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指南丨公司停工停产,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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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指南丨公司停工停产,我该怎么办?

2024-07-11 04: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法律法规并未对‘停工、停产’的定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停工停产,是指企业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停工、停产或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也无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

1994年12月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对停工停产的规定主要从保障劳动者工资待遇角度出发规范企业行为,事实上相关法律对企业停工停产的条件并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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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原因会造成企业停工停产?

一是政策原因,二是处罚,如因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企业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冻结账户等,第三则是企业出于经营需要,如因资金困难、经营不善、业务量下降等原因,或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而选择停工停产。

与前述两个条件的外在性和客观性不同,企业出于自身经营所选择的停工停产更带有企业的自主性,不应滥用。在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应就自身停工停产决定的合理性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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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用通知形式宣布停工停产吗?

对于企业是否能以一纸通知的形式直接宣布停工停产,法官和律师都认为应更谨慎。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祝杨盈:

“停工停产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停工停产直接影响劳动者切身利益,亦属于该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履行相应流程,向职工说明停工停产原因、期限、工资支付标准等相关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作出解释答复,并将相关事项予以公示。”

中智北京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陈瀚:

“(以此次新能源车企停工停产事件进行分析)目的应当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同时,通过停工停产作为过渡期,采取各种办法努力实现复工复产。如果其目的是通过降薪,迫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那么就与停工停产的立法旨意相违背,其目的就不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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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工停产

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保会有变化吗?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祝杨盈: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对以上工资支付标准进行了补充,对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支付,各地规定大致相同,即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对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后的工资支付标准,各地略有不同。

祝杨盈介绍,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她表示,上述文件对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及“工资标准”均无明确规定,从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而言,停工满一个月后视为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宜,工资标准应按照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的工资金额为准,原则上不包含具有浮动性质的、补贴性质的收入及加班费。

中智北京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陈瀚: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的,可以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此外,陈瀚和祝杨盈都表示,停工停产期间,企业仍应为劳动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9号),企业向劳动者发放的最低工资中不包括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如果企业向劳动者发放最低工资的,还需另行承担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依法缴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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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停产后遭遇裁员该注意哪些事项?

停工停产为企业争取了调整经营策略的宝贵时间,随之而来的组织架构调整难免会涉及到裁员。不得不离开的员工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企业停工停产时的裁员流程——

若单位在停工停产期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在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下裁减人员。并且,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此类经济裁员不包含以下人员: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智北京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陈瀚:

“我们可以看到,支持劳动者维护权益正成为裁判的倾向性趋势。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裁审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停工停产是企业出于某种需要所做出的暂缓经营的决策,应是暂时的,如果企业因为其自身经营策略问题而导致的全部或部分业务永久性停工停产,导致长时间、无期限的停工停产,超过合理的期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广东省、上海市的实践判例中多支持该种观点。”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祝杨盈:

“单位停工停产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未及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关键应考量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是否合理,该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及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停工停产对劳动者及企业的切身利益均有重大影响,在处理相关争议时应注意本着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的理念,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以促进和谐用工。”

中智北京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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