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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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7-13 06: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

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提升我市充电设施管理水平及充电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陕发改煤电〔2018〕15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市辖区范围内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验收及运营管理。本细则所指充(换)电设施,按照服务对象不同,分为如下四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居民个人在自有产权车位上加装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公共充(换)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企业等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

(三)共用充(换)电设施,指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业主提供服务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四)公用充(换)电设施:指服务于各类社会电动车辆的公共充(换)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分散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 技术标准。充电桩应当结合固定停车位设置,其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充电桩通用规范、标准和我市有关充电桩技术要求,满足在西安销售的绝大多数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要求。原则上公用充电桩以直流快充充电桩为主,共用、专用、自用充电桩以交流慢充充电桩为主,充电桩投资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充电桩设备相关技术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建设管理

第四条 准入条件

在我市建设和运营充(换)电设施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且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

(二)按照建设充(换)电设施数量,配置适当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充(换)电基础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原则上拥有10个及以下充电桩的充电场站,至少配备5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2人,高压电工不少于1人);10个及以上的,至少配备10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4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充电站数量增加,维护人员的数量应成比例增加,单个场站充电终端数量超过30个的,可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公司维护场站充电秩序,在场地条件允许下需配有休息室、卫生间等配套公共设施。

(三)企业信用良好,具备完善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制度,企业应及时将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平台接入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形成全市“一张网”互联互通服务体系。

第五条 建设审批

(一)个人在自有产权车位建设充(换)电设施,企业在既有合法合规的停车场加装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土地审批手续。

(二)新建独立占地的充(换)电设施用地(含集体土地)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带报备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纳入新建建筑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审批。

(三)在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视为设备安装,不另行办理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项目报备

充(换)电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属地报备管理制度。

(一)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向产权单位(人)或小区管理单位报备(附件2)。

(二)专用、共用、公用充(换)电设施报备,由投资主体登录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线上办理报备手续。

(三)充(换)电场站设备因升级改造,使其设备数量、功率等与原报备文件不一致时,应到原报备单位变更报备资料。

第七条 用电报装

(一)个人在自有产权车位加装自用充(换)电设施用电,须向产权单位(人)或小区管理单位以及供电部门申请报装手续,接入小区供电系统。产权单位(人)或小区管理单位应提供相关建筑和设施设备的工程竣工图或指定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并配合现场勘查、施工,不得借机收取任何费用。

(二)对于有需求、有增建充电设施条件的已建成的小区,建设共用充电设施应由产权单位(人)或小区管理单位在小区内划定一块区域集中建设共用充电设施,并由投资主体向属地供电部门报装接电。原则上不建设超负荷大功率充电设备。

(三)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用电,由投资主体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第八条 安装要求

(一)充电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二)充电设施应结合停车位合理布局,便于车辆停放、充电。要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安全性,避免产生擦挂、碰撞或占用停车位空间。

(三)充电设施的布置宜靠近供电电源,以缩短供电电缆的路径。

(四)充电设施与充电车位、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满足安全、操作及检修的要求。

(五)充电设施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小于0.4m。

(六)充电设施与建(构)筑物之间检修距离不小于0.8m。

(七)充电车位应安装防撞设施,保护充电设施及操作人员安全。

(八)充电设施采用落地式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充电设施基础应抬高,高出场地地坪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不能设置在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地方。

2. 底座基础宜大于充电设施长宽外廓尺寸不应小于50mm。

(九)充电设施采用壁挂式安装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竖直安装于与地平面垂直的墙面,墙面应符合承重要求,充电设施应固定可靠。

2. 设备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设备人机界面操作区域水平中心线距地面宜为1.5m。

(十)充电设施垂直安装,偏离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5°。

(十一)充电设施的上级配电箱出线回路应具备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

第九条 未经允许私自建设及未经验收的充(换)电设施,坚决予以取缔。

三、验收管理

第十条 验收程序及材料清单

(一)专用、共用、公用充(换)电设施验收

1. 程序:由投资主体向属地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会同属地发改、财局、应急管理、电力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并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将建设验收结果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2. 提供材料(附件1):

①《西安市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②《项目备案确认书》。

③《项目验收报告》。

④《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⑤市级平台出具的公共充(换)电设施接入证明。

⑥项目相关设备合格证及工程的合同与发票复印件。

⑦场站运营外包的还应提供委托运营合同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验收

1. 程序:由居民个人提出验收申请,属地住建管理部门受理后会同发改、财政、电力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并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将建设验收结果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2. 提供材料:

①《西安市新能源汽车个人自用充(换)电基础设施验收申请表》(附件3)。

②《安全使用和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③具备人、车、桩三要素,施工前后,不同角度的对比照片。

④身份证、行驶证、购车发票、车位产权证等要件复印件。

⑤市级平台出具的自用充电设施信息登记证明。

居民个人自用充电设施产权人不申请财政补贴时,只按程序进行建设验收,无须提供相关材料。

四、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明确安全责任。建设主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运营主体承担使用安全责任,个人承担自用充电桩使用期间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充电与加油、加气合建站,须按照陕西省地方标准《充电加油加气合建站充电设施技术要求》(DB61/T 1275-2019)执行,各类充(换)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充换电设施安装基础应为不燃构件。

第十三条 专用、共用、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服务期间,运营主体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公共充(换)电设施操作规程、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并张贴在场站内明显位置;按规定配备相应消防器材,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对人行干道、消防通道进行经常性的疏通、整治;消防设施、防雷装置、电气设施、充电桩等重点部位,运营主体每年不少于4次对建成投运的充(换)电设施进行安全及性能检验检测,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主动接受、配合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充换电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须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五、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专用、共用、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以通过验收时间起算),不得转包给不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运营;公用充(换)电设施租赁到期或投运3年(含3年)后不再经营的,投资主体应当将充(换)电场站转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资质的企业运营,无法转包的应自行拆除,拆除后书面上报项目属地发改、住建部门,同时,须报送至市级平台。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设施损坏的,投资主体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公开、透明,支付方式须支持现金、刷卡、移动支付等便捷式支付。

第十七条 投资主体和运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发改部门将取消其运营资格:

(一)将充(换)电设施转包给不具备运营资质、不具有运营能力的企业或个人。

(二)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

(三)充(换)电设施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充(换)电设施运营服务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六、其 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西咸新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实施细则自行制定。

附件:

1. 西安市公用、共用、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2. 西安市新能源汽车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建设申请表

3. 西安市新能源汽车个人自用充(换)电基础设施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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