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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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10: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授权协议

一、本企业(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同意并授权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及其入驻的金融机构(统称为“被授权方”)在为本企业提供服务的整个周期内,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方)等渠道,查询本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纳税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社会保险信息、不动产信息、水电气费缴纳信息、科技研发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等。另外,本企业知晓,相关主体可不经授权,通过上述渠道获取、保存、整理、加工关于本企业相关的、已经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和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如法院公布的判决、裁定,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公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以及本企业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二、授权方在本次授权下,所查询的信用信息用途包括(1)贷前评估审查;(2)贷后风险监测分析。

三、本企业知晓并同意,本企业有权随时撤销对被授权方的信息查询授权。但如果本企业与被授权方的业务关系尚未终止,在具体产品或服务项下存在应偿付款项(例如借款本金和利息等)或与被授权方尚有争议的情况下,无法单方终止本授权,须经被授权方许可同意方可撤销。

四、本授权书自本企业确认已阅读并同意授权书之日起生效,若被授权方受理本企业申请并后续在180日内未同意授信的,本授权自动取消;若本企业后续在被授权方处成功获取贷款,本授权书在被授权方提供的授信额度有效期内以及所有业务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五、本企业知悉并同意,在查询和使用本企业信息时,上述被授权方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防止信息非法泄露或不当使用。上述被授权方超出上述授权查询、使用本企业信息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被授权方承担。

六、本企业知悉并理解,上述被授权方有权在本次授权用途下,合法合规使用在本次授权范围内通过平台方查询的信息,并作出判断、决定等行为。平台方、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信息来源主体不对被授权方作出的判断、决定等行为及其后果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七、因本协议的履行或“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的使用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企业同意将纠纷或者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本企业声明:被授权方已依法向本企业提示了上述条款(特别是黑体加粗部分),本企业在此声明已知悉并理解本授权委托书,以及因采集和提供非公开信息及负面信息可能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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