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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T 0225-2017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服务规范.pdf

 

 

DB3301

杭州市地方标准规范

DB 3301/T 0225—2017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服务规范

2017 - 12 - 29发布

2018 - 02 - 01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杭州市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提出。

本规范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杭州规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梁旭、严向军、叶文文、沐守宽、金建锋、周友杰、鲍瑞军、张燕、江燕雯、徐亚成、吴振华、俞炜挺、周蓓、黄永祥、姜鸣、崔海妍、鲍晓燕。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运营服务、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应急措施、考核、退出。

本标准适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高新开发区(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萧山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T 1000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26559  机械式停车设备 分类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道路停车收费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8〕158号)

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73号)

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6]6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44号)

关于新建公共停车场(库)按要求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通知(杭建地空发[2015]294号)

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杭建科发[2017]7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规范。

3.1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市、区财政共同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库)

3.2

三统一   

按规定统一收费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收支管理。

3.3

监管单位

经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对运营单位的日常运营、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收费等活动监督和考核的单位。

3.4

接管单位

辖区内道路停车管理机构。

3.5

运营单位

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移交后的日常运营主体单位。

4 基本要求

4.1 人员

4.1.1 监管单位人员现场工作时应佩戴监管工作证。

4.1.2 运营单位收费人员着装统一,佩证章上岗,严禁穿拖鞋上岗。

4.1.3 运营单位收费人员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4.1.4 运营单位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电焊工、电工、机械式停车设备操作人员等)需持证上岗。

4.1.5 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需体检合格后上岗,定期组织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不适合作业环境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调岗。

4.1.6 工作时间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4.2 监管人员工作设备

4.2.1 监管单位人员现场工作时应启用现场影音摄录设备。

4.2.2 监管单位人员现场工作时应配备智能移动终端并安装巡查监管软件。

4.3 标识标志

4.3.1 运营单位应在公共停车场(库)入口处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牌,标志、公示牌内容应依据市政府令273号第二十五条执行。

4.3.2 公示牌应符合杭州市市容管理相关要求并在取得合法资格后设置。

4.3.3 公共停车场(库)内部公共标识标志应符合GB/T 10001相关要求。

4.3.4 公共停车场(库)内部出入口指示、泊位大小等交通标示标识应符合GB 5768及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4.3.5 应标示醒目的残疾人车位。

4.3.6 新能源车停放车位专用标识应依据杭政办函[2016]60号、杭建科发[2017]70号及杭建地空发[2015]294号的要求执行。

4.4 消防

4.4.1 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 13495及GB 15630的相关要求。

4.4.2 消防通道及其它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5 运营服务  

5.1 启用前备案

5.1.1 公共停车场(库)在启用前15日,运营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的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00001——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00002——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

00003——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

00004——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1.2 运营单位应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备案意见改进设置状况。

5.2 收费

5.2.1 公共停车场(库)的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质检、税务登记,并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鼓励顾客使用非现金支付的方式,使用统一的税务发票。

5.2.2 运营单位收费人员应执行“五个不准”规定:

00005——不准预收费;

00006——不准乱收费;

00007——不准停车未收费;

00008——不准拒绝杭州市民卡、支付宝、银联等多种第三方支付方式。

5.3 信息化

5.3.1 公共停车场(库)的本地收费管理系统通过接入停车专网,与监管单位停车监管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停车信息上传、下载、对账、统一支付等功能。

5.3.2 公共停车场(库)本地收费管理系统应上传以下信息数据:

00009——车辆进出信息(进出时间、停车时长、车牌信息、停车场信息、进出口信息、收费人员信息、照片信息等);

00010——缴费信息(应缴金额、实缴金额、缴费时间、缴费详情等);

00011——泊位空闲信息(停车场信息、总泊位数、剩余泊位数等);

00012——收费员考勤信息(收费员信息、停车场信息、上下班时间等);

00013——系统心跳(定时发送心跳信息)。

5.3.3 公共停车场(库)本地收费管理系统应提供以下信息数据的下载:

00014——包月车辆(包月车辆信息、有效时间等);

00015——特殊车辆(特殊车辆信息、有效时间等);

00016——市民卡黑名单(杭州市市民卡黑卡清单);

