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历复印和封存、实物封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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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历复印和封存、实物封存的规定

2024-07-10 04: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如果需要复印、封存病历,实物封存,需按如下要求办理:

  1.医院病历因医疗活动(诊断、检查、治疗等)需要复印时(主要指各种检查化验的结果和用药情况),首先由患者本人或由患者本人委托并书写委托书,经病案室审核后复印,复印件交患者或家属,原件带回病区,归回大病历。

  2.有医疗争议及保险机构需要复印病历时,申请人是患者本人或由患者本人委托并书写委托书,同时出示有效证明、证件,经医务科批准,由病案室工作人员陪同登记、备案后复印,并带回原件。

  3.按条例要求:

  (1)可以复印的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的全部、住院病历的住院志(即入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2)不能复印的部分包括: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如因医疗争议需封存病历,应在医务科人员和患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务科封存,如果需要医疗鉴定或者法院起诉,按相关规定执行。

  4.复印申请人在复印前应按条例配套文件要求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及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后予以协助。

  5.封存病历记录的程序: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科应当在患者或近亲属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的复印件(主观部分病历),按物价规定收取工本费。复印件放入一个文件袋中封存,封口处医患双方签字,注明封存张数、病人姓名及日期,由医务科保管。节假日由总值班负责封存、保管,节假日后移交医务科。

  6.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由病区护士与患者或家属携带需封存的物品当场封存,双方签字,盖医务科骑缝章,保存在血库、药房等地。需要检验的由双方共同指定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无法共同指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需要启封的,仍需双方在场。

  7.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除医患双方外,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人员到场。

  ( 医疗风险防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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