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忆“停薪留职”一族的五味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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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忆“停薪留职”一族的五味年华

2023-10-01 14: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停薪留职”曾经是“下海发财”的代名词,这个充满时代烙印、带有“历史符号”、具有“命运转折”般的名词,曾经搅动过那个时代人们的心潮。

    20多年后,当我们再次面对这个名词时,它带给人们的将是怎样的“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的“五味”感受!

    特别是因“停薪留职”所带来的劳动关系产生变化的“后遗症”及诸多法律问题,亦深深地困扰着当时那些“第一批吃螃蟹”的“弄潮儿” ……

    “停薪留职”这一特殊的劳动关系,出现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至九十年代初,便近乎是一个全民下海的年代。

    当时由于许多国企处于改制阶段,国家出台了一些关于“停薪留职”的规定,其目的是鼓励在职职工“下海”自谋职业。很多体制内的工作人员,渴望着金钱与事业交相辉映的梦幻,经商就成为了一个众望所归的路途。但他们对经商的风险是有所顾忌的,自己如果辞职走人,万一血本无归,又将往哪里去?所以还是要“留职”!因此,停薪留职便成为一种方略。当下海经商热潮涌来时,众多梦想淘金者,向单位提出了停薪留职的申请,成了下海的弄潮儿。

    光阴荏苒,20多年过去了。如今,当初办理“停薪留职”下海闯荡的人们,留职期满后,随着年龄的增大,他们开始考虑,提出要求要确认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单位为其缴纳在此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项费用。

    据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介绍:“如今因‘停薪留职’与原单位发生纠纷的案例颇多。” “停薪留职调琴师顾伯良上诉”一案便是典型一例。也由此,让我们再次从焦点中走入“停薪留职”这一尘封已久的话题。

    ■ 后遗症

    调音师 无处退休的尴尬

    专门为国家领导人家里钢琴调律的著名调音师顾伯良,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会摊上这种事,为了退休问题与原单位对簿公堂。

    顾伯良生于1944年3月16日,15岁时到中央音乐学院就读,毕业后留校工作,一干就是30年。1993年,在那个依然流行穿喇叭裤,热烈谈论着广州、珠海等沿海城市发展传奇的年代,顾伯良成为中央音乐学院“第一批吃螃蟹”的人员,申请停薪留职,也就是“下海”。是冲动,亦或是深思熟虑,对顾伯良而言都已经成为历史。3月26日,在一张存档人员登记表上作了登记,存档目的一栏里标明停薪留职,这就视为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在这一天,办理停薪留职的还有教务处的王坚石和图书馆的陈淑萍。

    同年3月,顾伯良被联盟钢琴技术咨询培训中心聘为总经理,担任该中心的主讲。4月,《北京晚报》、《中国妇女报》等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两年后,因该中心的投资人去了美国,中心跟着解散,顾伯良辗转到了广州,担任某企业的钢琴顾问,妻子于桂霞也跟着去广州小住了八个月。正是这段广州之行,让他们喜欢上了旅行。

    一件小插曲却打乱了顾伯良夫妇的生活。1998年,学校公房出售,在办理手续时,顾伯良被要求在一张复印好的申请表上签字,内容是:我自愿离开中央音乐学院,把人事关系转到国家人才交流中心。学校告知,等人事关系迁出手续都办妥后再将房子出售。顾伯良没有签字,直至今天,他还没能将房子买下。

    此后,顾伯良先后提交了二十多份申请,要求回校工作和内退,均未果。在自己的法定退休日前夕,他给学校打报告要求退休,学校要求他出示当初停薪留职的证明以及他要求回校工作的证明等。这一证明就“证”了一年。顾伯良的班主任黄旭东,在证明顾伯良曾委托他向学校反应要求回校工作一事的最后提到:“这样一件事(人事处职责范围内应办的),还要找人证明,我真不明白为何这样做。”

    今年1月17日,顾伯良被告知:学校不能办理他的退休,因为早在1998年购房时他已经被当作自动离职处理。听到这个消息,无异于当头一棒,顾伯良懵了。1998年的处理,今年才告知。自己今年已经61岁了,数年等待的结果竟然是无处可退休!那自己算什么呢?社会无业人员吗?顾伯良申请人事仲裁,要求确认自己和学院的劳动关系,7月13日,仲裁维护了他的主张。学院不服仲裁,一纸诉状将顾伯良告上了法庭。

    案例一:停薪留职到期11年 无法返回原单位工作

    典型指数:★★★★★

    时间表:

    1993年停薪留职

    1994年要求复职,至今未被解决

    事件:长春人滕敏1975年进入长春市烧伤医院当护士,1993年至1994年期间因病停薪留职,1994年想要复职时,因当时医院实行优化组合制度,各科人员组建完毕,所以没能解决。时至今日,已有11个年头,仍无法返回原单位上班,单位方面也没有给任何说法。

    后遗症:没有工作,没有福利待遇。

    案例二:职工被要求“停薪留职”到退休

    典型指数:★★★★☆

    时间表:

    1996年停薪留职

    1998年要求复职,至今未被解决

    事件:户县信用联社职工杨永利今年45岁,于1996年2月15日向单位提出 “停薪留职”书面申请,同日,户县信用联社同意杨永利“停薪留职”。从1998年至今,杨永利多次要求复职并提交书面申请,均未得到批准。据他介绍,在与单位交涉过程中,单位曾提出让他就这样“停薪留职”下去,直到办理退休手续为止。