00017——系统参数(如市民卡支持卡类型、打折参数、心跳频率等)。

5.3.4 公共停车场(库)本地收费管理系统每日与停车监管系统进行账目比对,实现对账功能。

5.3.5 公共停车场(库)本地收费管理系统通过接入停车监管系统的统一支付功能,实现杭州市民卡、支付宝、银联等多种第三方支付方式。

5.4 远程监控

应在公共停车场(库)建立全方位(360度)、24小时的数字监控设施并接入监管单位信息化系统。

5.5 日常运营

5.5.1 运营单位需确保公共停车场(库)24小时运营。

5.5.2 公共停车场(库)管理人员日常工作:

00018——正确引导车辆出入停车场(库),保证通道的通畅;

00019——正确引导车辆进入停车位,保障车辆停放有序;

00020——泊位停满后,疏导欲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并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

00021——提醒停车人关好车窗、锁好车门、带好财物;

00022——车辆预驶离停车场(库)时,管理人员应及时到位引导,提示停车人出场路线;

00023——做好停车场(库)内的环卫保洁;

00024——填写交接班记录。

5.5.3 适宜时,可购置能减少公共停车场(库)风险的保险产品。

5.5.4 运营单位应依据市委办发〔2008〕158号管理规定执行 “三统一”。

5.5.5 运营单位应建立自查机制,明确自查的项目、方法、频次等。

5.5.6 监管单位应建立外部巡查机制,明确巡查的项目、方法、频次等。

5.5.7 公共停车场(库)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负责新能源公用充电桩的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并依据杭建科发[2017]70号管理规定执行。

5.5.8 公共停车场(库)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应确保非残疾人车辆不得占用残疾人车位。

5.6 机械式停车设备日常管理

5.6.1 公共停车场(库)内使用机械停车设备的,应具有立体机械车库特种设备年检合格标志,并按照机械设备操作要求规范操作,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5.6.2 车辆的长度、宽度、高度、重量应符合GB/T 26559的相关要求,凡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不得入库。

5.6.3 引导或指挥车辆进库前先请乘车人员下车。

5.6.4 车辆停妥后,应做到:

00025——发动机熄火;

00026——拉好手刹;

00027——叠好后视镜;

00028——宠物不得留在车上;

00029——关好门窗。

5.6.5 启动车库前应认真检查车库内安全情况:

00030——车库内是否有滞留人员;

00031——上升和下降位处有无异常情况和阻挡物;

00032——左右移动车位两端有无影响移动欲行的阻挡物。

5.6.6 在确认库内安全情况下,启动车库运行。

5.6.7 在车库运行过程中,注意观察车库运行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及时联系厂家处理。

5.6.8 闲杂人员不得进入。

5.7 突发事件的处置

5.7.1 发现车辆在停车区域内有损坏或被盗等情况,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通知车主。如车辆确实在停车区域内损坏或被盗,应配合车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5.7.2 在停车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护好现场,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通知车主。必要时,应配合车主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由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核实、处理后放行。

5.7.3 因酗酒或寻衅肇事而引发的相关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报警,对造成事故的,应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5.7.4 发现车辆漏油、未上锁、物品遗留在停车区域内等情况应第一时间通知车主,同时做好相关记录,特殊情况应第一时间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5.7.5 发现车辆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车主在停车区域内加油、修车、洗车等行为,应第一时间阻止,必要时应第一时间报相关部门进行快速有效处置。

5.7.6 在适宜时,运营单位应配备有效报警系统。

6 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

6.1 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通用要求

6.1.1 在移交接管时,应明确公共停车场(库)及相关设备设施的维保事项、期限及责任,移交内容及具体要求应按附录A执行。

6.1.2 公共停车场(库)的运营单位应按公共停车场(库)设施的交付标准进行保养,对停车设施及附属设备定期检查,及时维护,并建立健全的设施档案管理制度。

6.1.3 维护保养的范围应包括高架路桥下、立体停车楼、地下、地面等公共停车场(库)内的设备设施。

6.1.4 维护保养的内容应包括监控设施、道闸收费系统、标识标志、消防等通用的设备设施。

6.1.5 监管单位每月至少一次现场抽查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运营情况,并建立《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现场抽查记录》(详见附录B)。

6.2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及其他设备设施维护与保养特定要求

6.2.1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6.2.1.1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

