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登记表能视为劳动合同?23地法院判决解码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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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登记表能视为劳动合同?23地法院判决解码真相!

2024-05-28 22: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相关类似判例:(2017)京02民终12437号、(2017)京02民终11439号、(2016)京02民特89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05904号、(2020)京03民终11595号、(2019)京03民终5818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14972号、(2019)京02民终10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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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州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签订的包含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广州中院典型判例:

(2020)粤01民终24606号:奥莱公司主张《入职登记表》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2020)粤01民终18079、18080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列举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以及双方可以自行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案中,光迅公司主张戴炜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可视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登记表缺乏光迅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条件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符合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条件。故光迅公司主张入职表可视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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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深圳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则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签订的包含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印发《2015年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2015年12月15日印发)

7、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

用人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制式的《劳动合同》,但双方通过《协议》等其他类型文书对合同条款进行约定的,若文书已具备合同基本条款,如身份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要件,并附有劳动者签字及用人单位盖章,即该文书已明确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约定了劳动关系实施的必备要件,实现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功能,可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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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东莞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签订的包含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东莞中院典型判例:

(2020)粤19民终8586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员工入职登记表》并没有包含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要素,不能认定康圆公司与何仙军之间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9)粤19民特254号:本院认为,第一,华超进出口公司主张其与劳动者刘秋华签订了《职员入职登记表》以及关联文件《入职手册》、《入职保密协议承诺书》、《辞职申请单》,均为有形记载了双方劳动关系内容及双方责任义务履行内容,符合劳动合同的书面订立形式,但《职员入职登记表》上仅仅通过手写简单记录了底薪、全勤奖金、社保补助金、伙食费等内容,相较劳动合同而言,上述约定不明确、不具体。关联文件《入职手册》、《入职保密协议承诺书》、《辞职申请单》中并无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本院对华超进出口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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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佛山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签订的包含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佛山中院典型判例:

(2020)粤06民终9638、9639号:结合《入职登记表》以及罗春花签名的《2018年德敏舒销售目标责任书》,双方实际已就罗春花的工作内容要求、薪酬待遇、工作岗位等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已初步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可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罗春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没有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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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中山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签订的包含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

4.13【非要式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如《入职须知》、《入厂职工协议书》等内容的文件,虽未冠以《劳动合同》名称,但经审查上述文件的记载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事项,或者虽然缺少部分条款,但根据上述书面文件内容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情形,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上述文件是具有建立劳动关系性质的书面协议,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山中院典型判例:

(2018)粤20民终1833号:本院认为:桃元公司要求徐玉伦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背面的“中山市桃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入职须知”所记载的内容包括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安全生产状况、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基本事项。上述《员工入职登记表》虽未冠以《劳动合同》的名称,但根据该表所记载的徐玉伦的基本情况及入职须知的内容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故可以认定上述《员工入职登记表》是具有建立劳动关系性质的书面协议,且桃元公司亦按入职须知的约定为徐玉伦提供了劳动条件、按时足额发放了工资、购买了社保,保障了徐玉伦的法定权益。因此,可视为桃元公司与徐玉伦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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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珠海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签订的包含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珠海中院典型判例:

(2018)粤04民终53号:《员工入职登记表》没有列明用人单位住所、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并不具备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金色版图广告公司关于《员工入职登记表》应视为劳动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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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门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签订的包含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江中法发(2014)12号】

第五条【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所签订的入职登记表、报名表、审批表或者其他协议文件的内容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且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已将前述协议文件交劳动者收执,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江门中院典型判例:

(2017)粤07民终1205号:本案中,由于双方均认可填有《入职登记表》,明确约定了阮锐庆的职务、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既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审判决认定该《入职登记表》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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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惠州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签订的包含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2012年12月20日)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终止的是否执行双倍工资】第四款

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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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则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天津中院典型判例:

(2019)津01民终6478号: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问题。中融越界(天津)木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入职登记表等书面文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董铈涛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融越界(天津)木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董铈涛2018年4月5日至2019年3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018)津01民终8377号:本院认为,入职登记表不能作为书面劳动合同的替代,被上诉人于2018年1月3日入职上诉人处,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上诉人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2018)津02民终7867号: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圣安公司提交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转正审批表》中对用人单位的信息及劳动者的岗位、工资待遇等情况已有明确约定,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可认定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陈颖请求圣安医院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类似判例:(2019)津01民终1536号、(2017)津02民终5355号、(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451号、(2017)津02民终6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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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上海中院典型判例:

(2019)沪01民终15565号:铭天下公司在靳春铭2018年4月4日入职当日交付靳春铭保密协议、薪资确认表、入职登记表等材料供靳春铭填写确认,确系属实。现双方虽就铭天下公司当时交付的材料中有无包含劳动合同存在争议,但结合靳春铭填写签名并经铭天下公司相关负责人员签字确认的薪酬确认表之内容,一审法院认定此可视为双方已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4月4日至同年7月3日的书面劳动合同.

