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之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之日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之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下列《返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之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之日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之后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下列《返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4)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返还比例表》:
到达年龄
比例
18周岁-40周岁
160%
41周岁-60周岁
140%
61周岁以上
120%
注:到达年龄=投保年龄+保单年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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