6.2.1.2  维护保养的内容应包括机械立体停车设备的电气系统、驱动系统、钢结构、导轨系统、安全装置等。

6.2.1.3  第三方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维护保养手册、保养起止时间、应急预案、维护保养计划并建立相关维护保养记录。

6.2.1.4  第三方机构应定期对运营单位的机械停车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日常操作、安全及维护保养培训。

6.2.1.5  运营单位应建立符合特种设备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年检、报废等要求的管理机制。

6.2.2 其他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

6.2.2.1  运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维护保养手册、保养起止时间、应急预案、维护保养计划并建立相关维护保养记录。

6.2.2.2  运营单位应建立其他设备(如电梯等)符合特种设备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年检、报废等要求的管理机制。

7 应急措施

7.1 防暑降温

7.1.1 依照有关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和防暑降温物品。

7.1.2 依照有关规定公共停车场(库)内配备应急小药箱等急救设施。

7.2 防汛防台

7.2.1 应建立防汛防台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7.2.2 应准备充足的防汛防台物资,地下车库应配备挡水板及强排水泵。

7.3 防冻防雪

7.3.1 应建立防冻防雪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7.3.2 应准备充足的防冻防雪物资。

7.4 其他类(如断电等)

7.4.1 应建立其他类(如断电等)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7.4.2 应准备备用发电机、应急灯等应急设备,以预防突然断电等其他类突发事件。

8 考核

8.1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运营单位的考核。

8.2 应建立覆盖服务投诉、规范管理、现场检查、停车设施等方面的考核制度。

8.3 考核结果纳入各城区城管工作考核目标。

8.4 监管单位应定期安排监管人员到现场核查收费情况。

8.5 在适宜时,建立暗访或神秘顾客机制核查收费情况。

9 退出

9.1 应建立退出机制。

9.2 出现以下情况时可启动退出机制:

00033——考核不合格的运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

00034——运营单位在日常运营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00035——其他重大事项。

9.3 运营单位退出后三年内不得重新进入公共停车场(库)的运营。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移交内容及具体要求

A.1 移交职责

A.1.1 监管单位根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共停车场(库)项目接管工作,会同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督促接管单位及时接管公共停车场(库),以及运营管理和设施养护管理等工作。

A.1.2 建设单位负责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遗留问题整改、项目移交等工作。

A.1.3 接管单位负责参与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竣工验收,跟踪检查建设单位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做好项目接管等工作。

A.2 移交内容

包括公共停车场(库)主体工程和其附属设施(配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收费设备及操作系统、照明、消防、监控等设施)等内容。

A.3 移交过程

A.3.1 接管单位界定

A.3.1.1 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后,提供界定所需的资料,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接管单位的界定。

A.3.1.2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界定申请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项目接收单位界定表》(详见附录C)中界定项目的接管单位。

A.3.2 接管单位提前介入

A.3.2.1 初步设计审查

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时,邀请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接管单位参加,公共停车场(库)收费管理信息需接入杭州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服务系统,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接管单位按照实际管理需求,提出收费信息系统、网络链接配置等相关要求,根据管理实际要求,由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其他职能部门意见统筹后明确,在初步设计批复中予以体现。

A.3.2.2 施工图交底

建设单位邀请接管单位参加施工图审查和施工图交底,与会单位应以工程初步设计批复为依据,结合停车场(库)运营、维护等的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

A.3.2.3 建设施工协调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涉及使用功能的重大设计变更或甩项的事项,应征求接管单位意见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A.3.3 项目竣工验收

A.3.3.1  预验收

A.3.3.1.1  施工单位完成项目批复的全部内容和自查整改后,组织预验收,并邀请接管单位参加。

A.3.3.1.2  接管单位在预验收时,对项目使用功能是否达到设计批复及施工图要求进行仔细、全面的实地查验和资料审查;并将查实的问题7个工作日内以《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项目预验收整改消项告知书》(详见附录D)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A.3.3.1.3  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对查实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将整改消项情况,在组织竣工验收前以《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项目预验收整改消项单》(详见附录E)形式反馈接管单位,接管单位现场检查后确认盖章。

A.3.3.2  竣工验收

A.3.3.2.1  建设项目通过消防、质量、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专项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等责任主体,按照建设规定程序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邀请接管单位参加,并结合与会单位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以相关单项验收合格证作为验收凭证。

