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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05: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建立规范的室外公共健身器材管理维护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和国家 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资金在公共场所投资建设, 面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各类室外体育健身器材。

未实行对社会开放的学校体育场地和经营性培训、健身场 所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室外公共健身器材的建设、管理、维修、更新经费, 依法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各级体育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四条 室外公共健身器材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更新应坚持属地管理为主,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为辅的原则,因地 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

第五条 室外公共健身器材建设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行政村以及园林管理单位、学校、企事业 单位、小区开发商、小区物业等部门,是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 受资助单位或受益单位,对受资助的或自购的体育健身器材拥 有产权,负责公共室外健身器材使用、维护、维修等日常管理,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 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关于公共体育室外健身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实 行强制报废制度。

第二章 职责范围、管理与维修

第七条  体育部门

(一)市级体育部门职责

1、负责全市室外公共健身器材管理维护工作的统筹规划、 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编制全市室外公共健身器材管理、维修、更新计划,制定管理维护的内容和标准。

2、由市级以上体育部门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的室外公共健身器材,市级体育部门负责与县级体育部门签订捐赠协议 书,履行固定资产的转移管理手续。

3、会同市财政局协调分配专项扶持经费。统筹使用省级以上资助的全民健身工程和管理维护资金。督导县级体育部门按 时进行器材巡检等工作。

4、建立市级数据库,对室外公共健身器材进行信息化管理。督导县级体育部门及时完善更新山东省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各类各级全民健身工程信息的录入。

(二)县级体育部门职责

1、负责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器材的管理维护工作。

2、对社会力量捐建的各类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进行备案管理。

3、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公共室外健身器材安装地点进行选址,应与城市、小区、公园等总体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 协调。负责监督健身器材安装后的验收等工作。

4、负责与受资助单位签订捐赠协议书,与社会力量建设单 位签订管理责任书,落实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建设单位的属地管理责任。

5、负责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器材管理、维护和更新的具体实施工作,统筹使用市级以上专项扶持经费。每年年初编制政 府购买服务方式的巡检、维护预算,将器材管理维护采取以政 府购买服务为主的方式,招标采购第三方负责健身器材管理、 维护,专门负责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工作,建立 政府、社会、企业、受资助单位共建共管的良好格局。

6、建立和完善室外健身器材安装备案制,督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已安装器材电子档案,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7、室外公共健身器材管理维护内容

①.器材巡检。县级体育部门要建立体育健身器材巡检队伍,或督促巡检中标企业定期对室外健身器材进行巡检,对无故障的器材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存在一般故障和一般安全隐患的器材进行登记,并进入维修流程;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故障的器材立即挂牌警示,同时进入维修流程。无法修 复和超出安全使用寿命的器材登记备案,并通知受资助单位进行拆除和更新。巡检周期不得长于 6 个月,使用密度高的器材要适当缩短巡检周期。器材巡检 GPS 定位照片要及时录入山东省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手机 APP 信息服务平台。

②.器材维修。公布县级体育部门监督电话和供应商服务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设立电话、网络、微信或现场报修等多种方式接受群众报修,器材供应商接到报修信息后,登记备案, 进入维修流程,器材修复后,要对报修人进行回访。非人为损坏的器材在免费维修期内需要维修的,由原供应商免费维修;超出免费维修期限和人为损坏的器材由管理维护中标单位进行维修,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器材报修后应在 3 天内确定维修方案,十日内完成维修。维修单位负责将器材损坏部件维修前后照片、维修信息和反馈信息录入山东省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手机 APP 信息服务平台。

③.器材更新。无法修复和超出安全使用寿命的室外健身器材由受资助单位或受益单位(管理单位)负责拆除,并报县级体育部门备案。县级体育部门负责将拆除器材信息录入山东省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数据库及手机APP 信息服务平台。更新器材需符合国家 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标准,并将受资助单位器材统一纳入招标采购;督促社会力量建设单位(受益单位)尽快采购相应器材进行安装。

第八条 受资助单位或受益单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 职责

1、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合县级体育部门开展室外健身器材管理维护工作。对辖区内所有室外公共健身器材进行登记造册,及时向县级体育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已安装器材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内容包括具体安装地址、安装时间、安装件数、社区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2、选派责任心强、熟悉机械维修业务,经过上级体育部门的专业化培训的人员担任辖区巡修员,对器材进行日常检查, 加强维护和保养,保障安全和正常使用。在保修期内发现器材损坏或存在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在明显位置挂牌警示,同时通知供应商进行修复。

3、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好职责。熟练掌握器材的性能、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常识,确保器材的正常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室外体育器材的效益,提高利用率。

第九条 受资助单位或受益单位(管理单位)职责

(一)设立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全民健身工程器材 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落实维修资金。

(二)将室外公共健身器材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防止资 产流失。

(三) 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达到或超出安全使用寿命的,按时报废或更新。并上报县级体育部门。

(四)因村居撤并、选址不合理等原因需要搬迁的室外健身器材,报县级体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新建场地面积不得小于搬迁前面积,搬迁经费由受资助单位或受益单位(管理单位) 负责。

(五)对不正确使用健身器材,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器材损 坏的行为,或者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责任认定及奖惩

第十条 不执行国家 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发生问题的由采购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室外公共健身器材建设验收合格后应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或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未签订捐赠协议,造 成室外公共健身器材管理责任不明的,由捐赠单位或社会力量 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鼓励受资助单位或受益单位(管理单位)建立公共健身设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十三条 超出安全使用期限未及时拆除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受资助单位或受益单位(管理单位)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超出安全使用期限,经报废处理的室外公共健身器材,变卖所得费用,由受资助单位或受益单位(管理单位) 管理,专门用于室外公共健身器材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室外公共健身器材的产品质量或安装工艺不符合国家 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体育部门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的室外公共健身器材,由政府采购中标原供应商(生产厂家)负赔偿责任;社会力量采购的由采购单位负责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未在柱铭牌处用钢印注明安装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导致室外公共健身器材超期使用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体育部门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的室外公共健身器材, 由政府采购中标原供应商(生产厂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力量采购的由采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室外公共健身器材因质量出现重大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原供应商(生产厂家)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 三年内不得参与聊城市内体育部门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器材的招标。社会力量采购的由采购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已经通知原供应商(生产厂家)对受损器材进行维修,没有及时响应而对健身者造成的伤害,由器材原供应商(生产厂家)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无视器材故障警示,仍继续使用已经损坏的室外公共健身器材,造成损害的,由使用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儿童及其它无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需在监护人监护下使用室外公共健身器材,其监护人负有使用监护义务。造成损害的,由使用者和监护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上悬挂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悬挂物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损坏室外公共健身器材的,受资助单位或受益单位(管理单位)酌情责其赔偿或修复;侵占或故意破坏室外公共健身器材的,受资助单位或受益单位(管理单位)责其赔偿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在巡检过程中发现全民健身工程建设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建设工程质量差、器材损坏率高、群众投诉多等问题的原供应商(生产厂家),将列入黑名单;对不能认真履行监管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教育和体育局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对在巡检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将在年底考核中予以通报表彰。在工程建设中造成劣质工程或人身伤害及产生恶劣影响的县级体育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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