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多放几天假单位不支付工资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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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多放几天假单位不支付工资是否合法

2024-07-13 05: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谢炳城

  案情简介

  黄某于2017年7月入职某汽车配件公司担任安全员,双方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和2019年春节期间,公司分别给全体员工各放假13天。两次放假期间,除去4天休息日和3天法定节假日,分别含有6个正常工作日。但公司在计发放假期间工资时,仅支付了春节3天法定节假日工资,未支付正常工作日工资。2019年3月,黄某离职。随后,他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应支付2018年和2019年春节放假期间的工资,被仲裁部门驳回。黄某诉至法院,两审法院均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仍不服,向高一级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10月,高一级法院裁定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在未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安排员工在春节期间放假而不支付工资是否合法?对此,法律界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一切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停产,单位均需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采取一刀切的规制方式,不问原因,不论事由。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春节是我国传统民俗中最重要的节日,员工需要回家团聚,考虑到员工往返家乡路途所需时间,用人单位安排稍长的假期不属于用人单位无故停工,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

  法律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用人单位安排员工放假待岗,需支付工资。放假待岗,又称停工待料,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导致工作量不足,安排员工在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离开原岗位,并且暂时不安排新工作岗位的情形。员工放假待岗期间,用人单位需按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生活费。据此可以认定,这里所说的放假待岗是有特定含义的,指的是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不善而安排员工放假这一情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称:“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里所说的“非因劳动者原因”,既包括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也包括用人单位的其他原因,比如用人单位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暂停营业,导致全体员工放假待岗,虽然非用人单位情愿,但仍属“非因劳动者原因”的范围。因此,用人单位仍需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

  其次,春节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百节年为首”,春节是中华民族最隆重的传统佳节,“有钱没钱回家过年”道出了千万游子的共同心声。用人单位顺应我国传统民俗,安排春节期间稍长的假期,以便于员工与家人团聚,符合民间风俗。虽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安排,且在客观上也表现为“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但不属于用人单位经营不善所致,并非用人单位无故停工,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这一用工自主权,必须遵守两点规矩:一是放假时间不得过长,笔者认为半个月左右较为合适,禁止借春节之机恶意放长假而不支付工资,侵害员工合法权益;二是3天春节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必须支付,不得克扣。

  本案中,该公司在2018年和2019年春节分别放假13天,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基础上多放了几天,属于合理天数,并未恶意放长假侵害员工利益,公司不计发放假期间的工资,合法合理。

  (作者系深圳华创印刷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国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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