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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 分项名称: 1.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含等级审核) 2.公共停车场(库)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变更 3.公共停车场(库)歇业 三、办理依据 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2.《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85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 第十四条 (经营登记备案)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公共停车场(库)歇业的,经营者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临时停车场经营登记备案) 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备案手续。 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前,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停车场的消防条件以及对周边交通、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经营者应当公示停车场设置方案,并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停车场周边单位、居民的意见。评估报告以及听取意见的情况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时一并向备案部门提交。 3.《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规范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点 5.《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行政审批管理机制的通知》 6.《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中心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运输管理机构。 2.权限: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的公共停车场(库)备案:对外交通枢纽(机场、对外铁路客运站、国际客运码头等)内的公共停车场(库)、市级重要特定区域(虹桥商务区、国际旅游度假区、世博会地区等)内拥有1000个以上(含1000个停车泊位的公共停车场(库)以及全市范围内拥有3000个以上(含3000个)停车泊位的公共停车场(库)。 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8个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浦东新区、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9个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变更、歇业等。 (二)办理内容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含等级审核) (三)法律效力 取得备案后,可以从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 (四)办理对象 从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的企业。 五、办理条件 1.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含等级审核)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2.公共停车场(库)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变更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公共停车场(库)歇业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歇业手续,经营者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 六、审核数量 无审核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申请材料目录 1.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含等级审核)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2 纸质 营业执照中注册地与停车场(库)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取得停车场(库)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2 停车场(库)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产权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2 纸质 若停车场(库)的土地或建筑物属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土地或建筑物出租者的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产权证明 3 泊位平面图 复印件 2 纸质 泊位平面图须加盖单位公章 4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停车场(库)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2 纸质 合法有效 5 《上海市交通港航公共停车场(库)基本信息表》 原件 3 纸质 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加盖公章 6 《上海市交通港航收费停车场(库)等级审核表》 原件 4 纸质 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加盖公章 7 《上海市交通港航收费停车场(库)收费标准报备表》 原件 4 纸质 中外合资、外企企业还需填写此表。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加盖公章 8 《上海市交通港航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承诺书》 原件 2 纸质 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加盖公章 9 符合《公共停车 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技术要求》的检测报告 复印件 2 纸质 合法有效 2.临时停车场经营备案登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2 纸质 须有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 2 拥有该停车场用地临时使用权的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2 纸质 须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同意该闲置空地用作临时停车场的会议纪要、储备用地证明、动迁许可证明、重大工程办公室或指挥部委托管理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 泊位平面图 复印件 2 纸质 须加盖单位公章 4 评估报告、承诺书 原件 2 纸质 经营者须对停车场的消防条件、周边交通、环境的影响、确保妥善解决在该区域设立临时停车场可能引发的出入口附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消防、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的评估报告和承诺书 5 《上海市交通港航公共停车场(库)基本信息表》 原件 3 纸质 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加盖公章 6 《上海市交通港航收费停车场(库)等级审核表》 原件 4 纸质 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加盖公章 3.公共停车(库)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性质变更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2 纸质 营业执照中注册地与停车场(库)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取得停车场(库)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2 《上海市交通港航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变更备案表》 原件 2 纸质 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加盖公章。 3 《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 原件 1 纸质 合法有效 4.公共停车场(库)歇业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歇业的有关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1 纸质 合法有效 2 《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 原件 1 纸质 合法有效(三)申请文书名称 1.《上海市交通港航公共停车场(库)基本信息表》(一式三份) 2.《上海市交通港航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变更备案表》 3.《上海市交通港航收费停车场(库)等级审核表》(一式四份) 4.《上海市交通港航收费停车场(库)收费标准报备表》(一式四份) 5.《上海市交通港航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承诺书》(二份) 八、办理期限 (一)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适用于公共停车场(库)备案(含等级审核) 承诺期限:当场办结。适用于公共停车场(库)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变更,公共停车场(库)歇业。 九、证件 《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办理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办理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办理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办理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办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下午1:30—4:30(国定假日及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 (021)51528500 (三)网上咨询 http://www.jt.sh.cn“网上咨询”栏。 (四)电子邮件咨询 E-mail:[email protected]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通讯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邮政编码:200025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投诉 12319 (三)网上投诉 http://www.shygc.net (四)电子邮件投诉 E-mail:[email protected]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通讯地址:黄浦区中山南路1155号。 邮政编码:200011 (六)监察部门投诉 监察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纪检组(监察室)。 电话:63269116 通信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 邮政编码:200125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由运管处审核,运管处经书面审查和实质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送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送达决定书或者审批证件。 2.适用情形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含等级审核)。 (二)依申请变更 适用当场决定。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后,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核发相关证件。 2.适用情形 公共停车场(库)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变更。 (三)依申请注销 适用当场决定。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后,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2.适用情形 公共停车场(库)歇业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网站(http://www.jt.sh.cn/)公开。” 附件: 1、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含等级审核)办事流程 2、表格下载 3、范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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