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紫金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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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紫金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1

2023-03-29 06: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金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发改局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紫金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2021-2025年)

  为加快推进我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持之以恒落实省委“1+1+9”工作部署和市委“示范区”“排头兵”和“两个河源”部署要求,深刻把握绿色低碳发展和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加快推动我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服务支撑。

  二、建设原则

  (一)适度超前。按照“车桩联动、桩站先行”模式,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充电设施总体服务能力满足全县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需求。

  (二)合理布局。遵循“市场主导、快慢互济”的导向,根据不同类型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分类合理布局充电设施,以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导,加快推进驻车地充电设施建设;在居住社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公建配套、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领域推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构建充电设施建设网络。

  (三)区域差别。立足全县各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求的差异,紫城镇、蓝塘镇作为充电设施加快发展地区,其他14个镇作为充电设施推广地区。

  三、发展目标

  预计到2025年,全县建成集中式充电站约23座(公交车充电站2座、出租车充电站2座、环卫专用车充电站1座、各独立占地公共充电站约18座);公共机构分布式公用充电桩约340个;居住社区电桩约1000个。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城市核心区服务半径不超过2千米,充电设施基本覆盖紫金县行政区域,实现电动汽车“走遍全紫金,通达各地市”。

  四、建设体系

  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公交及出租站场、行政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等场站配建的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加快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一)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推进机制。发改、住建、自然资源、消防等部门建立协同机制,统筹推进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与改造。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不得阻挠用户建桩。对积极支持配合充电桩安装的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可予以专项奖励。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 号),住建部门制定既有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明确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细化年度工作任务和建设项目库,纳入重点工作统筹推进。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新建居住社区要落实100%固定车位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规划验收环节依法监督。创新居住社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桩“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桩规划、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桩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社区充电桩以建设交流慢充桩为主。

  (二)着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适应县城公交电动化需求,鼓励公共汽车企业等在公交站场建设专用充电站,满足电动公共汽车日常运行的需求。公共汽车充电设施以大容量直流充电为主,换电为辅。鼓励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企业在自有停车站场建设充电站,满足企业自身电动汽车发展的需求,并鼓励对外提供公共充电服务。出租车充电站与专用车充电站均以建设直流快充桩为主。

  (三)提升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保障。党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相应比例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充电需要。鼓励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网络服务能力。公共机构内部以建设慢充桩为主、快充为辅。

  (四)加快推进城乡公共充电网络建设。按照从城镇中心到边缘、中心镇到一般镇的步骤,逐步增加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分布密度。推广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公共充电站以建设直流快充桩为主,分布式公共充电桩的直流快充桩、交流慢充桩按1:4的比例配置。医疗、教育、购物中心、公园、工业园区、文体场馆等社会公共停车场布局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对现有公共停车场结合安装条件进行加装充电设施改造,新建公共停车场及符合条件的城镇骨干道路临时停车位按不低于30%比例建设快充桩。凡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均应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

  (五)大力推进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全县各个高速公路服务区要100%配建充电设施,新建服务区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5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相关标准纳入高速公路设计、验收规范。

  五、建设标准

  (一)选址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站选址的基本原则、交通要求、场地要求、配套设施要求与安全要求,严格按照《广东省地方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选址一般要求》执行。

  (二)技术标准

  1.充电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的要求。

  2.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充电系统与设备、接口、安全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3.支持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进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换电技术及装备研发,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桩群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

  六、建设模式

  (一)发挥电网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发挥电网企业技术实力强、规模大、运营配套衔接便利等优势,支持我县电网企业积极参与全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电网企业组织成立专业公司,负责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推进城乡公用充电站示范项目建设。

  ( 二)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企业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支持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停车场资源、充电设施建设用地,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加快形成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机制。支持提供充电设施查找、充电信息咨询、充电费用电子支付等相关服务的企业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三)鼓励拓展多种商业模式。鼓励探索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探索地方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鼓励引入局部集中改造、智能充电管理、多用户分时共享等创新运营模式,鼓励探索居住区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支持企业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

  七、运维和服务

  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运维与充电秩序维护。充电运营企业要完善充换电设备运维体系,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提升公共充电网络服务体验,加快推进充电运营企业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与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提升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鼓励停车充电一体化等模式创新,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落实充电车辆停车优惠等惠民措施。

