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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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024-07-04 14: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而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大发展,2013年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印发实施。

  从2006年1月1日起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在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查询工作取得长足发展,特别是2012年2月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之后,更是实现了革命式的变革和跨越式的发展。在新形势下,《规定》是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总规范,明确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基本机制和各项制度,提出了6条原则性要求,厘清了人民检察院在查询工作中的职能定位和基本任务,确立了信息录入制度、受理与查询制度、应用与反馈制度、异议与投诉制度,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制度等新制度,规定了查询受理事由、涉外查询、查询告知函的有效期、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异议情形等新内容和新亮点。

  《规定》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提出了6个原则性的要求:一是检察机关开展查询工作要“依法、客观、及时、便利”。二是单位和个人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要“正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三是检察机关“不参与、不干预”对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处置。四是人民检察院应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应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以保证查询结果得到正当、有效的应用。五是检察机关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是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一定规则和标准,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录入、存储而建立了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人民检察院应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文书收集、录入信息,以保证录入信息的客观与真实。人民法院对贿赂犯罪案件改判,或者发现录入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都可能导致行贿犯罪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为保证客观、真实地反映行贿犯罪的实际情况,规定在出现以上两种情形的情况下应对相应信息进行修改或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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