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全国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 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团队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运营和维护,依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队系统”是基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旅游活动实施在线服务管理的综合性系统,目的是为旅游者出游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质量评价、投诉等服务,为旅游经营者操作业务、旅游从业人员执业提供服务,为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市场检查、应对旅游突发事件、旅游紧急救援等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团队系统”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以及管理,指导、协调“团队系统”在全国的推广应用;各级地方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团队系统”的推广应用,井切实保障经费、人员等投入。

    第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使用“团队系统”处理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和旅游业务,提供管理、经营、咨询等服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团队系统”账户包括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旅游经营者的单位账户和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的个人账户,单位账户由管理员账户和普通账户组成。管理员账户对本单位的普通账户有权设立、取消,并做出相关处理。

  第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质监执法机构的单位管理员账户由国家旅游局设置和管理,旅游经营者的单位管理员账户和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个人账户由主管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旅游主管部门设置和管理。

  第七条  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旅行社可获得管理员账户,其他旅游组织机构或旅游经营者根据需要,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获得管理员账户。

  导游、领队可获得个人账户;其他旅游从业人员根据需要,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可获得个人账户。

   第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经营者应当合理设置本单位普通账户,严格限制普通账户的操作访问权限和数据信息访问权限。普通账户持有者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操作,禁止与业务无关的操作。

   第九条 “团队系统”的单位管理员账户、单位普通账户和个人账户均实行实名制。账户持有者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变更账户资料。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十条  旅行社组织或者接待旅游团队时,应当使用“团队系统”处理旅游团队业务,井真实、全面、有效地填报旅游团队数据信息。

  第十一条  导游、领队受旅行社委派接待旅游团时,应当登录“团队系统”下载“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在带团过程中随身携带,并依据“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开展服务工作。

  导游、领队可以登录“团队系统”查询执业信息。

  第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旅行社及时真实、全面、有效地填报旅游团队数据信息,并使用“团队系统”为旅游团队相关的申报、审核等业务提供服务,实时服务旅行社团队出游情况。

  第十三条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应当使用在线终端设备,登陆“团队系统”,开展旅游市场检查、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当发生海啸、地震、台风等突发事件时,旅游、外交等部门可以从“团队系统”查询旅游目队的信息,为制定有效应对措施获取信息支持。

  第十五条  当旅游团队发生意外事故时,有资质的救援机构可以通过当地的旅游主管部门从“团队系统”查询旅游团队信息,为实施紧急救援获得信息支持。

  第十六条  旅游者可以通过“团队系统”查询所报旅游团队和相关旅行社、导游、领队的信息,下载、打印所报旅游团队的“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

第四章  数据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团队系统”的数据信息包括基础数据信息、旅游团队数据信息及其他旅游活动数据信息。

  基础数据信息是指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旅游行业组织,以及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数据信息,旅游团队数据信息是指与旅游团队相关的旅游行程、旅游者资料等数据信息,其他旅游活动数据信息是指团队旅游之外的其他旅游活动数据信息。

  第十八条  国家旅游局为“团队系统”各类单位的管理员账户和个人账户设置查询系统数据信息的权限,单位管理员账户持有者应合理设置本单位的普通账户查询系统数据信息的权限。

  第十九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积极统计分析本地区的旅游团队和其他旅游活动的数据信息,发布数据公报,为本地区旅游经营者经营活动和旅游从业人员执业提供信息参考服务。

  第二十条  修改、披露或使用“团队系统”的数据信息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修改、披露或使用“团队系统”的数据信息。

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中系统账户持有者不得披露或使用“团队系统”的数据信息。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团队系统”运营单位和维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修改、披露或使用系统的数据信息。

  第五章 运营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旅游局制定、完善对运营单位和维护单位的选取、管理、考棱、评价制度,并定期选择专业机构对“目队系统”进行安全、性能等测试,完善系统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团队系统”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旅游局要求,制定并执行系统运营制度,确保系统正常有效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团队系统”维护单位按照国家旅游局要求,制定并执行系统维护制度,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四条  系统运营和维护单位应根据国家旅游局的授权,按要求使用服务器、应用系统、数据库的管理账户。

  第二十五条 “团队系统”运营和维护单位应将日常运维计划、运维操作规程、日常运维记录、定期运维报告、数据备份与恢复策略、安全事件处置报告、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记录以及变更的服务器、应用系统、数据库的管理账户和口令清单等运维相关资料按要求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团队系统”主管部门和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保管、维护系统开发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团队系统”服务器等硬件设备应当托管于国家旅游局机房。因实际工作需要托管于其他机房的,应当由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系统维护单位和硬件托管单位负责维护硬件设备。

笫六章 系统优化升级

  第二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旅游业的发展需要和系统的推广应用情况,及时推进“团队系统”的后续开发建设。

  第二十八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更新以及系统用户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团队系统”的优化升级。

  第二十九条  系统开发验收或优化升级后,系统开发或优化升级单位应将系统设计说明书、安全编码规范、源代码、程序安装包、测试材料、用户手册、系统部署方案及服务器、应用系统、数据库的管理账户等系统开发或优化升级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团队系统”主管部门和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保管、维护系统开发和优化升级相关资料。

  第七章  责任和处罚

  第三十条  持有“团队系统”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固泄露自身账户登录信息或不当使用账户,应当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有损害“团队系统”安全情形的,主管的旅游主管部门可暂停或注销其账户。

  第三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生非法披露、使用系统数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旅游局可暂停旅游主管部门账户。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未及时在“团队系统”填报旅游团队数据信息,或者填报的旅游团队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全面、不规范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团队系统”运营和维护单位未按国家旅游局要求使用服务器、应用系统、数据库的管理账户,或者未将运维相关资料按要求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可暂停其运维权限;情节严重的,国家旅游局可终止运维服务合同,扣除运营和维护费用,并追究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系统开发或优化升级单位,未将系统开发或优化升级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有权扣除开发和优化升级费用,并追究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十五条  与“团队系统”进行技术对接的其他系统,如发生危害“团队系统”安全的情形,国家旅游局有权终止技术对接,并追究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之前,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已在本地区推广应用与“团队系统”功能相似系统的,可逐级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申请,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后,进行自有系统与“团队系统”的技术对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