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征地拆迁案例分析:“先补偿、后拆迁”用法律捍卫正当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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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6年9月27日,被告某区政府公布《关于上饶市桐子坞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对改造项目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不服该征收决定,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中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区政府对原告房屋的征收决定,该案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撤销中院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该案诉讼请求。2017年1月9日,在该项目征迁工作组、被告街道办、居委会相关人员在场情况下,被告组织人员拆除案涉原告主房对面两层老厨房。 【维权过程】刘云律师团队在接到当事人委托后,对案件展开调查,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委托意见,就被告提出的证据仔细进行分析,组织强有力的证据予以回击。在房屋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焦点问题上展开博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公平补偿,且应当先给予补偿,后实施拆迁。被告未能按法定程序履职,将房屋一拆了之,违反法定正当程序。 【胜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上饶市某区人民政府、上饶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1月9日拆除原告陈某于江西省上饶市某处主房对面上下两层老厨房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饶市某区人民政府、上饶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维权提醒】:面对行政违法问题,第一时间要搜集,保存好证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切实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个人合法正当的财产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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