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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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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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

GB5768-86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

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

道引道须大于

50

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

50

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

2

个;大于

500

个时,出入口不

得少于

3

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

10

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

7

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

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

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

 

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6

米。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

 

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

2.5

米。

 

第十四条

 

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

 

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

30%

 

第十七条

 

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1989

1

1

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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