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案件没人管?法官:执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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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案件没人管?法官:执行到底!

2024-07-15 04: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是指在执行案件办理中,执行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查到财产暂时不能处置的案件,暂时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

为什么要以“终本”方式结案?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会通过执行系统中的网络查控模块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车辆、工商股权、证券账户、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公积金账户等财产账户信息进行查控。并结合线下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相关查询确认。被执行人确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或者查到财产暂时无法进行执行时,案件在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后,人民法院会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可是,终本后法院就不“管”了吗?当然不是!

申请人

我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还没到工作人员就通知我,案子要“终结本次执行”,这是什么意思呢?

法官

很多申请执行人以为案件“终本”就是法院不管案件了,那“终本”到底是什么意思?通过案例告诉你。

以案释法

2020年,小刘向朋友小王借款5万元。到约定还款期限后,小刘以各种理由推脱拒还。2022年,小王一纸诉状将昔日好友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小刘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小王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件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小刘却“人间蒸发”一般,换掉了手机号,拒绝与申请人及法院沟通。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小刘名下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小王无法提供小刘名下其他财产信息,在将小刘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名单后,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5月,在该案件终本一年后,万柏林法院干警接到中院“执行110”接警电话称该案件被执行人在太原出现,申请执行人现已准确掌握其行踪。法院干警接到通知后,立即与中院“执行110”干警对接,将被执行人带回法院。经过承办人释法明理,被执行人有所松动,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部分案款并与申请人就后续案款履行达成和解,同时寻找3名担保人对和解方案的履行提供担保,双方当事人顺利和解。

“终本≠终结”,终本只是暂时终结案件的执行,并没有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案件可以终本,但法院执行工作不会停止。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仍然有效。案件“终本”后,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的,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让案件重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法院告知各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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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终本后,一旦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行踪线索,例如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所在位置;被执行人出租自己名下的车辆、房屋等财产获取的收益;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逃避执行的行为时,请及时拨打案件承办人办公电话或打太原法院“执行110”热线(0351-5678110),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迅速果断的强制措施。

“终本”不是终止,更不意味着终点。

法院告诫各位被执行人

2

法院告诫妄图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将执行拖成“执刑”。对于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我们将长线追踪、永不言弃!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六种情形可以“终结本次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1)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2)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第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原标题:《终本案件没人管?法官:执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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