A.3.3.2.2  建设单位承诺在期限内完成尚存问题整改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可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A.3.4 项目移交接管

A.3.4.1 移交接管

A.3.4.1.1  建设单位提供管理移交接管所需的资料,以及实际设施量清单,填写《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项目交接表》(详见附录F)到接管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A.3.4.1.2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各接管单位必须予以接收,签署《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项目交接表》和《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项目遗留问题整改承诺书》(详见附录G),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备案。

A.3.4.1.3  项目质量保修、回访期从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A.3.4.2 问题整改

A.3.4.2.1  项目移交接管后,建设单位对存在的建设遗留问题,必须按照建设遗留问题整改承诺书的内容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A.3.4.2.2  接管单位应建立负面清单,列出问题。在问题未得到充分解决时,不予接受。通常负面清单内容如下:

00036——公共、配套混合式停车场(库)强制隔离设施不到位;

00037——公共、配套混合式停车场(库),在公共停车场范围内独立的出入口数量设计不符合相关要求标准;

00038——缺少独立消控室的;

00039——监控没有做到全覆盖,或360°无死角;

00040——公共、配套混合式公共停车场库的水、电不能单独过户的;

00041——停车场(库)收费信息系统未接入监管单位的信息化系统的(或未能预留接口的);

00042——停车场(库)出入口建造在其他单位或小区内的,涉及到二次收费问题的;

00043——人行出入口建造在其他单位或小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

00044——交警、规划、消防等职能部门专项验收手续未完成的;

00045——建设单位未按照验收整改要求落实整改的;

00046——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所需资料不全的;

00047——停车场库改变出入口方位,导致进出不畅的;

00048——如停车场与学校或者其他场所为共有的停车场,出入口为同一个的;

00049——停车场库与外界没有硬隔离,只是围栏有翻越可能性的;

00050——场库未有独立的水电的。

A.3.4.2.3  接管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遗留问题整改,并跟踪问题整改进度;对建设单位整改不力或未能限期整改到位的,书面发函给建设单位,同时抄送辖区政府、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A.3.4.2.4  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接管单位,双方在3个工作日内复查确认。

A.3.4.2.5  遗留问题的质量保修期自整改完成确认之日起计。

A.3.4.3 质量回访

A.3.4.3.1  在项目质量保修、回访期内,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应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因工程质量引起的,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和整改等情况。

A.3.4.3.2  在项目质量保修、回访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完成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填写《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质量回访表》(详见附录H)征求接管单位意见;各接管单位根据质量保修、回访情况在《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质量回访表》中签署意见,并向市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备案。

A.3.5 项目设施量确认

公共停车场(库)办理移交接管后,由监管单位对新增的设施量进行确认,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财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B  

B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现场抽查记录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要求

抽查结果

备注

 

被抽查单位:

抽查人:

抽查日期:

 

 

C  

C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项目接收单位界定表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第     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位置

建设单位

申请时间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界定内容

设施类型

接管单位

界定意见

本项目接管单位已界定,请建设单位及时与接管单位做好对接,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和完工的相关工作

经办

界定时间

抄送:(接管单位)

 

D  

D  

附 录 D(规范性附录)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项目预验收整改消项告知书

预验收时间:20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建设单位

联系人

/电话

检查内容

需整改

消  项

内  容

 

 

 

 

 

 

 

 

上述情况请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完成后通知复查。

备  注

经办部门

填发时间

二○      年    月    日

(盖章)

 

E  

E  

附 录 E(规范性附录)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项目预验收整改消项单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建设单位

联系人

/电话

检查内容

验  收

存  在

的问题

建设单位

接管单位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F  

F  

附 录 F(规范性附录)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项目交接表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项目规模

交接时间

待完善项目

(设施)情况

建设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接管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G  

G  

附 录 G(规范性附录)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项目遗留问题整改承诺书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竣工验收时间:

建设遗留问题:

 

 

 

 

 

 

 

 

 

 

整改承诺:

 

 

 

 

 

 

 

 

 

 

      建设单位(盖章):           经办人:       日期:

 

 

H  

H  

附 录 H(规范性附录)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质量回访表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交接时间

回访时间

回访

内容

施工单位自查情况意见:

 

 

 

经办:                                  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经办:                                  时间:     年    月    日

接管单位意见:

 

 

 

经办:                                  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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