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税收相关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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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税收相关热点问答

2023-09-28 20: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申请个人所得税退付手续费确认提示:“无满足条件的退库银行账号,请先到税务机关报送银行账号”或“收款人名称与扣缴义务人名称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请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查看银行账户账号信息,如信息均无问题,可联系主管局查看税务端银行账户信息是否完善、过期或已更换等,处理完成之后客户端账户才能显示。

2、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股权激励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规定:(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4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3、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如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规定:“(一)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4、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度申报表时,附表四第二部分“加计抵减情况”栏次是灰色的无法填写如何处理?

答:栏次灰化请纳税人到电子税务局首页——“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资格信息”中查询2023年度是否存在加计抵减政策资格信息,若无,请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模块下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选择纳税人适用的加计抵减政策声明并提交,声明的适用政策年度选择适用的当年。然后点击增值税申报表页面内数据初始化,填写主表保存后再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5、我们单位是给别的企业做污水处理的,污水处理可以享受生产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因此,对于污水处理属于上述表述中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享受5%加计抵减政策。

6、孩子在上小学,在做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集时,“子女教育终止时间*不再受教育时填写”一栏是要求填写小学毕业的时间吗?

答:“不再受教育时填写”指的是教育终止时间。教育终止时间是指子女因就业或者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时点。如果填写了教育终止时间,从次月起,就不再继续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如果您的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即将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则无须填写,否则无法正常享受扣除政策。

7、全年发了很多次奖金,企业申报个税时可不可以都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如何在线申报车辆购置税?申报后如何查询打印凭证?

答:目前可通过两种方式在线申报:      1.个人可进入江苏税务App,在首页下拉页面【我的车辆】功能区,点击【车购税申报缴纳】。      2.个人或车辆经销单位代办申报:登录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车辆购置税申报〗,第一步:阅读须知。认真阅读《申报缴税须知》,并在下方“口”中打“√”则自动进入纳税申报;第二步:发票查询。在纳税申报页面,选择“自主申报”“省内发票”,直接点击“查询”,下方将直接显示“纳税人-车辆发票信息”并在显示的车辆发票信息前将需要申报的发票前打“√”;第三步:确定车辆登记注册地。在发票信息勾选页面下方选择车辆登记信息,选择车辆上牌地点完成后点击“生成报表”;第四步:纳税申报。注意:目前我省车购税网上申报仅支持江苏省内开具的机动车发票进行新车申报、新能源免税和挂车减半申报,其他退税、补税等申报业务仍前往办税大厅办理。       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江苏省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亦可自行通过我省电子税务局查询、打印。电子税务局查询路径如下: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证明信息查询--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查询。

9、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适用“首违不罚”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对于首次发生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0、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申报提示存在补缴金额,是什么原因?

答:2023年度全省缴费基数已下发,税务系统已配置到位,最低缴费基数从2022年4250元调整到2023年4494元。因此在基数下发前按照2022年缴费基数申报的社保部分存在差额,需要通过“江苏税务”App、“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银行网点等渠道进行差额补缴。

11.个人养老金个人缴费应于何时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12.我们单位是给别的企业做污水处理的,污水处理可以享受生产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因此,对于污水处理属于上述表述中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享受5%加计抵减政策。

13.男女双方1-6月婚前合租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7月双方结婚后仍然租房,因婚后住房租金只能由一方扣除,请问另一方婚前已享受的住房租金能否继续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月按一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1-6月双方属于未婚状态,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政策。

14.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15.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企业,假设2022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问我公司2022年10月份购买的一套生产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在2022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购买的生产设备,可以享受税前全额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16.企业的资产损失是否还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17.我是一家餐饮公司,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5%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底还有加计抵减余额10万元未抵减完,最近出台了新的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去年没抵减完毕的余额还能在今年继续抵减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你公司此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18.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什么时候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19.A单位在2019年2月招用了一名退役士兵,享受了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后来该员工在2020年1月离职,于2020年2月在B单位任职,请问B单位是否可以重新计算享受3年税收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5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六条规定,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因此,B企业不可以重新计算享受3年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按照剩余期限享受税收优惠至3年期满。

20.拆迁补偿款购置房屋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1.个体工商户将名下房产转回至自然人业主名下,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  因此,要并入个体工商户当期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2.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3.银行罚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规定: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 列“调增金额” 填报第1列金额。         因此,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24.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进行捐赠是否可以扣除?对公益性群众团体有何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25.企业当年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6.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7.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只需备案一次还是需要多次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28. 房地产开发商为拉动购买力,对于买房个人抽奖送一年豪车的使用权。中奖客户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客户因为消费抽奖取得车辆使用权,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9. 个人购买体育彩票的中奖收入,是否需要全额补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1996〕39号)规定:“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7号《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六年度个人购买体育彩票的中奖收入,应按本《通知》规定全额补征个人所得税,不得任意减免。以往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规定:“ 为了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资助和发展我国的体育事业,经研究决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30.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函》(苏政办函〔2015〕5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1.孤老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下列比例计算:

级数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减征比例(%)

1

不超过5000(含)元的

100

2

超过5000元至20000(含)元的部分

50

3

超过20000元的部分

0

2.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序分别确定。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即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一级至六级(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残疾程度为轻度,即残疾等级为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七级至八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烈属的50%计算。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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