相关类似判例:(2019)沪01民终4109号、(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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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西宁市

当前口径:入职登记表的内容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故不视为签订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西宁中院典型判例:

(2019)青0103民初2085号: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虽被告认为《西宁市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入职登记表》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应认定为劳动合同,但根据该登记表的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该登记表无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且试用期限、试用期工资、正式期工资未经原告确认,不能确认该登记表具备劳动合同必备内容,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应认定为原、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

13

地区:银川市

当前口径:入职登记表的内容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故不视为签订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银川中院典型判例:

(2020)宁01民特23号:申请人还主张双方签订了《管理人员入职登记表》,其不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但该登记表的内容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故对申请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017)宁01民终2741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可以视为劳动合同,但其该主张无法律依据,且该《入职登记表》缺乏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且该《入职登记表》被上诉人并未持有,不能及时享有在依法维权中凭据劳动合同能获得的相关便利条件,故该《入职登记表》不能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14

地区:西安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西安中院典型判例

(2017)陕01民终3716号:故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应视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要求不予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应予驳回。

(2018)陕01民终7287号: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药小静2015年11月13日入职志诚电子公司,后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包含用人单位的名称、基本制度、劳动者的姓名、入职时间、工作部门、岗位及工资待遇等内容,并有志诚电子公司领导的审批签字确认,该登记表的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核心要件,故药小静主张志诚电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15

地区:昆明市

当前口径:员工登记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应包含内容的要求,故不视为签订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昆明中院典型判例:

(2020)云01民终2619号本案中,凯拓公司主张“《员工入职登记表》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并判决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二倍工资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并依法改判”的观点,经查,该员工登记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应包含内容的要求,故其所提该项观点及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6

地区:郑州市

当前口径:《员工入职登记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必要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郑州中院典型判例

(2020)豫01民终10464号:《员工入职登记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必要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且在被告要求原告签订与实际不符的劳动合同书时,原告未同意签订,故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

(2019)豫01民终25437号:抱木轩公司主张渠守业的《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转正申请表》即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故其不应向渠守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7万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抱木轩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足以对抗其未与渠守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2016)豫01民终11605号:上诉人称《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应视为《劳动合同》的理由,因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必备条款,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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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长沙市

当前口径:《入职登记表》《应聘登记表》因缺乏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故不具备认定为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相关依据:无

长沙中院典型判例:

(2020)湘01民终11874号:本院认为,《入职登记表》《应聘登记表》是张朵发作为应酬者向创辉公司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其内容并不包含工作岗位、工资薪酬及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中应当包含的内容,不具备认定为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18

地区:武汉市

当前口径:入职登记表、员工手册等文件缺乏对于劳动合同期限等必备条款的约定,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故不应视为简易劳务协议。

相关依据:无

武汉中院典型判例:

(2020)鄂01民终7846号:因墨缇斯公司未与张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墨缇斯公司应向张意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墨缇斯公司上诉称员工入职登记表应视为该公司与张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9)鄂01民终1301号:东信冷冻商行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入职登记表交付李国春持有,东信冷冻商行提交的入职登记表、员工手册等文件缺乏对于劳动合同期限等必备条款的约定,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另外,东信冷冻商行提交的入职登记表由其持有,存放于东信冷冻商行,违背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因此,入职登记表不能视同于东信冷冻商行已经履行与李国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东信冷冻商行应向李国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东信冷冻商行认为入职登记表应视为简易劳务协议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19

地区:青岛市

当前口径:入职登记表并无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认定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青岛中院典型判例:

(2017)鲁02民终5088号:安池公司主张王建民入职时填写了入职登记表,明确了其岗位、报酬等,应认定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因上述入职登记表并无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本院对安池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本院确认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20

地区:长春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长春中院典型判例:

(2020)吉01民终5591号:本院认为,创意公司与索东举签订了员工入职登记表、新员工入职须知、保密协议,在员工入职登记表、新员工入职须知、保密协议中能够体现工作岗位、每天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劳动纪律及试用期时间等内容。且创意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亦载明索东举与创意公司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审判决认定应视为索东举与创意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2018)吉01民终139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发放时间等基本内容,2016年8月25日蒋振江在入职时已经与赢时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务层入职协议和入职登记表,上述材料已经包括了劳动合同条款中必备的内容。原审判决认定蒋振江已经与赢时物业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21

地区:石家庄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石家庄中院典型判例:

(2018)冀01民终9356号: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员工入职登记表和员工须知,已经具备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所有内容,应当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上诉人提交的入职登记表并不具备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且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认可,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该主张未予采信并无不当,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2

地区:海口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海口中院典型判例:

(2018)琼01民终2380号:首先,符海生签订的《入职登记表》《员工入职声明书》《岗位承诺书》《行政人事总监工作职责》里,对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组成、社保等劳动合同里应予以记载的内容均予以写明,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江宇公司来说,并无利可图,相反,不签订劳动合同将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使江宇公司面临双倍赔偿工资的风险。且江宇公司与其他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故意不与符海生签订劳动合同显然不合常理。其次,符海生签名的《员工入职声明书》第4条明确写明“本人保证在入职后将严格遵循《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其聘请符海生为公司人事总监的目的是利用符海生的相关技能,管理公司人事的相关事项,包括管理、监督公司办理员工的劳动合同。符海生作为公司劳动合同签订事项的负责人,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其作为人事总监的失职。故符海生应当承担其工作失误产生的不利后果,而非归责于公司。一审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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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州市

当前口径:入职登记表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能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福州中院典型判例:

(2019)闽01民终3665号:本院认为,陈漩凯入职时填写的《福州帆顺特需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员工入职登记表》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能视为陈漩凯和帆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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