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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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07-10 11: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区、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18〕7号)要求,进一步抓好我市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市安委会制定了《杭州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6月11日

杭州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从源头上消除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浙江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浙安委〔2018〕7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提高电动自行车安全质量为主线,以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管理为手段,以消除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为目的集中开展综合治理,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大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二、治理重点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骑行违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电动车专项治理宣贯。由市经信委负责《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推广宣贯。指导自行车行业协会主动作为,鼓励生产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火灾责任险。探索建立产品追踪系统,对车身、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实施动态跟踪。积极稳妥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并培育一批电动车智能充电装置企业不断提升电动车充电桩品质,提升集中充电安全系数,提升服务水平,淘汰清理一批违法违规生产企业。要广泛运用各类媒体,对国家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政策做好宣传,督促共享单车企业限期清理共享电动自行车,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配合〕

(二)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生产单位专项治理。由市质监局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并建立生产厂家花名册,督促生产企业按照标准生产,出厂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加大对本地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要求生产,重点检查电动自行车生产单位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查处降低标准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违法行为。对其他部门在流通、使用等领域发现的或群众举报投诉的电动自行车安全质量问题,属于本地生产的,要一追到底,依法追究有关电动自行车生产单位产品质量责任;属于外地生产的,依法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函告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依法查处。(市质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专项治理。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专项治理。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依法以抽查方式落实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维修经营者以及仓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监管,依法查处流通领域侵权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经营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质监局配合)

( 四)全面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规划管理工作。市住保房管局依法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市建委根据我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规划,负责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按标准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国网杭州供电公司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用电安全服务,及时提出用电安全整改建议,并落实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标准。各地、各部门要鼓励引导企业单位、住宅小区建立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和充电设施,上城、江干等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开展较好的地区要“以点带面”,全面推广电动车集中充电,实现家里不充、厂区充、智能管理安全充。〔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市公安消防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国网杭州供电公司配合〕

(五)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违规改装专项治理。公安、消防、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安监办等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形势研判和火灾案例的宣传曝光。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指导督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与其他区域设置实体墙分隔;依法查处上路行驶的非法改装和拼装电动自行车;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违法载人、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严格的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管理规定;指导无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管理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实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配置的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没有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组织业主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市公安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消防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配合〕

四、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8年6月开始至2019年6月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2018年6月底前)。各地要召开专门会议对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职责,细化工作标准,制定检查考核标准,广泛宣传发动,迅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查,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停放、充电和管理,并进行整改。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照综合治理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检查。市、县(市、区)安委会结合日常检查考核工作开展督查。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6月底前)。按照集中整治阶段的方法和要求,对已整治的区域、地方开展整治“回头看”,巩固提升前期整治的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地、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结合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和季节性火灾防控工作,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严密责任链条,稳步推进综合治理。市及各区、县(市)安委会是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地区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并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地要相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分析研判,实施统一指挥调度,确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纳入对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消防工作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及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内容。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区、县(市)安委会要明确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具体责任,防止推诿扯皮。要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高压整治的态势。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条监管,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电动自行车使用维护的安全常识,在住宅小区广泛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营造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电动自行车质量违法行为和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对经查实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强化督导,确保成效。各级安委会要加强本地区综合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问题集中的地区,要派出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综合治理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尤其是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安委会、各有关部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请于2018年6月15日前报送杭州市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协调小组。从6月份起,每月20日前报送本月《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统计表》和当月工作小结,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2019年6月24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联系人:施佳颖,联系电话:87713105,传真:87713108,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动自行车火灾危害。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自行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自行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2011年4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2017年9月25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一群租房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这些都是室内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发的,教训十分惨痛。

二、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四、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按要求停放电动自行车和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一旦遇到电动自行车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和方法。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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