区2019年度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濂府字号〔2019〕31号)和柴桑区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补偿按照《八里湖新区赛城湖组团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九新办字〔2020〕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参考《九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16〕13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九府发〔2016〕2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3月9日。

六、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自2023年3月10日起。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按照《不动产登记条例》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征收土地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批准文号:赣土批字〔2023〕37号),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

特此公告

九江市(八里湖新区)2022年度第八批次 城市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九江市(八里湖新区)2022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3年2月23日取得用地批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土批字〔2022〕444号

二、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城镇住宅用地、防护绿地、城镇道路用地。

三、征地范围

(一)所在图幅:涉及H50G057030幅图。(图幅号按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图幅号编写)

(二)四至范围:赛城湖新城安置小区以东,江州大道以南,杨花社区以西,杨花社区以北,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权属单位:本次征地涉及八里湖新区赛城湖街道杨花社区、王家墩村的农村集体等村小组。

(四)征地面积: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面积118.9215亩。其中:旱地2.2545亩、林地105.1410亩、水域9.0315亩、其他草地0.3570亩、农村道路1.7670亩、其他土地0.2520亩、建设用地0.1185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濂溪区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不含房屋)补偿参照《濂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濂溪区2019年度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濂府字号〔2019〕31号)和柴桑区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补偿按照《八里湖新区赛城湖组团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九新办字〔2020〕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依据区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发布的《八里湖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赛城湖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标准执行。

(三)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10日。

六、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自2023年3月13日起。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按照《不动产登记条例》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征收土地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批准文号:赣土批字〔2022〕444号),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

特此公告

九江市(八里湖新区)2022年度第九批次 城市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九江市(八里湖新区)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3年2月22日取得用地批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土批字〔2023〕43号

二、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公路用地。

三、征地范围

(一)所在图幅:涉及H50G057030、H50G057031、H50G056031幅图。(图幅号按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图幅号编写)

(二)四至范围:东至八里湖街道赛湖村、五丰村、赛城湖街道王家墩村、杨花社区、狮子镇龙岗村、蔡桥村、住岭村、天坡村,西至八里湖街道赛湖村、五丰村、赛城湖街道王家墩村、杨花社区、狮子镇龙岗村、蔡桥村、住岭村、天坡村,南至高铁站,北至沙阎路,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权属单位:本次征地涉及赛城湖街道杨花社区、王家墩村和八里湖街道赛湖村、五丰村等村小组。

(四)征地面积: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面积500.736亩。其中:水田102.897亩、旱地83.019亩、园地8.2245亩、林地165.192亩、水域44.2755亩、其他草地11.16亩、农村道路16.0395亩、其他土地7.9695亩、建设用地34.485亩、未利用地27.474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濂溪区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不含房屋)补偿参照《濂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濂溪区2019年度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濂府字号〔2019〕31号)和柴桑区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补偿按照《八里湖新区赛城湖组团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九新办字〔2020〕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参考《九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16〕13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九府发〔2016〕2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10日。

六、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自2023年3月13日起。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按照《不动产登记条例》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征收土地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批准文号:赣土批字〔2023〕43号),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