    后遗症:国家早在1986年就发文明确禁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停薪留职”行为。该职工被要求一直“停薪留职”到退休,致使这名职工为复职奔波数年,至今没有结果。

    案例三:停薪留职后又上班  却因病被单位“除名”

    典型指数:★★★★☆

    时间表:

    1997年停薪留职

    2002年被除名

    2004年法院判决

    事件:张贵宝,48岁,1976年参加工作,太原市第一机床厂的职工。1997年4月,张贵宝和机床厂办理了停薪留职协议。2002年10月24日,张贵宝的高血压复发,同时伴有脑梗塞,无法再正常工作。

    其后,张返厂待岗,他认为应由单位为其续交养老保险。而机床厂则以张贵宝旷工及欠交2002年之后的保险费为由,将张贵宝予以“除名”。

    后遗症:被厂“除名”,无法享受福利待遇。

    法院说法:一审判决认为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机床厂应为被告张贵宝依法核定医疗期限,并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按厂里同等人员标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审判决认为张贵宝对厂里安排的工作岗位不能胜任,机床厂应予适当调整,而不能予以除名。

    “停薪留职”,一个烙有时代印迹的名词,一次能让人脱胎换骨也能让人陷入困境的机会,经历了一个怎样的岁月洗礼?为求解“停薪留职”现在的状况,记者走进有关部门——

    ■ 部门说法

    停薪留职

    政府不会再提倡

    1983年以来,随着改革工作的发展,一些企业的少数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个体经营。这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经济委员会于同年6月11日联合出台了办理意见通知。

    通知对停薪留职的期限、应缴纳的费用、申请的程序以及停薪留职期满后的处理等作了规定。通知还规定,已办理的“停薪留职”手续与上述原则有抵触的,应予改正。“该通知当时不登报、不广播”。人事部的一名工作人员介绍说。

    1984年9月7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与国家工商总局三部委联合下发了补充通知,对停薪留职的职工重新作了界定,即指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这部通知当时为何下发?初衷何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位负责外宣的人士说,当时工商总局参与下发通知,肯定是涉及到停薪留职人员开办公司登记注册的问题,至于到现在是否生效,这位负责人表示他也不清楚。社会和劳动保障部有关人员则表示,经过这些年的变迁,社会劳动保障部已经没有了相关的部门,相应事宜应询问人事部。

    人事部人事司的一名工作人员给记者介绍说,关于停薪留职的规定记录在案的只有上述的两份通知,补充通知是针对当时各地在执行1983年《通知》中提出的一些问题而出台的,具体问题可从通知内容看出端倪。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规定:“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允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而自从1994年劳动法颁布,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行,停薪留职的做法便被停止执行。

    北京: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停薪留职,是企业内部对职工的一种管理体制,说白了就是停止支付工资,但是劳动关系还在,职工的身份没有改变。

    北京市从没有鼓励过停薪留职。1999年,为了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具体规定了“企业停止办理职工停薪留职。职工停薪留职期限届满,不再办理续订手续;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做自动离职处理。”

    该名工作人员认为,目前某些地方还出台相关的停薪留职政策,在这个问题上只要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与职工可自主协商。从主流上看,政府不会再提倡,虽然停薪留职在过去也许解决了当时的许多问题,但它毕竟是一种非常特殊、甚至很不正常的现象。

    停薪留职

    存疑解答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停薪留职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颁发[1995]309 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 号文件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它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可以变更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不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停薪留职后养老保险该怎么交?

    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养老保险处的工作人员说,如果和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话,企业就应该负责合同约定好的养老保险的交纳工作,不能推给个人。如果劳动者离开了原单位,那么他以前交纳的养老保险依然有效,可以继续交纳。

    ●停薪留职受伤的可认定为工伤吗?

    不可以。首先,既然是停薪留职,只是留给他回来时的一个工作岗位,是否原岗位,企业有权决定,停薪已在事实上说明他在留职后没有从事原单位劳动,所以才不支付工资。其次,工伤保险费是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的,既然已经停薪,工资总额中当然不应该包括“工资”。

    ●单位有权干预停薪留职人员从事的职业吗?

    无权干预。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从事的职业,只要是国家法律、政策明令禁止以外的,个人可以做出选择。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的经营属合法的经营,单位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应以国家的法规、政策为准。

    ●停薪留职违约致劳动关系解除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不能得到经济补偿。“停薪留职”合同有一定特殊性,有的合同制工人对劳动合同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抱无所谓态度,甚至不辞而别,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用工单位和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 相关链接 ■

    停薪留职的概念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

    政策规定问题

    ■1983年6月11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1984年9月7日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京劳法发[1995]463号文规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999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

    ■ 吉林事业单位人员“下海”可停薪留职 (2005-07-07 中国人力资源网)

    各地有关规定

    ■吉林省最新规定

    2005年6月29日,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人事厅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规定:机关人员去创业可停薪留职。《意见》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县域企业挂职锻炼或辞去公职,投身创业;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创业或通过停薪留职、限期留薪留职、兼职等多种形式带领群众创办和发展各类实业。

    ■福建的政策:

    根据省政府闽政[1999]16号文件,今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原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期限长于2001年12月31日的,一律于2001年12月31日终止。协议期满返回用人单位可安排适当岗位,无岗位安排的可按下岗职工处理,对协议期满仍未返回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通知其30日内返回,限期内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信阳地区人民医院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信阳地区人民医院改革方案》的决议(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二日通过)落聘人员可以停薪留职,经医院批准后,每月向医院交纳本人基本工资的20%作为保职金,在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一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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