  八、职责分工

  为确保我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实施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现就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县发改局:负责公共充电桩备案工作。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县政府节能减排考核体系。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停车设施、能源发展等专项规划衔接,把充电设施及其配套电网改造作为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相关规划。积极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申报省、市财政奖补资金。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粤府〔2018〕46号文规定,充电服务价格最高限价为0.8元/kwh。

  县自然资源局:在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要求,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根据《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CSG 11516.2-2010)充电站规模等级,大型的集中式充电站会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布置空间位置示意;小型充电站的在镇级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免予办理规划、用地许可手续。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将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积极利用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建设。落实新开工建筑物配建充电设施规划预留,并对施工图进行审核。

  县住建局: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免予办理建设许可手续。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设施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协调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投资主体做好已建成住宅小区充电桩选址工作。对新建充电基础设施按相关技术标准负责消防验收。

  紫金供电局:因充电设施建设对变电设备扩容的,扩容工程按照原变压器资产权属人出资建设。所在地电网企业应支持充电桩业主安装独立电表,对已安装独立电表的充电桩统一按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计费并免收基础电费。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并免收充电设施业主接网费用。落实公平竞争制度,为各类投资主体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进一步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办理环节。

  县应急管理局:督促充电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职责分工做好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应当建立电动汽车和设施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对充电设施进行实时监测,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县城管综合执法局:推动环卫车辆停车场充电桩建设。加强宣传引导,在城区范围内引导燃油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在城市公共区域内已安装充电设施的停车位设置“非正在充电车辆禁停”标志。新建设的公用充电桩设施在项目完成后,做指引标识牌和充电车专用车位标牌,施划充电专用车位标线。

  县交通运输局:推动公共交通以及物流停车场等场地充电设施建设。围绕城市转运等短途、高频、重载场景,支持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探索车电分离模式,促进重卡领域的电动化转型。探索出租、网约和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体验。

  各镇、各部门:加强本单位管辖区域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的管理,禁止正在非充电车辆占用充电设施,确保充电设施发挥经济社会效益。建设有公共停车场的县直各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对申请并具备建设条件的充电设施,应出具同意建设安装的意见并积极支持投资主体开展建设工作。各镇应积极创造条件,协助投资主体在符合条件的公共用地开展充电桩建设工作,解决当地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问题。

  九、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发改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按照既定的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加大协调推进力度,强化落实责任,统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二)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等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创造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激发多元化资本建设充电设施的积极性。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三)严格监督考核。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县政府督查室将对各镇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效开展督察,纳入考核。

  附件:紫金县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计划表(2021-2025年)

  附件:

  紫金县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计划表(2021-2025年)

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分布式充电桩

数量(个)

独立占地充电站(个)

县机关事务局

内部停车场(对内服务)

4

紫金宾馆

内部停车场(对旅客服务)

4

县财政局

内部停车场(对内服务)

2

县委党校

内部停车场(对内服务)

2

紫金中学

内部停车场(对内服务)

5

中山中学

内部停车场(对内服务)

5

县城管综合执法局

内部停车场(环卫车辆专用)

1

县交通运输局

公交车停车场(公交车专用)

2

县交通运输局

出租车停车场(出租车专用)

2

县人民医院

院内停车场

5

县中医院

院内停车场(公共服务)

5

县财政局

新紫路停车场(公共服务)

6

县城管综合执法局

县城骨干道路(公共服务)

20

县住建局

千家寨公园主入口停车场(公共服务)

10

县文广旅体局

“三馆一中心”广场(公共服务)

20

紫城工业园

综合广场(公共服务)

108

紫城镇政府

内部停车场(公共服务)

4

2

敬梓镇政府

圩镇范围公共用地(公共服务)

10

1

中坝镇政府

圩镇范围公共用地(公共服务)

10

1

黄塘镇政府

圩镇范围公共用地(公共服务)

10

1

柏埔镇政府

圩镇范围公共用地(公共服务)

10

1

瓦溪镇政府

圩镇范围公共用地(公共服务)

10

1

九和镇政府

圩镇范围公共用地10个、御临门温泉停车场10个(公共服务)

20

1

蓝塘镇政府

圩镇范围公共用地(公共服务)

20

2

凤安镇政府

圩镇范围公共用地(公共服务)

10

1

好义镇政府

圩镇范围公共用地(公共服务)

10

1

上义镇政府

圩镇范围公共用地(公共服务)

10

1

紫金客茶谷

园区内(公共服务)

20

合     计

340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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