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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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 GB5768-86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 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 道引道须大于 50 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 50 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 2 个;大于 500 个时,出入口不 得少于 3 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 10 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 7 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 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 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
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6 米。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
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 2.5 米。
第十四条
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
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 30% 。
第十七条
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1989 年 1 月 1 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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